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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09715/2018-00118 主题分类: 水利、水务 发布机构: 涞源县水利局
发文日期: 2018-07-31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征收公示表
涞源县水利局行政征收公示表
发布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8-07-31
行政权力类别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依据
实施对象
收费依据和标准
行政征收
 
水土保持补偿费
县水利局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厅、水利厅、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税〔201550号)第五条
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自20177月1日执行
社会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行政征收
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
县水利局
《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 1994年6月13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03号)第六条
社会
冀财综字【1996】95号、冀财综【2002】84号、《河北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管理规定》、冀价行费字【2005】45号、冀财税【2017】28号
1、生产经营性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其中保险企业按保险费收入的0.5‰计征,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按上年营业收入的0.5‰计征。2、亏损生产企业和商业零售企业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5‰计征。3、商品物质批发企事业单位按当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25‰计征。
行政征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
县水利局
《河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8〕第3号)第二十二条
社会
冀价行费(2009)29号、冀财税【2017】28号1、石料、砂、土料按料场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销售价格的20—25%征收;2、淘取金属及非金属按照上一年度四个季度当地平均每立方米金属及非金属售价的13—15%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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