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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669064049/2017-00113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文日期: 2017-09-04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服务指南
发布机构:涞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发布日期:2017-09-04
一、事项名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二、单位名称:保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设定依据: 1、《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冀政办字[2017]37号)
四、法定实施主体: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五、审批权限:县级审批权限
六、项目申请人种类:企业
七、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八、申请条件:1、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省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 2、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1000(含)吨标准煤—5000(含)吨标准煤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设区的市(含省直管县)发展改革部门由或其委托的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节能审查意见。3、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九、申报材料: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节能报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1000吨标准煤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节能技术和管理措施。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十、审批流程:受理→审核→审批→办结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二、批准证件及有效期:节能审查意见。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及能源品种等发生重大变动,或年能源消费总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10%及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十三、办理地点: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发改委窗口
十四、咨询电话:7844610
十五、监督部门及投诉电话:涞源县发改局办公室:732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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