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15/2017-00080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水利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9-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河长制工作方案及河长名单 | ||||
| 涞源县河长制工作方案及河长名单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水利局 发布日期:2017-09-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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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办字〔2017〕40号
涞源县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和水利部、环境保护部《贯彻落实〈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的实施方案》(水建管函〔2016〕449号)精神,按照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冀办字〔2017〕6号)及《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要求,建立健全河湖(含水库、渠道,下同)管理体制机制,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河北的重要指示为引领,牢固树立五大发展理念,遵循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方针,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全面建立和实行河长制,构建责任明确、分级管理、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维护河湖健康生命、实现河湖功能永续利用提供制度保障,通过建设生态、美丽和文明之河,打造产业之河、富民之河。 二、基本原则 ——坚持绿色发展、严守生态红线。把加强河湖管理保护摆到建设经济强县、旅游城市、美丽涞源的重要位置,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依法治河管河,强化规划约束、红线管理,保护优先,科学开发,促进河湖休养生息,实现人水和谐。 ——坚持党政领导、推进社会共治。把全面实行河长制作为党委、政府创新水治理体系的重要任务,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明确各级河长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形成河长主抓、部门联动、上下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 ——坚持问题导向、实施精细管理。把解决河道行洪不畅和河湖生态脆弱、水体污染等突出问题作为河湖治理的重要内容,针对不同区域、不同河湖实际,统筹上下游、左右岸,统筹城镇与乡村,统筹水域与岸线,一河一策、一湖一策,精准发力,靶向治疗。 ——坚持严格考核,强化激励问责。把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作为推进河长制落实的重要抓手,建立监督、考核和问责制度,实行日常检查、专项督查、年度考核,建立奖惩机制,压实河长责任,促进工作落实。 三、实施范围 (一)河长制管理全覆盖。按照“一河一长、一湖一长、一库一长、一地一长”的原则,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全流域包干的管理体系,确保每条河流、每座水库、每个塘坝都有人管理,都有责任人,实现全覆盖、无遗漏。县委、县政府领导分别担任主要河流、水库及塘坝县级河长,乡镇、村领导班子成员分别担任辖区内河流、湖泊、水库、塘坝及沟渠等各层级河长。 (二)境内河湖全覆盖。实行河长制管理的河湖及水库包括,拒马河、唐河、北屯河、狮子峪沟、乌龙河,其中口沟、南马庄河、银坊河、界河等河流,南上屯水库、南道神水库及河流所在流域范围内的支流、塘坝、坑塘及沟渠等。 四、工作目标 (一)2017年6月底前,乡、镇、办事处出台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 (二)2017年底前,全面完善县、乡、村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向社会公布河长名单,制定出台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上报县河长制办公室备案。 (三)2017年底,全县水环境质量得到初步改善,地表水污染严重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城镇地下饮用水水源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四)2020年,全县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污染严重水体得到消除,群众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用水效率明显提高,水生态环境状况明显好转。 五、组织体系 (一)组织形式。结合自然河系与行政区域,全面建立覆盖全县河湖的县、乡、村三级河长体系。 县级设立双总河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对全县9条主要河流设立县级河长,分别由县委和县政府有关负责同志担任。县水利局、县环保局、县国土局、县公安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分别为每位县级河长安排1名技术参谋。县委政法委、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委农工委、县委督查室、县政府督查室、县编办、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环保局、县住建局、县执法局、县交运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民政局、县审计局、县安监局、县规划局、县教育局、县供电公司、县政府法制办等为县级责任单位,各确定1名科级干部为责任人,1名股级干部为联络人。根据流域对照《保定市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设立“河库警长”。 乡、镇、办事处设立总河长,乡、村对辖区内各河流、水库、塘坝、坑塘及沟渠分别设立河长。乡镇可根据需要设置村级协管员、保洁员或巡查员,乡镇落实专管人员。总河长由本级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长由本级负责同志和村级组织负责人担任。 县、乡分别设立河长制办公室。县级设立正科级河长制办公室,并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乡镇河长制办公室参照县级办公室,结合本乡镇实际设立。 (二)河长职责 总河长对全县境内的河湖管理保护负总责,对河长制工作进行总督导、总调度。重点对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道防洪安全、执法监管等工作进行安排部署、组织协调、督导调度,及时研究解决河湖管理重点难点问题。 县级河长负责指导、协调所分管河湖的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长和县级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组织研究河流水质现状和水污染成因,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河流污染问题,协调解决河湖的重点难点问题。 乡级河长对分管的河流、湖泊、水库、塘坝、坑塘、沟渠等管理保护工作负领导责任。检查督导下级河长和相关部门履行职责;组织协调上下游、左右岸进行联防联控;组织对超标排污、侵占河道、围垦河湖、倾倒垃圾、非法采砂、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依法进行清理整治;协调处置涉水突发问题;对河湖管理绩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估。 村级河长负责对村域内的河道、水库、灌渠、水沟、坑塘的安全、卫生等进行管理、监督、协调处理,保持良好的水面环境;组织开展日常巡查,对发现护岸坍塌、涉河违章和污水直排等问题,应及时制止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并做好落实跟踪和记录;将水面保洁、管理等规定写入《村规民约》,对不文明行为进行劝止。 技术参谋是河长的助手,负责收集河流基础资料,协助河长制定河流一河一策,制定河流年度工作计划,报送河流工作开展信息,开展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协调解决问题;协助河长履行指导、协调、监督和考核职能。 (三)部门责任分工 实行河长对总河长负责、下级河长对上级河长负责和部门分工负责的河长责任分工制。根据实行河长制工作需要,明确职责部门和分工。县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县政法委负责制定“河湖警长”工作机制,协调、督导全县各级政法机关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委组织部负责将河长制考核结果作为县委对乡、镇、办事处党政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县委宣传部负责加强河湖管理保护的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 县编办负责落实县级河长制办公室机构设置、人员编制。 县农工委负责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加强农村垃圾及沟渠清理整治。 县委、县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县、乡两级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县发改局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协调推进重要河湖及水库综合整治规划和重点项目的实施,争取国家投资和政策支持。项目审批严控高耗水项目。 县公安局负责组织开展依法打击危害河湖管理保护和危害水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托建立的“河库警长”工作机制,协助县级河长做好河湖治理工作,加大对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 县监察局负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部门移交的实行河长制和加强河湖管理保护中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失职失责责任人员进行问责、追责。 县财政局负责安排县级河长制办公室的办公经费,统筹落实本级河湖管理、治理、保护等相关资金。 县国土局负责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加强河湖岸线用途管制,推进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确权工作。 县环保局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指导,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推进实施《保定市水污染防治工作的实施方案》(保发〔2016〕18号),建立和完善河湖及水库的水污染防治工作考核机制并组织实施。 县住建局、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建成区范围内由建设系统管理的水域环境治理工作及县域内黑臭水体治理工作和生活垃圾处理等环境整治综合治理。 县交通局负责协调处理交通设施与河道防洪安全有关事宜。 县水利局负责组织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制定河道防洪排涝标准、河道清障方案,配合司法部门建立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建立依法管理河湖的长效机制。 县农业局负责协调推进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综合整治及农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工作。 县林业局负责推进生态公益林和水源涵养林建设,推进河湖岸线绿化和湿地保护修复。 县民政局负责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加大宣传引导,推进丧葬方式改革,将河流、水库及湿地沿岸的坟墓逐步迁移。 县审计局负责河道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县安监局负责加强尾矿库安全监管,严防因尾矿库溃坝等生产安全事故引发尾矿砂泄入河道现象的发生。 县规划局负责指导全县范围河湖规划的制定。 县教育局负责指导和组织开展中小学生河湖保护管理教育活动。 县供电公司负责河湖及周边地区的用电管理;配合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应关闭的企业,依法采取相应措施。 县法制办负责河道保护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县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修改工作。 县河长制办公室设在县水利局,办公室主任由水利局局长兼任。负责协调推进、督导落实县级河长确定的具体事项,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并接受、传达、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各乡、镇、办事处应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具体明确本级相关部门职责与分工。 六、主要任务 (一)加强水资源保护 1、严格水资源开发利用。落实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条红线”,严格水资源管理。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行动,深层地下水超采区、生态脆弱地区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防止不合理新增取水,切实做到以水定需、量水而行、因水制宜。到2020年,重要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100%。 2、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持节水优先,加大农业、工业和城市节水技术改造力度,全面提高用水效率,坚决遏制用水浪费。抓好农业节水,推进农田节水设施建设,推广渠道防渗、管道输水、微灌、集雨节灌和喷灌技术,完善灌溉用水计量设施,推进规模化高效节水灌溉。抓好工业节水。到2020年,纺织、化工、食品发酵等高耗水行业用水达到先进定额标准,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85%以上;抓好城镇节水,到2020年,全县达到国家节水型城市标准要求。 3、严格水功能区管理监督。根据水功能区划确定的河流水域纳污容量和限制排污总量,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切实监管入河湖排污口,严格控制入河湖排污总量。开展全县入河排污口水质及水量现状调查,及时对入河排污口管理数据库更新;2017年底前,开展入河排污口优化和规范化建设,并封堵所有非法设置的入河排污口。 (二)加强水域岸线管理保护 1、严格河湖岸线水生态空间管控。统筹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处理好河湖管理保护与开发利用关系,科学编制重要河湖岸线保护和利用规划,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严格空间用途管制。 2、科学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到2017年底前,完成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2020年底前,完成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勘界,规范保护区标志和标识,设置界碑、交通警示牌、宣传牌并增加生态隔离防护设施等。 3、严格河湖管理范围内活动监管。加强河湖日常管理,严格涉河建设项目监管,严禁以各种名义侵占河道和围垦湖泊、非法采砂,对河道非法障碍开展清理整治,恢复河湖水域岸线的生态功能。 (三)加强水污染防治 1、全面整治不达标重污染河流。加大重污染河流综合整治力度。对全县9条主要河流逐一排查水质达标状况,对未达到水质目标要求的河湖,编制达标方案,明确治理目标和主要任务,确定治理项目和工程内容。自2017年起,每年向社会公布治理进展和水环境质量改善情况。 2、加强工业污染防治。制定全县涉水重污染企业退出实施方案,全面取缔“十小”和不符合产业政策的“土小”企业;全面排查造纸、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等“十大”重点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将上述行业企业纳入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范围,并于2020年底前分年度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其它涉水企业生产废水直排入河的,必须达到一级A排放标准,进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工业企业废水须经预处理达到集中处理标准要求后,方可排入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推动工业企业入园进区。 3、加强城镇生活污染治理。全面加强城镇污水管网建设,提升污水收集能力。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基本实现污水管网全覆盖,污水全收集、全处理。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与改造,提升污水处理能力。 4、加强畜禽养殖污染控制。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对限养区进行规范化管理。到2018年底前,全部完成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项目建设,配套建设粪便污水贮存、处理、利用设施,逾期完不成的一律予以取缔。 5、加强农业面源污染整治。制定实施全县农业面源污染综合防治方案。建设高效清洁农田,积极推广保护性耕作、化学农药替代、化肥机械化深施、精准化施肥和水肥一体化等控源减排技术,推进农家肥、畜禽粪便等有机肥料资源的综合利用,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标准规范。到2019年,全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达到90%以上,化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 6、加大河湖保护力度。对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水体功能为Ⅰ-III类的河流等环境敏感区,利用现有渠道、沟、塘等,配置水生植物群落、格栅和透水坝,建设生态沟渠、污水净化塘、地表径流集蓄池等设施,净化农田排水及地表径流,严禁农田退水直接排放进入地表水体。 (四)加强水环境治理 1、开展饮用水水源地达标建设。完善水源地布局建设,开展县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管理,依法清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违法建筑和排污口,切实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到2020年,全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到或者优于III类水。 2、推进河湖管理政府购买服务。继续实施农村垃圾及河道保洁长效机制,以市场化、专业化、社会化为方向,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村容环境整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系统,因地制宜开展农村生活污水治理,改善农村人居水环境。 3、建设沿河水系林网工程。开展河流堤岸及河流沿岸线防护林建设,在不影响行洪安全的前提下,重点对县域内9条主要河流沿岸两侧及部分河流可视范围实施绿化,营造水土保持林、特色经济林,构筑以河流为骨架的水系林网,实现河流环境整洁优美,水清岸绿。 4、建立水环境监测预警与响应系统。推进“互联网+环保”,建设“智慧环保”。实施水资源管理信息系统、主要河流和重点水库以及县城饮用水水源地的管理基础信息系统、污染源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环境立体监测系统建设,形成流域源控响应数据库。到2020年,实现覆盖全县的水资源和水环境监测信息采集、传输、储存、处理及应急预警响应系统,实现水资源环境信息动态化、污染源和排污口智能化管理及机制。 5、加强美丽乡村建设。按照《涞源县美丽乡村建设实施方案》,落实全县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行动计划,落实“以奖促治”政策,全面实施农村垃圾处置和生活污水治理等工程。到2018年底前,完成现有沟渠坑塘垃圾等清理工作,消灭农村污水、垃圾直排入河乱象。对城镇周边的村庄,优先选择接入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统一处理;距城镇较远、居住分散的村庄,加快农村生活供排水、旱厕改造等基础设施建设,对生活污水进行相对集中收集,采用适宜方式进行处理。 (五)加强水生态修复 1、加强河湖生态保护。科学编制保护规划,推进地下水超采区、水源功能涵养区、河流源头区的河湖水生态修复和保护,禁止侵占自然河湖等水涵养空间。实施隔离保护与自然修复、河湖连通性恢复、河湖岸边带保护与修复等保护工程,逐步将水库保护区建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协调发展、良性循环的生态系统。 2、开展河湖健康评估。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加强水土流失预防监督和综合治理,建设生态清洁型小流域,稳步实施退耕还湖还河,维护河湖生态环境。 (六)加强执法监管 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河北省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成立由水利、公安、环保、国土、林业、农业、住建、执法局等单位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由河长办组织每季开展一次联合执法行动,依法治河管河,发现问题现场处理,对顶风作案、暴力抗法、违法违规情节特别严重的,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切实把实行河长制摆上议事日程,对河湖管理保护重要事项进行专项分析研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狠抓责任落实,建立总河长、河长目标任务责任制,实行签字背书。充分发挥人大法律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职能,促进河长制全面落实。 (二)创新制度机制。积极探索和构建六项制度、两大机制,为实行河长制提供制度保证。建立河长名单公告制度,县、乡两级分别向社会公告行政区域区内各河湖河长名单;建立河湖管理会议制度,包括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河长会议、部门联席会议等。党委或政府专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河长会议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协调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点难点问题,部门联席会议定期召开,通报河湖管理保护情况,会商协调部门配合的相关工作;建立河湖信息共享制度,由河长制办公室收集汇总河湖管理保护基础信息,建立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建立工作督查制度,对河长制实施情况和河长履职情况进行调研督查;建立绩效考核评价制度,自上而下对年度河湖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建立河湖管理奖惩制度,依法依规对实行河长制、加强河湖管理保护进行奖惩。依托六项制度,逐步形成县级管总、乡镇村分级负责的责任机制和公平公正激励问责的奖惩机制。 (三)落实资金保障。拓宽河湖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按照中央政策要求,财政要积极落实河湖管理保护、执法监管经费。 (四)建立督查问责。由县委、县政府督查室牵头,由纪委、组织部、宣传部组成联动督查问责小组,以每个县级河长重要指示、重要批办事项、重大专题活动等内容为重点,对乡、村两级实行河长制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河湖、水库环境遭到严重破坏或未完成工作目标而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河长、相关责任部门及乡、镇、办事处等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 (五)严格考核评价。建立健全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明确考核目标,严格考核程序,将考核内容纳入县委、县政府对乡、镇、办事处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和生态补偿考核机制。 (六)加强社会监督。建立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及时公布河湖管理信息,通过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职责、管护目标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河湖治理和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大力宣扬实行河长制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积极开展河湖保护公益活动,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提高全社会对河湖保护工作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七)社会联动共建。创新工作模式,使“河长制”工作实现从政府主导到全民参与。在全县开展保护母亲河行动,发动全县企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学校认领周边河湖,参与河湖日常巡查,定期义务劳动,协助河长履行工作职责;建立村级护水服务队、护水宣传队、护水监督队,充分发挥基层干部群众关心、支持、参与河流保护管理的主动性。制定优惠政策,拓宽融资渠道,鼓励社会各界以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投入到河湖综合整治工作中,形成全社会联动共建的浓重氛围。 附件1:县级总河长及主要河湖县级河长名单 附件2:县河长制任务分解表 附件1 县级总河长及主要河湖县级河长名单
一、县级总河长 县委书记:李自贤 县 长:周 峰
二、主要河道县级河长名单
附件2 涞源县河长制任务分解表
各个乡镇河长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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