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费项目依据标准公示 |
| 收费项目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
| 收费依据 | 冀财税【2017】21号 | 冀建城【2015】43号 | 涞价经费【2014】1号 |
| 征收标准 | 县 城:住宅50元/平方米, 非住宅50元/平方米。 建制镇:住宅20元/平方米, 非住宅20元/平方米。 | 详见文件 | 廉租住房租金:2元/平方米·月;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3元/平方米·月; 廉租住房实际面积超过规定的租住面积的,超出部分租金标准暂定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3元/平方米·月收取。 |
| 征收对象 | 单位(企业)、个体 |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其他组织和个人 | 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租户 |
减免对象范围 和减免标准 | 一、以下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 1、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教学设施; 2、老年公益活动设施、敬老院、社会福利院、慈善救助服务设施和为残疾人服务的公共社会福利设施(残疾人住宅除外); 3、军事设施及营房建设项目(不包括军队招待所、军队在职人员住宅楼和以军队名义举办的经营性建设工程项目); 4、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免征建设项目。 二、以下建设项目减征配套费: 1、文化、卫生、科技、体育设施等非营利性项目,减征30%;大学、中专、技校的教学设施减征30%; 2、高等学校的科研和技术开发设施建设项目,减征50%; 3、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以及公检法机关办公业务用房,减征50%; 4、小微企业建设项目减征50%; 5、省政府批准的其他减免建设项目。 三、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其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的,应及时补缴配套费。 | | 廉租房低保家庭在保障 标准内部分免交租金。 |
收费办理 业务流程 | 业务股室出具缴款通知单——财务打印一般缴款书——交款人凭缴款书去银行缴款——银行收款盖章——回执财务票据 | 施工单位提交申请资料——业务股室审核——业务股室报局长办公会审批——业务股室出具缴款通知单——财务打印一般缴款书——交款人凭缴款书去银行缴款——银行收款盖章——回执财务票据 | 业务股室开具河北省非税统一票据收取租户租金——财务打印一般缴款书——业务股室凭缴款书去银行缴款——银行收款盖章——回执财务票据 |
| 主要领导 | 李继军 |
| 直接责任人员 | 王二和 | 徐长河 | 陈 亮 |
| 通信地址 | 涞源县开源路18号 |
违规收费 投诉电话 | 0312-7321373 |
| 电子邮箱 | bdlyxzjj@163.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