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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源县深入推进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

政府文件  发文时间:2017-11-20 11:00:00    浏览次数:607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部门:

《涞源县深入推进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2日

 

 

 

涞源县深入推进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方案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2017〕-40)要求,按照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深入推进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精神,持续巩固我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成果,始终保持对涉油违法经营行为的高压态势,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

有效巩固我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成果,健全成品油市场长效监管机制,持续规范市场秩序,不断加大打非治违力度,为形成管理正规、竞争有序、布局合理的新业态,保护保定空气质量奠定基础。

二、整治重点

(一)打击非法经营。严厉打击新发现或治后反弹的无证无照、证照不全的加油站(点)、成品油运输车及非法流动售油车

(二)规范正规站点。严格查处擅自迁建、改(扩)建,超范围经营,销售劣质油品以及在油品升级时间节点后销售不达标油品,未按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仿冒他人合法商标及标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加油站(点)和其他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三)完善长效机制。健全成品油市场常态治理机构,强化县直部门协调联动机制,推动我县完善动态排查、联合执法、有奖举报、责任追究制度。

三、阶段划分

(一)持续巩固阶段(11月1日以前)。结合全县大气污染综合治理行动,县直相关部门继续发挥协调联动机制作用,推动非法站点整治、正规站点规范、油品质量管控和油气污染防治等工作有效落实;对台账混乱、超范围经营、销售劣质油品、不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限期整改,对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先关停再曝光,情节严重的停止年检,直至申请撤销经营资格。县政府将在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总结招法、健制度,结合“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继续组织有关部门和乡镇办事处,采取常态化回头看方式,加大对涉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做到彻底清理、不留死角。特别是对在册的和地处偏远、隐蔽经营的非法站点,要做到逐个查、深入查、反复查,发现一起,清理一起,坚决防止反弹。

(二)整改提高阶段(11月2日至11月20日)。针对持续巩固中发现的问题,列出清单、明确责任人、确定整改时限,主动纠错纠偏,彻底自行清理,切实做到非法站点全部拆除,违法经营彻底整改,违规设施全部查扣,违法违纪人员依纪依法处理,自内而外铲除非法滋生、违规经营产生的土壤,维护行业发展秩序。

(三)总结验收阶段(11月21日至11月30日)。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系统梳理成品油市场整治招法举措,形成机制健全、制度完备、行之有效的成形经验;结合省、市联合督导,认真自查自纠,全面评估成效、深入梳理问题,提出有价值的意见建议。

成员单位每周五将本周整治工作落实情况以表格(详见附件)形式报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各阶段结束后,将工作开展情况(包括经验做法、取得成效、存在问题及对策建议等)形成文字材料,经单位主管领导签字盖章后连同附表(含电子版)报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县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商务局)汇总后报市商务局。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要继续发挥全县成品油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期间所建组织领导机构的作用,保持定力、深入推进,强力推动我县专项整治行动有效落实;依据省市方案要求,认真制定本县方案,细化分解任务、明确职责分工、阶段划分和工作标准,统筹组织乡镇、办事处、职能部门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专项整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整治行动效果。

(二)强化责任落实。继续发挥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责任主体作用,深入推进工作落实;要把成品油市场专项整治作为治理“散乱污”和秋冬季大气污染攻坚行动重要抓手,细化责任、量化职能,不断提高工作的操作性和实效性;要层层区分责任,有效传导压力,明确追责要求,确保工作落到具体人、落到具体事,不留死角、取得实效。

(三)鼓励社会监督。县政府将继续做好宣传造势、氛围营造和发动群众工作,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持续报道专项整治的目的意义,大力宣扬政府决心和主要举措,及时跟踪整治成果,宣传正面典型,曝光违法行为,同时将建立有奖举报制度,鼓励社会积极参与,为整治行动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四)严格依法办事。要牢固树立法治意识,做到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适用法律恰当,避免因法律法规适用不当导致工作失误,造成过度执法,保证整治行动在法制轨道上有序运行

                                                                             

   抄送:县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县法院、检察院。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