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4039518/2023-00853 | 主题分类: | 劳动就业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2-06-2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开发乡村劳务岗安置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的实施方案 | ||||
| 涞源县开发乡村劳务岗安置脱贫劳动力稳岗就业的实施方案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6-2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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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河北省扶贫开发和脱贫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扶贫脱贫 〔2020〕4号)和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涞源县2022年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涞政办〔2022〕32号),经研究,拟定在全县285个行政村继续开发安置一批乡村劳务岗位,促进实现稳定就业。制定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县巩固脱贫攻坚成果与乡村振兴决策部署,落实“四不摘”要求,巩固拓展脱贫成果,采取有效措施,对脱贫人口做好跟踪服务和政策帮扶,促进实现稳定就业。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来源 在全县17个乡镇开发安置1140名乡村劳务岗,各乡镇按照2021年安置人数申报,原则上保持2021年上岗人员不变,因身体原因、去世等情况可以调整人员,但不调整人数。负责配合乡镇村开展环卫保洁、防疫消杀、排查巡查、卡点值守、测温员等疫情防控工作,协助开展劳动力普查、脱贫信息统计等辅助性工作。每人每月发放补贴400元。所需资金为衔接资金,冀财农〔2021〕143号,246.35万元;保财农〔2022〕21号300.85万元。 三、安置人员条件 1、具备涞源县户籍,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登记在册的16—60周岁的脱贫劳动力和防贫监测户(即乡村振兴局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的普通劳动力或弱半劳动力)。 2、外出务工的不得安置为乡村劳务岗。 四、实施步骤 (一)动员部署(2022年7月10日前) 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召开会议进行安排部署。各乡镇组织会议进行安排部署。 (二)组织报名、签订协议(2022年7月25日前)。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各乡镇负责组织人员申报,要召开村委会进行研究,形成会议记录,经公示无异议后办理上岗手续。乡村劳务岗人员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贫困手册报名,提供近期一寸免冠照片1张。村委会与其签订《涞源县乡村劳务岗聘用协议书》(附件1),乡镇负责组织填写《涞源县乡村劳务岗人员登记审批表》(附件2)和《涞源县2022年乡村劳务岗花名册》(附件3),附件1和附件2按程序盖章后,复印本人、村、乡镇各1份备案,原件留就业局。 人员一旦确定,原则上不得随意更换。如因死亡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从事乡村劳务岗工作的,按照上述程序递补并及时报送就业局。 (三)培训上岗(2022年7月26日—31日)。 各乡镇组织乡村劳务岗进行岗前培训,就岗位工作任务、安全意识、工作纪律等事项进行安排部署。 五、资金管理、补贴发放 县财政局根据县人社局提供的各乡镇人数,将资金拨付乡镇,各乡镇按月或按季度将补贴发放乡村劳务岗本人。由村报送、乡镇审核拨付、人社局汇总。 1、村委会组织乡村劳务岗参加劳动。各乡镇要加强对乡村劳务岗的日常管理,各村根据各村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劳动,留取工作场景影像资料,并做好考勤记录(考勤表自拟)。 2、用人单位(村委会)每月月底前向乡镇核对人员名单,乡镇根据名单,通过银行将补贴发放到劳务岗本人社保卡(开通银行功能)。 3、乡镇统计上报。拨付完成后,将拨付回单加盖公章,每月初交县就业服务局备案。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此项工作涉及脱贫人口的切身利益,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并明确专人与就业服务局对接负责此项工作,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乡镇、人社局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运用广播、微信等媒体进行宣传,驻村工作队和帮扶干部要上门宣传,并做好政策解释工作,确保脱贫人口稳定就业。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乡镇、有关部门要压实工作责任,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防止弄虚作假、虚报冒领,对冒领套取资金的要全额追回,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涞源县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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