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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9045934/2020-0031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0-01-23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0-01-23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维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的市场价格提醒告诫函

 

涞源县各医疗机构:

为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做好我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保障全县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价格监管职责,规范医疗市场的秩序,现将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要认真学习和熟悉国家价格法律法规及相关价格政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价格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加强价格管控,稳定价格水平,严格执行国家定价政策,不得擅自定价和串通涨价。

二、各医疗机构严格遵守现行医疗价格政策,文明执业,努力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采取不同方式,将服务价格进行公示。

  四、法律责任及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

  1、医疗机构价格属政府定价。凡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的规定从重处罚。

  2、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上提醒告诫,望各医疗机构承担起应尽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带头做文明守法经营者,为维护肺炎疫情稳定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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