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涞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涞政规〔2026〕1号
各乡镇、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涞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制》已经县十七届政府第八十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4日
涞源县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分类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河北省定价目录》(冀发改价调〔2022〕1563号)、《河北省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冀发改公价规〔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的制定与调整、征收与使用及收费行为的监督管理。中心城区是指南屯大桥以西、插箭岭村以北、百泉路荣乌高速桥以东、金家井大桥以南的区域及涞源县经济开发区,并随县城发展作相应调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工业废物、建筑垃圾(含渣土、住宅装修垃圾等)、绿化作业垃圾和农业生产废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向单位或个人征收的,用于将城乡规划建设的垃圾站(包括生活区内垃圾站以及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提供的临时垃圾设施,下同)的零散垃圾收集并运输到指定的垃圾集中处理地,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理过程中所产生的收集、运输(含装卸,下同)和处置的费用。
第五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管理,应坚持“产生者付费、激励约束并重、因地分类施策、推动绿色发展”的原则。
第六条 在中心城区,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有产生生活垃圾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城乡居民(含暂住人口)以及各类营运交通工具等,均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七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根据我县生活垃圾处理实际水平,具体征收标准为:
(一)个人缴纳:
常住人口:3元/(户·月),暂住人口:2元/(人·月)。
(二)单位缴纳:
1.国家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单位实有人数收取:1.50元/(人·月),由单位支付。
2.各级各类学校(按在籍生数)收取:0.20元/(人·月),由校方支付。
(三)经营者缴纳:
1.医院(不含医疗垃圾)、旅店、宾馆以床为单位收取:3元/(床·月),由经营者支付。
2.农贸、集贸市场以摊位为单位收取:5元/(摊·月)。
3.休闲娱乐场所按经营面积收取:0.50元/(㎡·月)。
4.商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差额累进计收,收费标准:
100(含)㎡以下 20元/(户·月)
100-1000(含)㎡ 0.30元/(㎡·月)
1000-5000(含)㎡ 0.25元/(㎡·月)
5000㎡以上 0.15元/(㎡·月)
5.餐饮业按营业面积大小实行差额累进计费,收费标准:
50(含)㎡以下 20元/(户·月)
50-100(含)㎡ 0.50元/(㎡·月)
100-500(含)㎡ 0.35元/(㎡·月)
500㎡以上 0.25元/(㎡·月)
6. 交通运输业:出租车、公交车1元/(车·月);客运车辆2元/(车·月)。
第八条 各项减免政策,严格按照市、县相关政策执行。对民政部门管理的重点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特困人员、工会管理的特困职工、经认定的停产半停产企业在停产期间、学校在寒暑假期间,予以免缴。
第九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认真核定缴费金额等应征信息并推送至税务部门,由县税务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征收入库。
第十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按年征收,缴费单位或个人应于每年12月31日前,足额缴纳本年度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按照提高收缴率、降低征收成本、方便缴费的原则,可以委托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受托代收单位可适当提取代收手续费,受托代收单位根据委托代收代缴协议或委托书,及时、足额收缴费款后,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第十二条 受托代收单位应严格履行代收职责,在其办公场所公布代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文件依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并出具合法的收费票据,不得扩大范围和提高标准收费,也不得擅自减免收费。
第十三条 依照本办法征收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入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第十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发展改革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和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等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对未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单位或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十七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