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30630000809694R/2023-00159 | 主题分类: | 社会福利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民政局 |
| 发文日期: | 2022-12-2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指南 | ||||
| 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服务指南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民政局 发布日期:2022-12-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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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补贴名称 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 二、法定依据 1、《河北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民[2019]107号)第二条 第(五)款。 2、《保定市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和《易县困难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三、补贴对象 1、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80周岁(含)以上高龄老年人; 2、具有本县行政区域内户籍,低保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失能、半失能老年人; 3、不含已入住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适时扩大补贴对象范围。 四、补贴标准 低保家庭中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半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标准按每人100元/月给予养老服务补贴,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补助。 五、办理流程 (一)资金申领。符合条件的低保家庭中高龄、失能半失能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补贴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1、《河北省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人养老服务补贴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2、老人身份证和最低生活保障证复印件;3、2张近期免冠1寸彩色(蓝底)证件照。 (二)材料审核。村(居)委会在接到申请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实际情况的核实。对核实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复印件报乡镇(处)人民政府。 乡镇(处)人民政府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连同相关材料复印件一并报县民政局。 县民政局组织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老年人能力进行评估,出具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和审批意见,并登记备案。同时提出发放意见,经局务会或局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于每月15日前送县财政局。 申请人对第三方评估组织进行的生活能力状态评估结果持异议的,可向县民政局申请复评,县民政局可委托其他第三方组织进行复评。复评未通过的,由申请人承担复评费用,申请人再次申请复评需间隔6个月。户籍跨区流动的失能老年人,跟踪评估数据可在属地民政局之间进行跨区流转。 六、受理部门 申请人户籍所在乡镇(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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