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23/2017-00188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17-10-2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5号 | ||||
| 涞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2017)5号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10-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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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2017)5号 涞源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方案已于2016年12月30日经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文号为冀政转征函[2016]1265号,此次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2.3571公顷(其中耕地2.2313公顷、农村道路0.125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1.5152公顷,共计3.8723公顷。依据河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转用征收报批办法》的通知,冀国土资发[2016]12号文件。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涞源县2016年度第一批次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依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征地区片价的通知》(冀政发[2015]28号)规定:依法征收集体土地,要按被征土地区片价乘以被征土地面积计算土地补偿费。所征土地涉及1个区片,位于III区片,区片价105万元/公顷,该批次涉及11个地块1个办事处、1个乡镇3个村,其中1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8479公顷(其中耕地0.8204公顷、农村道路0.0275公顷),土地补偿费89.029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2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4407公顷(其中耕地0.4310公顷、农村道路0.0097公顷),土地补偿费46.2735万元,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后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0490公顷(其中耕地0.0490公顷),土地补偿费5.145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3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4593公顷(其中耕地0.4593公顷),土地补偿费48.2265万元,拟转用、征收涞源镇石门村集体农用地0.1799公顷(其中耕地0.1799公顷),土地补偿费18.889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4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1557公顷(其中耕地0.1304公顷、农村道路0.0253公顷),土地补偿费16.348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5号地块拟征收涞源镇石门村集体建设用地0.2103公顷,土地补偿费22.081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6号地块拟征收涞源镇石门村集体建设用地0.2016公顷,土地补偿费21.168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7号地块拟转用、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农用地0.2246公顷(其中耕地0.1613公顷、农村道路0.0633公顷),土地补偿费23.583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8号地块拟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建设用地0.0980公顷,土地补偿费10.290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9号地块拟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建设用地0.3341公顷,土地补偿费35.0805万元,拟开发用途为住宅用地;10号地块拟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建设用地0.4196公顷,土地补偿费44.058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11号地块拟征收城区办事处前泉坊村集体建设用地0.2516公顷,土地补偿费26.4180万元,拟开发用途为商服用地。无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待评估后确定,征地补偿费共计406.5915万元。 支付方式为集中支付。 安置途径为货币安置。 如对本征地批复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凡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调查之日起,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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