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4039518/2023-00852 | 主题分类: | 社会保障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2-02-1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 ||||
| 涞源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办法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2-1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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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乡镇人民政府、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提高全县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能力,制定本管理办法。 按照因地制宜、统筹开发、适度补贴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乡村公益性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安置对象、安置流程、退出机制等工作措施。加强乡村公益性岗位在岗人员的日常管理,加强组织实施的监督检查,用好乡村公益性岗位,强化托底保障。严格按照有关政策和资金管理规定,统筹利用各类资金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人口就业,保持乡村公益性岗位规模总体稳定,确保不发生规模性返贫,为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一、规范岗位设置 (一)明确岗位性质。乡村公益性岗位是指在乡村振兴期内,由上级配套、县人民政府出资、各类收益或村集体自筹,以实现公共利益和安置脱贫劳动力、防贫监测人口(即乡村振兴局防贫监测系统内16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已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人口,下同)就业为目的,为当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和非营利性社会服务岗位。主要包括:生态保护、环境卫生、村庄道路维护、集体自然资源管护、扶贫养老护理、留守儿童看护、政策宣传、数据统计、疫情防控等公益性岗位。 (二)确定安置对象。乡村公益性岗位的主要安置对象为已脱贫人口和防贫监测人口,包括:年龄偏大(女40岁、男50岁以上)、残疾家庭、易地搬迁和空心村家庭的脱贫劳动力及防贫监测对象,优先安置通过市场难以实现就业的已脱贫劳动力中的弱劳动力和半劳动力。 (三)明确补贴期限。健全“按需设岗、以岗聘任、在岗领补、有序退岗”的管理机制,动态调整乡村公益性岗位,对于实现稳定就业、有其他收入渠道、无劳动能力等情形无需或不能安置为公益性岗位的人员,要及时召开村委会研究退出机制,递补安置其他有需求的人员从事公益性岗位工作,并及时公开公示、报乡镇备案。 二、加强岗位管理 (一)强化管理职责。按照“谁开发、谁负责、谁用人、谁管理”的原则,各乡镇、行政村应制定相应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管理职责和监管办法,编制乡村公益岗劳务协议范本,明确工作任务、岗位待遇、招用时限、退出机制等相关内容,保障上岗脱贫劳动力合法权益。 (二)实行备案和公开制度。每年年底,开发安置公益性岗位行业主管部门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总结和下年开发计划报人社部门备案,内容包括资金渠道、安置人数、人员种类、上岗地点(乡镇)、补贴标准等等。各乡镇、行政村应建立职责公示制度,在村政务公开栏公开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的职责任务、上岗人员名单、劳动报酬、绩效管理等情况,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三)开展需求调查。各乡镇、行政村会同人社部门每年组织开展摸底调查,准确掌握无法通过市场就业的脱贫劳动力的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精准提供乡村公益性岗位需求类型和数量等,为制定岗位开发计划提供准确依据。 (四)统筹岗位开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应坚持适度和多渠道相结合,遵循“县级统筹、因需设岗、人岗相适适度开发、总量控制”的原则。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工作职能和乡村振兴工作任务,做好各自乡村公益岗位的设置工作。对于未报人社部备案的乡村公益性岗位,由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负责管理,不纳入辖区公益性岗位范围。 (五)实行公开招用。各乡镇、行政村等用人单位负责本地乡村公益性岗位信息发布和组织发动工作,及时发布乡村公益岗招用条件、报名方式,组织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脱贫劳动力参加岗位招用,并将招用结果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 (六)规范签订协议。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要指导各乡镇、行政村与乡村公益性岗位签订劳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岗位职责任务、劳动报酬、绩效管理等内容,每次签订协议期限不超过1年。 (七)开展岗前培训。脱贫劳动力签订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后,各乡镇、行政村组织岗前培训,宣传就业帮扶政策,培训乡村公益性岗位政策、岗位职责、劳动技能知识、岗位管理制度等,提高培训对象的精准性、培训项目的针对性、培训方式的有效性。 (八)加强日常监管。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部门要督促指导各乡镇、行政村加强对公益性岗位的日常管理工作,按照岗位招用要求,建立考勤、考核制度,以考核上岗人员工作任务完成情况为主要因素,合理设定工作时间,明确工作要求,奖勤罚懒,激发脱贫劳动力内生动力。对不上岗领补贴的、补贴标准与工作时间明显不匹配的、在岗人员与岗位要求严重不适合的,要及时予以纠正,避免福利化倾向。 (九)实行动态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应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等措施,对乡村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履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政策要求的及时予以清退,对违反工作纪律或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依据相关规定终止乡村公益性岗位劳务协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坚决杜绝虚设岗位、变相发钱、优亲厚友、人情安置等现象。 (十)健全工作台账。各乡镇、行政村要建立公益性岗位人员台账,包括人员基础信息、上岗公示、劳务协议、补贴发放记录、考勤记录等相关资料,并装订成册留存,并报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组织保障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乡镇、行政村乡村公益性岗位开发行业主管部门是辖区乡村公益性岗位的第一责任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在岗位人员的使用管理,确保在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组织的督导、检查、抽查、考核、评估等工作中不出现问题。 (二)加强统筹协调。县人社部门与乡村公益性岗位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协调乡村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做好岗位开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将有关乡村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在岗人员、补贴标准和资金发放等情况,报送人社部门,更新乡村公益性岗位数据,确保线上线下数据一致。 (三)规范资金管理。乡村公益性岗位所需资金,由开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筹集,并对相应资金使用实施监管。对虚报冒领、骗取补贴的个人和单位,要及时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造成不良影响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所在单位责任。 (四)加大政策宣传。乡村公益性岗位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行政村要积极开展政策宣传,向社会公布就业政策、申办流程、补贴标准、服务机构及联系方式、监督举报电话,深入脱贫户宣讲政策、了解困难、做好帮扶。要大力宣传就业增收的经验做法,发挥典型引路作用,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脱贫劳动力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
涞源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2月1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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