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xwshjhsyj/2020-0006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
| 发文日期: | 2020-02-08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管理的公告 | ||||
|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管理的公告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卫生健康局 发布日期:2020-0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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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强化医疗机构管理的公告
根据省政府“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疫情防控有关要求,为确保全县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扩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进步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公众交叉感染和降低传播风险,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结合我县实际,经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2020年2月6日18时起,对全县所有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个体诊所及门诊部实施强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全县范围内所民营医疗机构、医疗美容机构必须经卫生健康局重新检查评估,符合疫情防控条件后,由卫生健康局派专人驻点指导,オ能接诊,否则一律暂停营业。评估合格后的医疗机构名单由卫生健康局报市卫健委医政处备案。 二、全县范围内发热病人按有关防护措施和规定到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三、纳入乡、村一体化卫生管理的村卫生室(2019年已纳入的和2020年按全面推行要求欲纳入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要按照“乡村一体化”要求,工作上全部纳入乡镇卫生院管理,积极开展疫情防控工作。其余村卫生室、个体诊所一律暂时停业,医务人员要服从乡镇卫生院管理和调度,积极投入到疫情防控工作中。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在开展工作的同时,必须按规定要求搞好医务人员的防护,坚决杜绝感染。 四、卫生监督所要加强日常监督,按要求开展排查,对拒不停业、不配合、不执行的单位,上报卫生健康局会同公安部门一律依法清理取缔,造成疫情传播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所涉及的个体诊所、门诊部应迅速通知已预约的病人暂缓就医,并明确告知县内居民,且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县内其它医疗机构要做好准备,满足群众诊疗需求。 六、所涉及的个体诊所、门诊部恢复执业时间另行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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