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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9045934/2018-00149 主题分类: 工商 发布机构: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3-01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18年度)
涞源县随机抽查市场监管执法事项清单(2018年度)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3-01
涞源县随机抽查其他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单位: 主要领导签字: 日期: 
单位名称序号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主体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内容备注
工商行政管理局1直销违法行为检查重大变更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实地检查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针对经批准的直销企业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
换货、退货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231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实地检查、抽查检验,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是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 ,是否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23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实地检查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检查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233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拍卖法》第六十条。实地检查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234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235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实地检查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236公示信息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237登记事项检查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38年度报告检查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239广告违法行为检查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240商标违法行为检查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文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核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账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制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241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者服务范围使用。 
质量技术监督局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监督抽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按市场主体随机企业资源条件;质量体系运转情况;产品质量。 
2气瓶和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单位监督抽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充装单位资源条件;充装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源条件;检验检测质量体系运转情况;检验检测质量。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监督检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163号)。按市场主体随机检验检测机构是否依法取得资质认定,是否在批准能力范围内开展检验检测活动,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是否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检验检测活动的;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是否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加盖检验检测专用章,并标注资质认定标志;是否按规定对检验检测人员实施有效管理,对原始记录和报告进行管理、保存,按规定分包检验检测项目的,及时办理人员、能力、地址、名称等相应变更手续的;是否按要求参加能力验证或者比对的;是否及时上报年度报告、统计数据等相关信息或者自我声明内容虚假的;是否存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结果的;是否存在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失实的;是否存在非授权签字人签发检验检测报告的;是否存在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或伪造、变造、冒用、租借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等行为;是否存在使用已失效、撤销、注销的资质认定证书和标志。是否存在未经检验检测或者以篡改数据、结果等方式,出具虚假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是否存在机构整改期间擅自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或者逾期未改正、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5强制性产品认证获证企业监督抽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17号)。按市场主体随机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是否经过认证,是否存在出厂销售行为;列入目录的产品经过认证后,是否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的行为;认证证书注销、撤销、暂停期间,是否存在不符合要求的产品继续出厂、销售等行为;获证企业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出租、出借认证证书的行为;获证产品是否与实际生产产品一致;是否正确加贴认证标志。 
6管理体系认证监督抽查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按市场主体随机认证机构是否经过批准;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开展认证活动;认证机构是否向获证组织提供了认证审核文件;认证机构是否聘用了未经注册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使用了不符合认证要求和能力的人员从事认证活动;是否有审核人员代替或不到现场的现象;认证机构是否在对认证委托人委托认证的领域、产品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法人资格等资质情况进行核实的基础上实施了认证;认证机构是否按照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程序和程序要求实施了认证;认证机构是否对认证委托人的纠正措施进行了有效验证;认证机构是否为获证组织/产品实施了有效跟踪调查;对不能持续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认证机构是否及时暂停或撤销了认证证书并予以公布;获证组织是否有伪造、变造、冒用、非法买卖、转让、涂改认证证书的行为;认证机构或获证组织是否拒绝接受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7纤维及纤维制品质量监督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省市纤检机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70号令);《毛绒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按市场主体随机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分类分等级加工情况;是否附有质量凭证。 
 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絮用纤维制品、学生服、纺织面料)省、市、县纤维质量监督机构《纤维制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标识标注;原料进货和产品销售台帐;学生服“双送检”执行情况;产品内在质量抽检。 
 棉花质量监督省市纤检机构《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异性纤维问题;混等级加工问题;标识是否与实物相符;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8计量技术机构监督计量比对、计量标准考核以及省级及以下法定机构计量技术机构监督省、市、县质监部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5号);《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计量比对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07号)。按计量技术机构级别随机制度建设;能力建设;行为规范;数据证书。 
9工业产品获证企业监管 省、市、县质监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按市场主体随机生产条件检查;企业承诺内容核实。 
10《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省、市、县质监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按市场主体随机汽车三包规定的宣贯;三包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维修记录规范情况。 
252《汽车三包规定》实施监督 省、市、县质监部门《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50号)。按市场主体随机汽车三包规定的宣贯;三包的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维修记录规范情况。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53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生产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与随机抽查相结合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二十一号)有关规定;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参照《食品生产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是否符合国家总局《关于印发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的通知 》(食药监食监三〔2016〕151号)中的《保健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有关规定。 
254经营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安全法》(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1号)第一百一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监督部门履行各自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年8月3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经营者的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监督管理人员负责所管辖食品经营者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依法对相关食品仓储、物流企业进行检查。《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四条: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飞行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明察暗访、日常监督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九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参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是否符合《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第十条规定的内容(具体参照《餐饮服务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255化妆品生产经营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1989年9月国务院批准卫生部令第3号发布)第三条: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第十七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行使化妆品卫生监督职责,并指定化妆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化妆品的监督检验工作。《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1991年3月卫生部令第13号)第二十八条: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对已取得《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的企业,组织定期和不定期检查。第三十二条:对化妆品经营者不定期检查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指定,报卫生部备案。《关于调整化妆品注册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通告》(2013年1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告2013年第10号)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备案后3个月内组织开展对备案产品的检查,发现不符合要求的 ,责令改正;发现违法的,依法立案查处,并在产品备案信息相关栏目予以标注。未按要求履行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上市前产品信息报备义务的,依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七项相关规定处理。监督检查、飞行检查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卫生部令第3号)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13号)有关规定。 
256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2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5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14号令 )第二条:药品生产监督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药品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进行审查、许可、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明确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第四十条: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药品生产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监督检查包括《药品生产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跟踪检查、日常监督检查等。随机抽查、跟踪检查、飞行检查是否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57药品批发企业监督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2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七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2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发证、换证、变更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开展《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经营许可证》持证企业的监督检查,持证企业应当按本办法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日常检查、飞行检查、抽查是否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总局令第13号)有关规定。 
258医疗机构制剂室的监督检查 省、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管理法》(2001年2月通过,2015年4月主席令第27号修订)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经其审批的药品研制和药品的生产、经营以及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第六十八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依据《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对经其认证合格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第九十六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监督已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依照本法规定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2002年9月国务院令第360号,2016年2月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五十一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含省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立的药品监督管理机构,下同)依法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2001年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第四条: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医疗机构制剂进行质量监督,并发布质量公告。《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5年4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医疗机构执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的情况、《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的现场检查以及日常的监督检查。第三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的监督检查工作,应当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确定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和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职责。随机抽查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7号)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有关规定。 
259医疗器械注册监督检查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号)第六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六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进口医疗器械代理人注册与备案相关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第七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第五条: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监督管理。卫生计生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医疗器械临床试验的管理。第九十二条:临床试验基本文件可以用于评价申办者、临床试验机构和研究者对本规范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有关要求的执行情况。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临床试验基本文件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2016年3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25号)公告的有关规定。 
260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第五十五条: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7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号)第三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三条: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应当提前书面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经核查符合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第五十条:对投诉举报或者其他信息显示以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可能存在产品安全隐患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或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实施飞行检查。五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检查计划,确定医疗器械监管的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监督实施。第五十二条:医疗器械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检查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等要求的情况,重点检查《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事项。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监督检查,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标准,如实记录现场检查情况,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被检查企业。需要整改的,应当明确整改内容及整改期限,并实施跟踪检查。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64号)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无菌医疗器械》(2015年第101号)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植入性医疗器械》(2015年第102号)公告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体外诊断试剂》(2015年第103号 )公告、《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附录定制式义齿》(2016年第195号)等相关文件规定。 
261医疗器械经营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2014年6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符合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规范经营活动。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按照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进行全项目自查的年度自查报告,应当进行审查,必要时开展现场核查。第四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监督检查计划,并监督实施。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管重点、检查频次和覆盖率,并组织实施。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4年第58号)公告及《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食药监械监〔2015〕239号的有关规定。 
262医疗器械使用监督检查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3月国务院令第650号)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医疗器械的注册、备案、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并对下列事项进行重点监督检查:(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是否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是否保持有效运行;(三)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条件是否持续符合法定要求。《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风险管理原则,对使用环节的医疗器械质量实施监督管理。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确定监督检查的重点、频次和覆盖率。对存在较高风险的医疗器械、有特殊储运要求的医疗器械以及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等,应当实施重点监管。第二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建立、执行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应当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并纳入监督管理档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对相关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维修服务机构等进行延伸检查。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2015年10月2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第18号令)有关规定。 
263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2015.4.24修)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抽查检验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所需费用按照国务院规定列支。随机抽查与日常检查、认证检查相结合按照药品监督抽验实施方案,对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单位的药品进行抽样和检验。 
264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的管理工作,并履行以下主要职责;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随机抽查是否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1号)的规定;是否符合《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检查指南(试行)》的规定。 
265医疗器械产品抽验 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0号)第五十六条。现场检查按照医疗器械产品抽验工作方案,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企业的医疗器械产品进行抽样和检验。 
人民防空办公室175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检查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检查设区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中央9号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河北省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建设单位是否依法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确要变更施工图设计,是否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备案;施工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按照审核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要求施工;防护设备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是否按施工图设计文件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安装 ;建设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组织人防工程竣工验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是否向审批局或人防主管移交有关资料;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是否进行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是否按照规定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的检查设区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河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与使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是否达到规定标准;是否存在侵占人民防空工程,偷窃、故意损毁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等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效能的行为;是否存在未取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同意,在可能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范围内埋设管道、修建地面设施的行为;是否按规定办理人防工程拆除改造审批手续;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是否按规定补建或者缴纳拆除补偿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76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对人民防空教育的检查设区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是否纳入国防教育计划,是否纳入学校课程;是否有专(兼)职人防教师,是否落实师资培训。 
对组织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的检查设区市、县级人防主管部门《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70号)三、(二)。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是否有群众防空防灾教育和防护技能训练计划;是否有相关资料器材;每年是否组织开展群众性宣传教育和训练演练活动。 
177对人民防空信息化建设的检查对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安装、拆除、维护的检查设区市、县(市、区)人防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河北省人民防空通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检查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行为;是否存在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行为;检查人民防空指挥通信终端设备和警报通信终端设备设置单位对终端设备维护工作是否落实到位;有关单位和个人是否存在在人民防空通信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危害性作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1污染企业:一般排污单位(31)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各监察中队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列入随机抽查企业33家,列入双随机执法人员55人
2污染企业:重点排污单位(2)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各监察中队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
3污染企业:特殊排污单位(0)污染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污染物是否达标排放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各监察中队实施方案及新环保法随机抽查环评手续、生产工艺、污染物排放情况;污染设施运行情况等
涞源县司法局1对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的监督管理 县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七章;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律师队伍建设情况;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律师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况。 
2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五条;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四章;司法部《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五章。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组织建设情况;执业活动情况;公证质量情况;公证员执业年度考核情况;档案管理情况;财务制度执行情况;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司法部和省司法厅要求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3司法鉴定机构及其鉴定人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四条;《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司发通〔2014〕49号);《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发通〔2011〕323号);《河北省司法鉴定执业考评办法》。以实地核查为主,结合书面检查、网络监测、邮寄专用信函等方式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情况;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司法鉴定机构仪器配置情况;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情况;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4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县司法行政机关《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业务活动开展情况;执业表现情况;内部管理情况。 
涞源县旅游文物局1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旅行社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整顿;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涞源县旅游文物局行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条;不定期抽查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业务,或者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除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外,并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为出境或者入境团队旅游安排领队或者导游全程陪同的;安排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的人员提供导游或者领队服务的;未向临时聘用的导游支付导游服务费用的;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费用的。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旅游者的;向不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拒绝履行合同的;未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的。
 
 
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警告、限期改正等处罚:在年检年度内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旅行社,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由年检主管部门依照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注销或建议注销其许可证:年检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后,应当发布年检通告。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旅行社从事旅游业务经营活动,必须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者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 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的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不定期抽查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不足《条例》规定最低限额的;歇业超过半年的;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非法转让经营权或部分经营权的;超范围经营的;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未按照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经营过程中有零团费、负团费现象的;有重大投诉尚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按上款规定暂缓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应当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年检主管部门的要求,在限期内改正其行为,并报告年检主管机关,由年检主管部门验收其纠正情况,并做出通过或不予通过业务年检的决定。拒不按规定补足注册资本、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未经营旅游业务超过一年的;国际旅行社连续两年未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严重超范围经营的;以承包或挂靠等方式变相转让许可证,造成严重后果的;连续两年未按规定组织管理人员及导游、领队等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或集中培训时数不够规定标准,经理资格证未达到要求的;发生严重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事件的;拒不参加年检的;未建立合法、公开的导游报酬机制,致使导游人员私拿回扣,造成恶劣影响的;年检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在每年度年检完成前,年检主管部门将以公告的形式对通过和暂缓通过、不予通过的旅行社进行公告。对没有通过业务年检的旅行社,年检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旅行社在与旅游者订立旅游合同时,应当推荐旅游者购买相关的旅游者个人保险。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招徕、接待旅游者旅游,未制作和保存业务档案;无理拒绝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诋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根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受理旅行社申请或者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要求申请人或者旅行社,对申请设立旅行社、办理《条例》规定的备案时提交的证明文件、材料的原件,提供复印件并盖章确认,交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留存。旅行社应当按年度将下列经营和财务信息等统计资料,在次年4月15日前,报送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条例》第十七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各项公告,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本部门或者上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服务网点超出设立社经营范围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或者旅行社的办事处、联络处、代表处等从事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处罚。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 旅行社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形式、出资人、员工人数、部门设置、分支机构、网络体系等;)旅行社的经营情况,包括营业收入、利税等;旅行社组织接待情况,包括国内旅游、入境旅游、出境旅游的组织、接待人数等;旅行社安全、质量、信誉情况,包括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认证认可和奖惩等。对前款资料中涉及旅行社商业秘密的内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保密。质量保证金存缴数额降低、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和注销的,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或者备案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行社违法经营或者被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处罚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信息,由处理投诉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每季度向社会公告。 
组团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旅游行政部门可以暂停其经营出国旅游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组团社或者旅游团队领队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要求境外接待社不得组织旅游者参与涉及色情、赌博、毒品内容的活动或者危险性活动,未要求其不得擅自改变行程、减少旅游项目、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参加额外付费项目,或者在境外接待社违反前述要求时未制止的,由旅游行政部门对组团社处组织该旅游团队所收取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并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暂扣其领队证;造成恶劣影响的,对组团社取消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对旅游团队领队吊销其领队证。 《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 入境旅游业绩下降的;因自身原因,在1年内未能正常开展出国旅游业务的;因出国旅游服务质量问题被投诉并经查实的;有逃汇、非法套汇行为的;以旅游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送他人出境的;国务院旅游行政部门认定的影响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秩序的其他行为。 
为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旅行社条例》,制定本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旅行社,应当依照《旅行社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本办法所称旅行社责任保险,是指以旅行社因其组织的旅游活动对旅游者和受其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旅行社和承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当遵守本办法。 《旅行社责任保险管理办法》书面检查 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应当包括旅行社在组织旅游活动中依法对旅游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承担的赔偿责任和依法对受旅行社委派并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导游或者领队人员的人身伤亡承担的赔偿责任。具体包括下列情形: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因发生意外事故旅行社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国家旅游局会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进行管理。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率应当遵循市场化原则,并与旅行社经营风险相匹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的,应当与保险公司依法订立书面旅行社责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保险合同)。旅行社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双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告知和说明义务。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旅行社投保其他商业保险。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当及时向旅行社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同时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成立后,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情形外,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成立后,旅行社要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同时订立新的保险合同,并书面通知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但因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被依法吊销或注销而解除合同的除外。保险合同解除的,保险公司应当收回保险单,并书面通知旅行社所在地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行社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业务经营范围等重要事项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必要时应当依法办理保险合同变更手续。旅行社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间为1年。旅行社应当在保险合同期满前及时续保。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可以依法自主投保,也可以有组织统一投保。 
2对旅游从业者的监督检查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导游证或者领队证从事导游、领队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涞源县旅游文物局行管办《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二条; 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导游、领队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领队证。 
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的言行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该导游人员所在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导游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暂扣导游证3至6个月;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涞源县旅游文物局行管办《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不定期抽查擅自增加或者减少旅游项目的;擅自变更接待计划的;
擅自中止导游活动的。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或者与经营者串通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的。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旅游团队领队不及时向组团社和中国驻所在国家使领馆报告,或者组团社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旅游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对旅游团队领队可以暂扣其领队证,对组团社可以暂停其出国旅游业务经营资格。《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对旅游经营者的监督检查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并由旅游主管部门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涞源县旅游文物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不定期抽查存在旅游经营者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行为。 
4对其他企业经营者或个人的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以商务、考察、培训等方式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涞源县旅游文物局《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不定期抽查存在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出国旅游业务的行为。 
5文物购销、拍卖经营检查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核准其销售、拍卖文物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75年。涞源县旅游文物局文保所《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实地查看 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涞源县民政局1对社会团体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无子项涞源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登记股《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四条、二十九条、三十条、三十二条随机抽查1.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本级
2.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粗组、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
4.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7.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8.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9.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10.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
2对民办非企业单位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无子项涞源县民政局社会组织管理登记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九条、二十四条、二十五条、二十七条随机抽查1.社会服务机构是不是还具备设立条件的;本级
2.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书、印章的;  
3.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   
4.绝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5.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核准、备案,或者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6.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7.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社会服务机构财产的 ;
8.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筹集资金,获取收入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9.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服务机构名义进行活动的,以及被撤销登记、吊销登记证书后继续以社会机构名义开展活动 ;
10.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形。
3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无子项涞源县民政局老龄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8号)第二十二条随机抽查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进行监督检查。本级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13年6月28日民政部令第49号)第二十八条
4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墓管理无子项涞源县民政局殡馆所《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8月25日民事发1992第24 号)第六条随机抽查公墓经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存在炒买炒卖等违规经营现象、是否存在违规预售现象、是否违反公墓建设标准、是否违规建有家族墓穴、是否未经许可擅自改变许可内容。本级
涞源县国税局1重点稽查对象检查县级重点稽查对象县国税稽查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推进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通知》(税总发〔2015〕10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源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随机抽查对象名录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税总发〔2016〕73号)调账检查、实地检查相结合各类涉税事项 
涞源县盐政管理所1全县制盐企业许可证检查 涞源县盐政管理所《盐业管理条例》;《河北省盐业管理实施办法》。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制盐企业持证生产情况;加工盐企业生产产品是否在批准范围内;加工盐企业原料盐及产品产供销渠道的追踪。产成品质量的监督。 
2全县食盐定点生产企业检查 涞源县盐政管理所《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检查食盐生产、销售是否规范,出厂盐产品是否合格。 
3食盐批发企业检查 涞源县盐政管理所《食盐专营办法》;《食盐加碘消除碘缺乏危害管理条例》。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摇号等方式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是否符合规定;批发的盐产品购进渠道和销售区域是否规范;产品是否符合食盐质量标准。 
涞源县文广新局1非法出版物的检查对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单位和个人违规、违法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期刊出版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复制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明察暗访相结合,实地抽查是否存在出版、经营非法出版物行为。 
 擅自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进口、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人的违规、违法行为检查明察暗访相结合,实地抽查是否无证销售出版物、擅自变更经营范围。 
2违禁出版物的检查对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等行为的检查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印刷业管理条例》。明察暗访相结合,实地抽查是否存在出版、进口、印刷、复制、制作、发行违禁出版物行为。 
3出版物质量管理专项检查图书出版单位质量检查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图书质量管理规定》。抽查图书出版物内容、编校质量,按规定标准等实施检查。 
网络出版物管理网络游戏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广电总局和工信部第5号令)。网络检查网络游戏上网出版前,是否经过省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出版境外网络游戏,是否合法取得著作权授权。 
4影视剧创作生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广电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电影管理条例》;《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管理暂行办法》;《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电视剧内容审查实施细则》;《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 ;《电影片审查工作的通知》;《广电总局关于改进和完善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现场检查影视剧制作单位是否存在违反《电影产业促进法》、《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电影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行为。 
5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是否规范经营电影发行企业、电影院等是否有制造虚假交易、虚报瞒报销售收入等行为县级以上广电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电影产业促进法》。现场检查、网络检查是否规范安装使用票务系统;排片时间、场次及票务管理系统各项数据是否正常。 
 电影院广告放映是否规范《电影产业促进法》。现场检查电影院是否按照向观众明示的时间放映影片;电影院是否在向观众明示的电影开始放映时间之后至电影放映结束前放映广告。 
6出版物发行企业监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现场检查出版物发行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7出版物印刷产品质量抽查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现场检查对出版单位、出版物印刷企业印装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印刷、复制企业监管印刷企业监管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现场检查印刷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8 复制企业监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现场检查复制企业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违规。 
9报纸、期刊监管报纸、期刊质量检查和内容监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现场检查、报刊审读、群众举报出版质量和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监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四十六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出版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0 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经营活动监管《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报纸、期刊出版单位新闻采编、经营活动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11新闻单位监管新闻单位采编人员监管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报纸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新闻单位采编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新闻单位住地方机构及其人员监管《新闻单位住地方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新闻单位住地方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12连续性内资监管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现场检查、群众举报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13对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的监管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新闻出版总署、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975号)。现场检查检查各出版、发行单位是否存在擅自提高定价标准或变相提高定价标准的行为。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的监管 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实地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和使用。 
14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检查 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二条;《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检查是否按照《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 
15农村电影放映工程 广电影视行政管理部门《电影产业促进法》;《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电影管理条例》。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是否按照规定放映电影。 
侵权盗版行为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各类侵权盗版行为。 
16互联网视听节目管理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专网及定向传播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网络检查视听节目网站是否有违法违规行为。 
17对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活动的检查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出版管理条例》。现场检查图书、音像、电子出版单位出版活动是否违法。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情况检查 新闻出版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95号)。实地检查、举报全省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监测单位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情况。 
18对境外电视节目播出的监管 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境外电视节目引进、播出管理规定》第三条。实地检查、举报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行政机关是否违规播出境外节目。 
19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检查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广告法》。现场检查、网络监测广告播出经营有无违法违规行为。 
19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检查 县级以上文广新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广播电视节目传送管理办法》第三条 ;《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举报节目传送是否违反《广播电视管理条例》、《有线广播电视运营服务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 
20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检查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电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现场检查、举报广电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是否合法制作经营。 
21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各项技术参数情况的检查 新闻出版广电行政管理部门《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8号)第二十条。现场检查、举报全省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各项技术参数情况。 
涞源县林业局1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年11月8日主席令第9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发布,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批准的内容开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活动及其他内容。 
2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00年7月8日主席令第34号,2015年11月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一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林木种子生产经营活动。 
3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河北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采伐是否按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是否按照提交的伐区调查设计文件进行,采伐后是否按照采伐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株数、树种、期限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4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按审核的范围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及其他内容。 
5木材运输证核发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年9月20日主席令第17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运输木材。 
6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临时占用林地。 
7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省市县《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278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是否在批准的范围内修筑符合要求的工程设施。 
涞源县物价局1医疗服务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个性化医疗服务价格县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随机检查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2电力价格省级以下电网调度的发电企业上网电价以及省级以下电网输配电价、销售电价县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585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国家发改委、环保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发改价格【2014】536号)随机检查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3教育收费公办学历教育(高校、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收费县级价格监督检查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随机检查对价格行为合法性监督检查包括;1、定价行为2、明码标价行为;3、不正当价格行为;4、如实提供成本资料、检查资料等履行法定责任和义务的行为;5、社会监督及舆论监督情况;6、依法监管的其他价格行为。 
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住宿费收费
列入中小学教材用书目录的教科书和评议公告目录的教辅材料印张单价及零售价格
涞源县档案局1档案行政执法检查抽查 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八条;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第九条第一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二条、第八条。按主体随机抽查档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是否存在档案违法违纪行为。 
涞源县公安局28娱乐场所和特种行业歌舞娱乐场所治安大队《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实地核查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电子游艺场所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娱乐场所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及标准;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旅馆业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加强旅馆业治安管理执法指导意见》第二条第二款。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典当业 《典当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五条。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公章刻制业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第六条。是否经公安机关行政许可审批发证;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实名登记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废旧金属收购业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开业、变更后是否按规定到公安机关备案;如实登记落实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机动车修理业 《机动车修理业、报废机动车回收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如实登记落实情况;治安安全防范制度、措施建立和落实情况;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经营情况。 
29保安服务业保安从业单位治安大队《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服务;是否超范围开展保安服务;是否经公安机关审核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按规定进行备案或者撤销备案;自行招用保安员的单位是否在本单位以外或者物业管理区域以外开展保安服务;是否按规定条件招用保安员;是否按规定核查客户要求提供的保安服务的合法性;是否按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违法保安服务要求;是否按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是否按规定留存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个人隐私;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是否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违法犯罪案件;是否因保安员不执行违法指令而解除与保安员的劳动合同,降低其劳动报酬和其他待遇,或者停缴、少缴依法应当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保安培训单位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是否获得公安机关许可从事保安培训;是否按照保安员培训教学大纲的规定进行培训;是否以保安培训为名进行诈骗活动;是否以实习为名,派出学员变相开展保安服务。 
保安员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09年国务院令第564号)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2010年2月3日公安部令第112号)第三十六条。是否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是否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是否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是否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是否删改、扩散保安服务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或者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 
30民用枪支弹药从业单位营业性射击场治安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1996年7月5日主席令第72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八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动物保护、科研单位   配枪数量、种类、来源;配枪人员条件、培训情况;枪弹库(室)情况;枪支管理各项制度落实情况;枪支、弹药使用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项目。 
31爆破作业单位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危爆大队《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2)。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令第46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二条;《爆破作业单位资质条件和管理要求》(GA990-2013)。 伪造、买卖或者出借、租借爆破作业单位、人员许可证;超出许可资质等级、从业范围从事爆破作业;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聘用无爆破作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爆破作业;将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转包;为非法的生产活动实施爆破作业;为本单位或者与本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单位承接的爆破作业项目进行安全评估、安全监理;承接同一爆破作业项目的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爆破作业人员同时受聘于两个爆破作业单位;发生爆破作业责任事故;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32消防安全职责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第五十三条;《消防监督检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120号)第六条。实地核查对公众聚集场所、人员密集场所、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33计算机信息系统、网络安全、病毒防治监督检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监督管理治安大队《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三十一条。实地核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实名制上网情况。 
34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运输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内部管理和台账管理情况危爆大队《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购销、使用、运输等台账;易制毒化学品相关企业网上报备出入库情况;生产、经营、使用、运输单位企业内部管理制度、仓储设施等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单位年报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六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每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或者备案的公安机关报告本单位上年度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备案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十九条;《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实地核查、网上检查购买单位是否取得申请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或购买前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备案情况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26日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二十一条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87号,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实地核查、网上检查易制毒化学品运出地是否取得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35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对武器弹药存放场所等重点场所、部位建设安全技术防范措施的抽查国保大队《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4〕第2号 )第七条;《河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10号)第七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安装情况;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使用情况;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运行维护情况;重点场所、部位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的联网情况。 
36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检查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除两客一危和校车服务机构及红橙监管单位外的道路运输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落实检查交警大队《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河北省公安机关对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单位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交通安全工作制度;动态监控平台使用;驾驶人安全教育;驾驶人安全记录及车辆安全状况。 
37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企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国保大队和派出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实地检查、书面检查、网上检查按照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1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二款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士五条
2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监督检票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44号)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书面与现场检查检查采矿权人对矿山地质环境与治理恢复义务落实情况;矿山地质环境监测情况 
3土地复垦项目监督检查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现场检查方式
对土地复垦项目作业单位监督检查 
国务院令第55号、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书面检查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活动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4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监督检查 
涞源县民宗局1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审批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实地检查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2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实地检查检查是否事先征得该宗教活动场所和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同意 
书面检查
3地方性宗教团体成立、变更、注销前审批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实地检查检查是否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书面检查
4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审批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实地检查检查审批程序、时限、权限是否合法。 
书面检查
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的处罚 县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实地检查检查行政处罚 
书面检查是否合法
涞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70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各类企业资质许可后监督检查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总承包特级、一级及部分专业一级除外)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第二十四条。不定期检查:加强企业资质动态监管,不定期实施检查;专项检查。



















 
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企业资质条件及资质标准执行情况;企业的市场行为以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


















 
工程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部分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6月26日建设部令第160号,2015年5月4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条。工程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专业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十九条。工程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第二十六条。招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5号)第二十六条。招标办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乙级及以下)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6号)第二十六条。招标办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第十四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第十三条、第十五条。安监站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二、三级)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第四条。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部门《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2号,2015年5月4日修改)第三十条。规划局
71住房城乡建设领域人员资格许可后监督检查建设领域注册执业人员注册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河北省建筑条例》(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2号公布,自2004年8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三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未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是否存在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以注册师的名义从事相关业务活动的行为。取得注册证书人员的监管内容:检查是否存在以下情况: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执业范围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按规定在成果文件上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受聘单位是否具有相应资质;是否执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是否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是否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是否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工程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四章。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安监站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从业活动。安监站
72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及实施情况。规划局
73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的办理及实施情况     规划局
74建筑市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 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一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3号)第十九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8号)第十一条等。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行为:是否存在围标串标、人证分离、超资质施工等违法行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为:是否存在未履行施工手续及以会议纪要等代替施工手续等情况;依法招标的建筑施工合同履约情况;施工现场信息公示制度落实情况;勘察、设计、监理、检测、图审各方责任主体市场行为和工作质量;预拌混凝土企业基本条件、人员设备、标准化生产、绿色生产、信息化建设、新技术新产品应用、诚信经营、混凝土试块抽样送检等及从业人员资格及从业行为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招标办
工程股
75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 日常执法检查、专项检查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组织或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安监站
76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5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质监站
77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81号)(2000年8月26日)第八条至第十一条。集中监督检查,随机抽查和巡查对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违法行为进行检查;对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标准员是否到位履职和持证上岗进行检查;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78建材装备使用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河北省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六条。不定期检查、专项抽查建筑工程材料设备:1.查验建筑工程是否违规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建材产品;查验建筑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制度落实情况;查验建筑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是否满足相关技术标准要求;查验施工现场是否严格落实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查验施工现场是否违规使用质量不合格的建材产品;2.对部分建筑工程材料设备进行现场检测或抽样送检。施工现场起重机械、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1.查验施工现场是否安装、使用已淘汰或限制使用的起重机械;查验施工现场使用的起重机械是否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查验施工现场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单位手续是否齐备。2.查验施工现场起重设备的出租单位是否已向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并在允许的范围内出租合格的起重机械。3.查验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是否持证上岗;工作岗位是否与证书相符。委托省安监办对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起重机械及其出租单位、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登记备案,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备案。质监站
79建筑工程招投标各方主体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1号)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第四条;《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实地核查、书面检查负责依法招标建筑工程合同履约行为的管理;负责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监督招标代理机构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活动。招标办
80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河北省建筑条例》第九章;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第二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第二十九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建设部令2006年第149号)第二十三条。备案审查、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专项检查和巡查工程承发包单位: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造价咨询企业: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单位是否具有相应编制资格;2.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3.国有投融资建筑工程是否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4.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5.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6.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工程造价从业人员:1.计价成果文件编制人员是否具有编制资格;2.工程量清单编制是否符合国家强制性条款要求;3.计价成果文件编制是否符合国家、我省政策法规和计价依据要求;4.计价成果文件的签字盖章是否完备。造价办
81房地产市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2号发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4号予以修改)第三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第二十八条等。专项检查、执法检查、跟踪督办、年度报表审查、备案审查等方式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经营全过程中各环节办理程序是否符合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机构及注册人员开展估价业务及执行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日常经纪活动;房屋交易情况;其他需要监督管理的事项。房地产市场管理股
82物业服务企业经营行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二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等。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住宅物业是否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是否违反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是否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未按规定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将房屋交付购买人。供热办
83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现场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4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市市政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现场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85城市燃气、城市供热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经营使用安全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
《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3〕第7号)第四条。
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是否符合燃气、供热企业经营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安全设施、设备是否齐全,罐、站等设施是否符合国家规范;注册资本金、技术力量是否达到相关标准;是否存在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燃气、供热方面的强制性标准及规章制度等。安监站
 县级以上城市供热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城市供热主管部门供热办
86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审批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3号)第四十一条。现场检查改动市政燃气设施是否符合经审查的内容。安监站
供热办
87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14号 )第二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是否符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88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现场检查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 ;其他有关内容。 
89城镇污水排放类许可后的监督检查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督检查市、县城市排水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10月2日国务院令第641号)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专用检测井、污水排放口位置及排放口径是否与审批图纸相一致;建设污水预处理设施的相关材料;抽取现场排水检测相关数值;对于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查看排放口是否安装检测装置;其他有关内容。 
 拆除、改动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方案审核拆除、改动是够符合经审核的方案。 
90城市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6号)第四条。开展城市供水水质督察城市供水水质是否达标。 
91由于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市供水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2因工程建设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水污染防治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1号)第四十四条;《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21号)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查看城市污水企业及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保护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运行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城市防汛工作情况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94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门《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五条;《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七条。书面检查、实地查看、专家评估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活动:包括在风景名胜区内修建缆车、索道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选址方案核准,在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永久性设施进行审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实施情况,公开、公示的情况。风景名胜区内建设活动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是否存在与景区保护无关的建设行为。 
95在风景名胜区内从事建设、设置广告、举办大型游乐活动以及其他影响生态和景观活动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6对已建成运行的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十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第四条;《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第二十九条。定期组织开展检查、日常进行监督检查、不定期抽查是否按照国家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开展运行管理工作。 
97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8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99历史建筑外部修缮装饰、添加设施以及改变历史建筑的结构或者使用性质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100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市、县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粮食库存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粮食库存帐实情况
2、粮食库存质量安全情况
3、企业安全储存,安全生产情况 
4、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粮食收购活动监督检查,秋粮收购专项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检查经营者遵守粮食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粮食经营者粮食收购资格情况
3、检查粮食收购验质验斤、粮款支付、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4、检查其他依法抽查内容
 
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粮食销售中是否参杂使假,是否按照交易细则和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按时交割
2、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情况
 
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1、建立统计台帐情况
2、企业上报统计数据情况
3、核定最高、最低库存标准情况
4、各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涞源县教育局17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督查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2002年教育部、卫生部令第14号)第三条:“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学校食堂设备环境、采购储存、从业人员情况;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日常管理情况。 
18学校安全工作监管 省、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号)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全面掌握学校安全工作状况,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标,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检查指导,督促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10)第8号《河北省学校安全管理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学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学校安全工作考核标准和办法,加强对学校安全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考核,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实地检查、书面检查履行安全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情况;开展安全教育、安全隐患排查情况;组织应急演练,制定应急预案等情况。 
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15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卫生质量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音、顾客用具和卫生设施是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号)第十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现场检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管理部门和人员;卫生管理档案;卫生培训制度;从业人员健康证。 
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的监督检查《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一条。现场检查有无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 
216对饮用水卫生的监督检查集中式供水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河北省农村供水用水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工程项目验收有无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参加;饮用水水质是否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处理情况;集中式供水水质检验情况;饮用水污染事故报告情况;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二次供水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卫生许可、卫生制度和人员体检、培训;设施卫生要求;设施设计卫生要求;设施日常使用卫生要求;是否使用无批准文件的涉水产品。 
现场制售饮用水的监督检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制售饮用水设备的选址、设计和水源选择是否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管理制度;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是否配备相应的水质检验人员和仪器设备,水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要求。 
217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涉水产品生产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人员培训、健康证、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销售使用的监督检查涉水产品经营和使用单位卫生监督;卫生许可批准文件、产品检测、标签、说明书。 
218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教学、生活环境卫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教室人均面积、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卫生质量情况;黑板、课桌椅等教学设施的设置情况;学生宿舍、厕所等生活设施卫生情况。 
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学校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水质情况;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学校内设医疗机构或保健室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医疗机构或保健室设置及学校卫生工作开展情况;执业许可证、医护人员执业资质证书情况;传染病疫情报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情况。 
 学校内游泳场所的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持有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及卫生管理人员配备情况;游泳场所水质净化、消毒情况;传染病和健康危害事故应急工作情况。 
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的监督检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二十七条。现场检查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 
托幼机构饮用水卫生工作的监督检查《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四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托幼机构饮用水管理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托幼机构饮用水水质情况 ;托幼机构内供水设施卫生许可、管理情况;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情况;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情况;托幼机构内供水水源防护情况。 
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传染病防控制度建立及措施落实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职责情况 ;发生传染病后防控措施落实情况。 
219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现场检查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职业病报告情况等。 
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监督检查设区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职业病鉴定工作程序、制度落实情况及职业病报告等相关工作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220对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对放射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条。现场检查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结果的报告情况;外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备案情况 ;资质证书;年度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情况。 
对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第二款、第八十七条;《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有关法规和标准执行情况;放射防护措施落实情况;人员培训、职业健康检查、个人剂量监测及其档案管理情况;《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及相关信息记录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其他职业健康权益保障情况。 
221对医疗机构和医疗行为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现场检查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情况。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 
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七条。医疗机构是否有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情况。 
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是否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情况。 
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监督检查《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是否有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情况。 
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是否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是否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展诊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或者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无证行医查处工作规范》第三条。当事人未按规定申请延续以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延续或者不批准延续,《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是否继续开展诊疗活动的。 
222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预防接种的卫生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第七条。现场检查接种单位和人员的资质情况;接种单位疫苗公示、接种告知(询问)的情况;疫苗的接收、购进、分发、供应、使用登记和报告情况;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处理和报告情况。 
传染病疫情报告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管理组织、制度情况;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日常管理和质量控制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及时对辖区内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审核确认,并开展疫情分析、调查与核实的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法履行与相关部门传染病疫情信息通报职责的情况。 
传染病疫情控制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及落实情况;检查医疗卫生人员、就诊病人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感染性疾病科或分诊点的设置和运行情况;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诊疗的情况;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处理情况。 
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抽样检验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度及落实情况;医疗卫生人员接受消毒技术培训、掌握消毒知识、执行消毒隔离制度的情况;医疗用品、器械的消毒、灭菌情况;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的情况;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消毒隔离措施落实情况。 
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现场检查医疗废物管理组织、制度、应急方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从事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运送、暂时贮存、处置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职业卫生安全防护和培训情况;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登记的情况;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情况;医疗废物、污水的处置情况;实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的医疗卫生机构与具有资质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签订合同的情况;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情况。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的卫生监督检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第三条、第四十九条。现场检查一、二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情况;三、四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开展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资格;从事实验活动的人员培训、考核及上岗持证情况;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开展实验活动情况;实验档案建立和保存情况;菌(毒)种和样本的采集、运输和储存情况。 
223对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消毒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是否达到消毒的卫生要求。 
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使用原材料卫生质量;消毒产品和物料仓储条件;消毒产品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在华责任单位的卫生监督工商营业执照、新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进口消毒产品卫生质量。 
消毒产品经营、使用单位监督建立消毒产品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情况;索取国产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消毒产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和备案凭证情况;核对消毒产品名称、生产企业或在华责任单位名称以及消毒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检查消毒产品使用情况;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抽检情况。 
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的消毒与灭菌设备;消毒与灭菌工艺流程和工作环境是否符合卫生要求;是否具有能对消毒与灭菌效果进行检测的人员和条件,建立自检制度;用环氧乙烷和电离辐射的方法进行消毒与灭菌的,其安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24对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对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八条;《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第二条;《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 现场检查、抽样检验作业场所是否符合要求;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用水是否符合要求;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是否符合要求。 
对消毒餐具、饮具逐批检验,检验合格方可出厂,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消毒合格证明的情况。 
对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上标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消毒日期以及使用期限等内容情况的监督检查现场检查消毒后的餐具、饮具在独立包装内容的情况。 
对服务单位备案情况的监督检查《河北省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现场检查服务单位备案情况。 
225对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一条。现场检查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职情况;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维护情况;法律法规中的具体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三条。机构执业资质合法性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从业人员执业资格情况;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及业务范围依法开展情况。 
对打击“两非”行为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监督工作规范(试行)》第五条、第十五条。打击“两非”行为制度建设情况;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落实禁止“两非”相关制度情况;“两非”行为案件的查处情况,包括打击非法行医中涉及“两非”的案件查处情况。 
对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遗传病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产前诊断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从事医学技术鉴定或者出具有关医学证明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资格检查、母婴保健法和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的执行情况。 
对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是否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无买卖配子、合子、胚胎,有无实施代孕技术,有无使用不具有《人类精子库批准证书》机构提供的精子,有无擅自进行性别选择;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档案是否健全;技术质量是否合格。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安全生产综合 规章制度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制定、执行和适时修改情况。 
安全投入《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书面检查安全投入及劳动防护用品经费、安全培训经费保障情况。 
安全机构《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 书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人员培训《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实施及档案管理情况。 
特种作业《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培训及档案情况。 
三同时《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建设项目安全评价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情况。 
 警示标示《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实地检查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安全设备《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实地检查安全设备涉及、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报废情况。 
 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七条;《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情况。 
 隐患排查《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员工宿舍《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实地检查生产经营场所与员工宿舍安全距离情况以及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安全出口情况。 
 危险作业《安全生产法》第四十条。实地检查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 
 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情况。 
发包出租《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管理情况。 
应急管理《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应急组织人员设置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及物质配备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按规定备案。 
 事故后整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吸取事故教训,督促并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情况。一、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项规定的,针对所涉及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依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从重处罚。二、落实事故防范整改措施期间,每年检查一般不少于1次。
 中介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九条;《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书面检查安全评价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过程控制、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质量管理体系执行情况。 
2职业卫生综合事项 设立条件县安监局《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实地检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设立条件符合情况。 
危害申报《职业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书面检查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防治措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九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书面检查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情况。 
个体防护《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二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职业病防护设施设置运行与个人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警示标识《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实地检查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和职业病防治事项警示说明情况。 
 应急设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实地检查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工作场所应急设施设置或者配备情况。 
危害监测、检测、评价《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与定期检测情况。 
员工培训《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书面检查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健康体检《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书面检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情况。 
 监护档案《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书面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情况。 
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职业病防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书面检查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及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情况。 
 中介机构《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书面检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条件保持及技术服务规范性和客观真实性情况。 
3非煤矿山通用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基建改扩建矿山设计审查和预评价报告编制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书面检查证照齐全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书面检查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从业人员培训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合格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书面检查安全投入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淘汰危及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4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图纸真实性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应急救援队伍建立、应急演练和应急装备、物资配备情况。 
地下矿山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矿领导下井带班情况。 
县安监局《矿山安全法》第十条;《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实地检查安全出口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技术规范 通风系统》(AQ2013.1-2008)第6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主通风机运行监控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紧急避险系统建设规范》(AQ2033-2011)第4章;《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范》(AQ2031-2011)第5章。实地检查自救器和便携式气体检测仪配备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人员定位系统建设规范》(AQ2032-2011)第4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井下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顶板监测管控和采空区普查、治理、监测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探放水制度落实、水害隐患治理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6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提升设备定期检测检验情况。 
露天矿山县安监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爆破安全规程》(GB6722-2014)第13章。实地检查爆破安全距离。 
县安监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按设计参数分层分台阶开采情况。 
县安监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实地检查中深孔爆破作业落实情况。 
县安监局《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实地检查机械二次破碎和铲装作业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按设计控制边坡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第5章;《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第4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按设计控制排土场堆置参数和安全检查情况。 
尾矿库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安全评价等中介机构资质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设施设计规范》(GB50863-2013)第4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安全现状评价、全面勘察及稳定性专项评价完成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尾矿库试运行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6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按照设计放矿、筑坝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7章。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排洪、排渗设施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监测技术规范》(AQ2030-2010)第4章。实地检查尾矿库在线监测系统运行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第8章。实地检查危、险库停产整改、病库限期整改情况。 
县安监局《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书面检查应急预案备案情况。 
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县安监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四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地质勘探工程的设计、施工和安全管理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五条。书面检查  坑探工程的设计方案中是否设有安全专篇。 
县安监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六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非法转包地质勘探工程项目情况。 
县安监局《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第十七条。实地检查地质勘探单位是否存在以探矿名义从事非法采矿活。 
外包工程行为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八条。书面检查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情况。 
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十一条、第十四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发包方将承保方项目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并开展考核。 
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九条。书面检查承包方安全生产许可证及施工资质情况。 
县安监局《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第二十七条。书面检查、现场检查 承包方在登记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施工作业时,向作业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书面报告承揽项目情况。 
4危险化学品及相关企业化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带仓储设施)企业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书面检查人员和资质管理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工艺管理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设备设施管理情况。 
县安监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及储存管理情况。 
管道企业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书面检查安全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县安监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批发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零售许可条件保持情况。 
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向有资质的生产、零售企业采购和销售产品情况。 
县安监局《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和引火线的情况。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县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书面检查许可(备案)条件保持情况。 
县安监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三十六条;《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报告生产、经营的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和主要流向等情况。 
5冶金冶金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书面检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书面检查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 
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新、改、扩建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履行情况。 
县安监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书面检查、信息管理系统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县安监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实地检查会议室、活动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员聚集场所是否设置在危险区域情况。 
县安监局《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6号)。实地检查煤气可能泄漏的危险区域警示标示及固定报警仪设置情况。 
6工贸建材企业县安监局《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书面检查、实地检查较大危险因素辨识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参照《建材行业较大危险因素辨识与防范指导手册》
粉尘涉爆企业县安监局《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3.4.1、3.6.1。实地检查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设置情况。 
县安监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5.1。 
县安监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5、6.6.1、7.3 、7.4、7.5;《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15) 6.9.1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9.3.8。除尘系统的安全技术状况。 
县安监局《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5.2.1、5.2.2、5.2.3。防爆电气设备设施的使用情况。 
县安监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8.3.1、8.3.2。粉尘清扫情况。 
县安监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4.2。粉碎、研磨、造粒等易于产生机械点火源的工艺前去除异物装置设置情况。 
县安监局《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15577-2007)6.6.4;《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用收尘器 防爆导则》(GB/T17919-2008)4.6.3、4.6.4。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重点在铝镁等金属制品加工和木材加工企业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企业县安监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实地检查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县安监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的落实情况。 
县安监局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有限空间作业程序的规范和落实情况。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1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法》第八十九条;《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现场检查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是否违反法律、法规。 
与劳动者订立、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是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法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七条。用人单位是否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禁止使用童工《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用人单位是否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劳动特殊保护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三条;《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第六条。禁止对怀孕、产期不满法定天数、哺乳期的女职工以及未成年工延长工作时间、安排夜间劳动、从事矿山、井下等第四级强度体力劳动。 
工资支付和最低工资《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二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最低工资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是否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高温劳动保护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八条;《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是否存在高温条件下违反规定安排劳动者作业的情形。 
2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的监督检查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第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是否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登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3对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对劳务派遣单位的监督检查涞源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四条、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现场检查用人单位或个人是否存在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动派遣业务的情形 
涞源县农业局10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的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所属的农村经济管理机构是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具体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活动进行指导、检查、审计和监督;(三)制定集体资产保值和增值考核指标体系,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增量投向监测;(四)负责集体资产的统计和产权登记工作;(五)对农村集体资产的评估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六)依法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会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考核和任职资格审查;(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资料查验与现场核查 财务账册、票据、资产等。 
135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农作物种子市场质量监督抽查涞源县农业局《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5年第50号)第二条、第三条。双随机按照国家标准进行扦样及检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单位质量监督抽查 
138对农药产品抽查抽查农药质量涞源县农业局《农药管理条例》。随机检查农药质量是否符合标准检查是否添加隐性成分等。 
抽查农药标签检查标签内容是否符合规定检查标注的许可证件是否合法。 
139植物检疫检查植物检疫证书及相关证件涞源县农业局《植物检疫条例》。随机是否依照《植物检疫条例》办理植物捡疫证书及在报检过程中有无弄虚作假;有无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 
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植物检疫条例》。随机有无违规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有无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违规调运引起疫情扩散的。 
商务局1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对其他(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行为的处罚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其他(除集团、品牌、规模)发卡企业是否按规定办理备案。 
2成品油管理对成品油经营者违法从事经营行为的处罚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  检查成品油经营者是否违法从事经营。 
3再生资源行业管理对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进行监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书面检查、现场检查依法对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4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对再生资源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部门《河北省再生资源回收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16号)第四条第一款。随机抽查依法法对从事再生资源行业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监督检查。 
5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商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五条。随机抽查依法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回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气象局1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对气象设施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设施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2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对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3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气象探测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八条;《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二十一条第三项。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探测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4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对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情况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办法》第八条 height=266 width=438 style="color:#000000;font-size:12.0pt;font-weight:400;font-style:normal;text-decoration:none;text-align:left;vertical-align:middle;white-space:normal;border-left: .5pt solid #000000;border-right: .5pt solid #000000;border-top: .5pt solid #000000;border-bottom: .5pt solid #000000;mso-protection:locked visible;height:199.50pt;width:328.50pt;">《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4号)第十七条第二款;《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八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5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对适用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条第二款;《气象行业管理若干规定》( 中国气象局令第34号)第四条、第二十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办法》第三条第二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标准、规范、规程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6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对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等统一发布工作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统一发布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7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对气象信息服务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预报发布与传播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6号)第四条第二款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四条第二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信息服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8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气候可行性论证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9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气象资料使用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资料共享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4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资料使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0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涉外气象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气象主管机构《涉外气象探测和资料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3号)第十四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六条;《气象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27号)第十七条;《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境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涉外气象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1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对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8号)第十二条第一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人工影响天气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2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对雷电灾害防御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三十一条;《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三款;《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31号令)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河北省防雷减灾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雷电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3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施放气球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施放气球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9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施放气球活动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4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对气象行政许可有关活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气象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修订)》(中国气象局令第17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行政许可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5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二十七条;《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国务院令第570号)第六至三十二条第一款;《河北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第六至三十一条;《河北省暴雨灾害防御办法》第四至二十条;《河北省雪大风寒潮大雾高温灾害防御办法》第四到第三十八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象灾害防御相关法律制度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16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对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执法检查省、市、县气象主管机构《河北省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十一条。随机抽查与其他检查方式相结合检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无违反气候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的违法行为,并予以查处。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102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其他公路质量监督省、市、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随机抽查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的符合情况;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格情况;从业单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从业单位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责任制度和各项应急预案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设置和履行职责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施工现场驻地、施工作业点(面)、危险品存放地、预制厂、半成品加工厂、非标施工设备组装厂安全生产落实情况;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情况。 
103公路工程安全监督其他公路安全监督省、市、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随机抽查工程质量管理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执行情况;从业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及其运转情况;勘察、设计质量情况,工程质量情况、使用的材料、设备情况;工程试验检测工作情况;工程质量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合法性情况;从业单位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质量行为。 
112对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的监督对具备省际、市际客运经营范围的省际、市际客运企业的监督检查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16年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五十九条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第七十条、第七十二条。随机抽查是否具备相应经营范围的经营资质;是否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法规规定的要求等内容。 
道路旅客、货物运输及客货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六十五条;《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随机抽查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 ;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机动车维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经营资质条件;维修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随机抽查经营资质条件;经营行为规范执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随机抽查经营资质条件;运输服务质量状况;安全生产制度落实情况;从业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情况等;车辆动态监管工作情况等。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的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款。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培训经营资格、经营行为及考试。 
对道路运输车辆的技术管理进行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企业车辆技术管理人员配备、制度、档案管理、维护修理等行为是否合法;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状况是否达到《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是否做好车辆维护记录;是否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是否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对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4年第5号)第三十条。 随机抽查道路运输企业是否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是否建立或者有效执行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制度、对驾驶员交通违法处理率低于90%;是否按规定配备专职监控人员;道路运输经营者是否使用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是否破坏卫星定位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伪造、篡改、删除车辆动态监控数据。 
货运源头企业监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河北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规定》。随机抽查政府公示货运源头单位是否有超限超载行为。 
113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的监督检查 省、市、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第六条;《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六条。 随机抽查出租汽车日常经营行为(乱收费、宰客、甩客等);出租汽车经营各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114对出租车客运市场的监督检查对巡游出租市场的监督检查省、市、县出租汽车管理部门《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全文)。随机抽查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履行经营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按照规定对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和驾驶员进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会同有关部门纠正、制止非法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及其他违法行为,维护出租汽车市场秩序。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对网约车市场的监督检查《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全文)。随机抽查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115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监督检查公共汽车经营省、市、县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全文)。随机抽查1.城市公交企业线路设置:公共汽车客运线路和站点的设置应当根据公共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和公众出行需要,合理设置。调整和设置,应当在调整前将调整方案征求公众意见。其实施单位是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城市公交企业安全生产:设立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安全生产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在城市公交车辆和公交场站醒目位置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疏散示意图,配备灭火器、安全锤、车门紧急开启装置等安全应急设施、设备;督导运营安全工作,对乘客携带物品采取必要的安检措施;落实安全教育制度,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技能;组织实施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排查安全隐患并及时整改。3.城市公交企业社会责任:建立并落实投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供电营业许可证核发 省发展改革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九条;《电力监管条例》第十三条;《电力业务许可证管理规定》第七条。书面审查是否符合许可证核发要求。电力办
2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2004〕20号)二、(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书面审查是否符合核准要求。有关处室
3煤矿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审批 省安全监管局、省能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992年11月7日主席令第六十五号,2009年8月23日予以修改)第八条:矿山建设工程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矿山安全规程和行业技术规范,并按照国家规定经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二条:矿山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竣工后,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验收。书面审查申请文件、项目初步设计(由具备相应资质设计单位编制的初步设计或设计方案);项目核准文件;省级煤矿安全监管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审查意见。省能源局
4申报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和申报国家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申报国家核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初审省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书面审查项目申请报告;中外投资各方的企业注册证明材料及经审计的最新企业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投资意向书,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以国有资产出资的,需由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确认文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外资处
申报国家核准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二、(一);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报告;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投资主体及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以有价证券、实物、知识产权或技术、股权、债权等资产权益出资的,按资产权益的评估价值或公允价值核定出资额,并应提交具备相应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有权机构的确认函,或其他可证明有关资产权益价值的第三方文件;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应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申报国家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初审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的出资决议;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目,提交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涉及银行融资的,提供银行出具的含融资金额的意向书;涉及境外投资项目备案所需的相关文件。
5招标方案核准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十一条。书面审查招标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法规处
6企业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 省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备注;《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二、(一);《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五;《河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冀政〔2014〕120号)第二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书面审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有关处室
7稽察中发现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2号)第二十条。书面审查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稽察办
8对从事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督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二条。实地检查《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经营备案登记表》;《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冶金矿产品销售规模销售方案、经营资金、经营场地以及装卸运输、计量和质量检验等条件的证明材料。经济运行局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场所变更未备案的处罚《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河北省冶金矿产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9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实地检查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有关要求。电力办
10未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擅自伸入或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和擅自向外转供电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实地检查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电力办
11招标代理机构未取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认定而承担项目招标代理业务,或者超越代理资质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八条;《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书面审查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项目投资总概算、资金来源。法规处
12非法干预评标专家评标活动、不从依法组建的评标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评标报告、专家抽取表。法规处
13招标代理机构违法泄露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六十九条。书面审查、现场检查评标报告、投标文件、招标文件。法规处
14招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五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五条。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招标文件、评标报告。法规处
15投标人、中标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五十条;《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二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投标文件、合同、招标文件。法规处
16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 省重点项目稽察特派员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由省发展改革委管理)《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一);《河北省重点建设项目稽察条例》第三条;《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发展改革委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冀政办〔2009〕第27号)三(二十四)。书面审查依法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或者主要环节、主要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投标、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工程进度控制、竣工验收等情况。稽察办
17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资金项目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省发展改革委《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号)第二十四条。书面审查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相关处室
18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创投企业备案省发展改革委《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七条。书面审查是否符合备案要求;备案企业运作是否符合规定。财金处
备案企业年检 
19煤炭工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矿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能煤炭〔2012〕119号 )第五条。书面审查、实地抽查项目合法性审查、参建单位质量行为检查、实体质量检查、交工验收的监督;施工图审查、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实体质量认证。 
20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书面审查招标投标活动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法规处
21电力供应与使用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条。现场检查是否符合《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相关要求。电力办
22企业投资项目的监督 省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五(二);《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4年本)的通知》(国发〔2014〕53号)第三条。书面审查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处室
2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含煤炭)审查意见落实情况 省、市发展改革委,省、市、县节能监察监测中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44号);《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书面审查、现场检查是否按照节能报告施工建设,是否配备能源计量器;是否落实项目节能报告和节能审查意见中各项节能措施,是否落实煤炭替代方案;项目能效水平、年耗煤量是否达到审查意见要求。资环处
涞源县烟草专卖局1零售市场秩序日常检查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使用规范县级烟草专卖局(营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章市场检查1.许可证正本是否摆放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2.许可证不得涂改、伪造、变造,不得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3.许可证是否一户一证,是否证照统一。针对烟草零售户和贩售烟草专卖品的无证户
烟草制品的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章市场检查1.烟草零售户是否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是否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是否销售走私卷烟;2.是否有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人员销售烟草制品。
烟草专卖品的运输《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章市场检查1.是否存在超过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规定数量和范围运输烟草专卖品的;2.是否使用过期、涂改、复印的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3.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的;4.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其他行为
涞源县水利局1取水许可(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的后续监管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抽查取水活动是否符合取水许可批复关于取水水量、水源及地点,取水方式、取水许可时限、退水地点和处理措施等方面要求;取水活动是否存在违法行为 
2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的后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主席令第88号,2016年7月2日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八条。抽查项目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项目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的后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八条、第二十五条。抽查河道内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河道内活动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4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的后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1988年6月10日国务院令第3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予以修改)第十五条。抽查公路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公路建设是否存在破坏河道堤防等行为。 
5坝顶兼做公路审批的后续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六条。抽查公路建设方案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公路建设是否存在破坏相应安全维护措施。 
6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许可的后续监管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1991年国务院令第77号,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三条、第十七条。抽查修建活动是否与批复文件一致;对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影响。 
8水利工程招投标监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1年国务院令第613号)第四条。抽查项目自招标准备开始直至合同签订过程中,各个环节、程序及招标人、投标人及监督人的行为的合法性。 
9大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监督  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水建〔1997〕339号)第二条。抽查建设各方质量体系建立及运行情况;建设各方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情况。 
10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审批的后续监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颁布,2010年12月25日主席令第39号修订)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3年12月27日省人大颁布,2014年5月30日省人大第25号公告修订)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抽查后续设计是否将方案确定的水土流失防治责任、措施及投资纳入主体工程 ;生产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生产建设单位是否按方案要求履行水土保持监测、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等相关水土保持责任;生产建设项目建成后,在投入运行前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及时验收水土保持设施;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重大变化的,或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水土保持措施需要作出重大变更的,生产建设单位是否依法履行变更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是否存在不落实水土保持措施或向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违法行为。 
11农村水电站项目建设、运行管理、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农村水电站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1997年12月21日水利部令第7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8月31日修订)第九条第二款。抽查及专项检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质量保证体系和义务;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执行质量管理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情况;参建各方及有关机构在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行为,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设计文件等要求。 
  农村水电站运行管理、安全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颁布,2014年8月31日修订 )第九条第二款。抽查及专项检查项目建设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项目运行情况,包括安全生产“双主体”责任制落实及履职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及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机构设立、人员配置情况;现场安全措施落实情况;发电业务许可情况;持证上岗情况;水电站水库调度运用、度汛方案和应急预案编制与执行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水电站主要设备设施安全运行情况;标准化建设与管理情况;是否存在安全生产事故漏报、瞒报。 
12农村水电站工程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的监督检查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2006年11月9日水利部令第30号)第十条。抽查及专项检查工程建设是否已按批准的设计全部完成;机组是否已经全部投运;机组试生产期已届满,水工建筑物是否已经过一个洪水期和冰冻期的考验;检查重大设计变更是否经由审批权的单位批准;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报告是否已提交,工程质量是否达到合格标准;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是否已通过竣工审计,审计意见中剔除的问题是否已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竣工验收资料是否已准备就绪;验收工作是否及时、验收条件是否具备、验收人员组成是否符合规定、验收程序是否规范、验收资料是否齐全、验收结论是否明确;历次验收所发现的问题是否已基本处理完毕;各专项验收是否已通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1关闭、闲置、拆除城市环卫设施许可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环卫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主席令第五十八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现场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2特殊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198号,2011年1月1日予以修改)第六条。现场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3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处置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环卫处和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第十条;《河北省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七条;《河北省餐厨废弃物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2第14号 )第二十三条。日常监督检查、重点时段专项检查是否符城市生活垃圾及餐厨废弃物收集、运输和处置许可所要求的各项条件和标准,设施、设备、人员、注册资本、安全制度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存在生产经营等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4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许可后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三条。现场检查1、是否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2、是否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3、是否有与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签订的合同:4、其他有关内容。 
5临时性建筑物搭建、堆放物料、占道施工审批后的监督检查 行政执法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6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 行政执法队和市容监察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网络技术检查等是否符合许可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涞源县支行执法事项清单 货币信贷对执行有关存款准备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稳定金融稳定再贷款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金融统计金融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十七条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号)  
 支付结算对金融机构执行支付系统有关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银行结算账户制度情况的检查监督《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国务院令第285号)《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 
对执行有关非现金支付工具管理规定的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1997〕第2号)、《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7〕17号)、《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2号) 
对执行银行卡清算业务管理规定情况的检查监督  《银行卡清算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6〕第2号) 
对其他执行有关清算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支付结算办法》(银发〔1997〕1393号) 
 货币金银对执行有关人民币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80号)《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7号) 
 国库对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支库、办理国库经收处、代理乡镇国库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1]第1号) 
对其他代理人民银行经理国库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征信管理类对执行征信管理规定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及其接入机构依法合规开展征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征信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1号)《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3号)、《征信机构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3]第1号) 
对征信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企业和个人征信业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反洗钱对执行有关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八条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1号)、《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1号)、《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2号)、《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4〕第1号)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 金融消费权益保护对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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