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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76190534/2017-00109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17-08-08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7-08-08
 
 
 
 
 
             
   涞人社字[2017]35号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涞源县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相关股(室)、事业单位: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法治人社建设,按照国务院和省、市、县人民政府关于推行“三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文件要求,我局制定了《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和《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
1.《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2.《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3.《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此件主动公开)
 
 
 
 
 
 
                                                        
报送:政府法制办                                        
发送:局相关股(室)、事业单位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6月 28日印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格依法行政,提高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结合本部门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本部门(含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下同)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我局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构)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六类行政执法活动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开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开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公示我局单位全称、具体职责、内设执法机构、职责分工、管辖范围、执法区域等;
(二)行政执法人员,公开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姓名、职务、执法证件号码和执法范围等;
(三)执法依据,公开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四)执法权限,公示我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事项的职权范围;
(五)执法程序,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征收、行政检查流程图;
(六)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七)救济方式,公示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八)监督举报,主动公示接受执法行为监督举报的受理机构、地址、邮编、电话。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六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佩戴或者出示执法证件,出具制式执法文书。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机构,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第七条 设有服务窗口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自身承担的执法事项制作服务指南、岗位信息牌等,并在服务窗口主动公示。
第三节  事后公开内容
    第八条 以下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应当予以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一)行政许可。行政许可单位名称、许可类别、许可项目许可时间、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相对人、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结果、处罚时间以及行政处罚决定编号等;
(三)行政检查。行政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内容、存在问题以及整改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执法信息。
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十条 局门户网站作为行政执法公示主要载体,各类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微博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手段作为补充。也可采取政府文件(政府公报、信息简报)、新闻媒体、办公场所(服务窗口电子显示屏、咨询台)等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 局门户网站设立行政执法公示专栏,并根据公示内容设置相应的子栏目。
第四章  公示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开程序
第十二条 局法制股组织各行政执法机构按照《涞源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涞人社字[2017]11号)确定的工作分工,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执法事项,形成《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县法制办审核后公开。
第十三条 法制股会同劳动监察大队,全面、准确梳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形成《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审核后公示。
第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结合自身职能编制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进一步明确具体操作流程和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法制股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管理系统人员信息和执法证件申领情况,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新公布、修改、废止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前款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在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行政执法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开程序
第十六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结果)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并按下列要求公开:
(一)公开时限。属于办法第八条规定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由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双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5〕22号)的要求,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承办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二)公开期限。行政执法决定(结果)信息在互联网上公开满5年的(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已经公开的原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承办机构应当及时撤下公开的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并作出必要的说明。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十七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各行政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明确专人负责本处室单位行政执法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人对拟公示信息进行审查,并对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过程实时向保定市网上政务服务中心推送。
第十八条 建立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映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局各执法单位按职责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更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推行三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执法机构),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信息管理系统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含文字记录、音像记录、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等方式
第四条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有关记录、听证材料、内部审批材料、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第五条 现场检查、调查取证、听证、送达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执法人员应当按要求配备执法记录设备。
第六条 信息管理系统记录方式是通过执法机构应用的各类信息管理系统和软件,以电子数据形式,对行政执法事项的过程和结果进行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八条 法制股负责对本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各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负责本机构所使用音像记录设备的维护保养,保证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
第九条 对行政许可的受理、补正、审查和送达活动,通过政务服务大厅的音视频监控和执法文书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十条 执法人员通过“网上审批服务平台”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批过程进行信息管理系统记录。
第三章  行政处罚全过程记录
第一节  立 案
    第十一条 通过监督检查或者收到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材料发现违法案件线索,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
第二节  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 在案件核查或者立案后调查取证时,对物品或者场所进行检查的,制作《检查笔录》。
进行现场检查时,应当同时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 为查明案件事实,需要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接受询问的,制作《调查询问通知书》。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的,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经被询问(调查)人核对无误后,被询问(调查)人、询问(调查)人分别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第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内部审批表》,办案机构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
证据登记保存措施期限届满后,制作《现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处理通知书》,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采取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措施时,应当进行音像全过程记录。
第十六条 需要委托相关审计、鉴定等机构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审计、鉴定的,应当制作《审计(鉴定)委托书》,要求其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审计(鉴定)报告。
委托审计单位进行专门审计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鉴定)通知书》。
第十七条 案件调查完毕,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拟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的,填写审批事项为“行政处罚建议”的《行政处罚案件内部审批表》。调查终结报告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及其证明事项、案件性质、自由裁量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建议等。
第三节  核审与决定
第十八条 执法机构将处罚建议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行政处罚(处理)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及陈述、申辩的途径、期限。
当事人要求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根据工作需要对陈述、申辩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处理)听证告知书》。
第二十条 听证过程中,听证记录人员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调查、检查、陈述、 听证的结果,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或涉及财产清偿义务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下达《行政处罚(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二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处罚的案件,应当提交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制作《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对会议时间和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讨论过程、讨论结果等进行详细记录,会议全体参加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名。
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记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节 执行
第二十三条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的,应当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制作相应文字记录,并根据需要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书面申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下达《延期(分期)缴纳罚款通知书》(2-2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已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对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的情况进行记录,留存罚没单据等相关资料。
当事人不依法履行处罚决定的,适用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第二十六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结案报告》。
第四章  行政强制记录
第二十七条 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制作《限期缴纳社会保险费通知书》,责令参保单位限期缴纳或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第五章  行政征收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八条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属于行政征收。
社会保险费征收全过程记录一般通过业务经办信息管理系统记录的方式进行。
第六章  行政检查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 行政检查一般采取“双随机”的方式进行:
执法检查中的调查、取证等执法环节的记录依照本办法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进行记录。
第七章  送达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十条 本办法各类执法文书需要向当事人送达的,按下列方式执行:
(一)直接送达当事人的,制作《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或者合法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或者盖章。
(二)受送达人或者其他签收人拒绝签收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进行。执法人员可以邀请基层自治组织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留置送达的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三)无法直接送达的,也可以挂号邮寄或者特快专递送达。应当注意保存挂号邮寄回执、特快专递详单(查询记录)或回执,作为送达凭证。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交寄过程进行音像记录。
第八章  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管理与使用
第一节  记录规范标准
第三十一条 纸质文书资料记录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行政执法文书的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格式,文书制作严谨规范,文书送达合法有效;
(二)执法人员接收或留存的管理相对人提交的各种资料及复印件,应当完整、齐全、有效。
第三十二条 管理相对人通过网上服务系统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收费等事项的,执法人员必须规范操作信息管理系统,录入的各类电子数据应当完整、准确、规范。各类表证单书的填写准确规范。
第三十三条 执法记录仪一般情况下应当佩戴在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音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内容,可以使用手持方式进行或将执法记录仪固定于特定位置。
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使用执法记录仪,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开启执法记录仪摄录时,应当首先告知当事人。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对本次执法事项将全程录音录像。
(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应当言语文明礼貌、行为合法规范,按规定出示执法证件。
(三)执法记录仪记录信息应当完整、客观、真实记录信息要反映执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执法事项、当事人和相关人员、执法人员、执法过程等。
(四)在办公场所以外实施执法行为的,应当记录该场所地点的明显标志,如标牌、门脸等;没有明显标志的,应当记录周围标志性建筑或门牌号,并口述所到场所的名称。
(五)执法记录仪开始记录后,在同一执法地点不得断续记录,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
第二节  结果管理与使用
第三十五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各执法机构应当在行政执法事项办理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形成的全部纸质文书资料归集制成归档资料或案卷,并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归档保存。
第三十六条 各执法机构应当加强信息管理系统维护,保证各类信息管理系统正常运行。加强硬件设备管理和存储安全管理,对录入信息管理系统的电子数据长期保存。
第三十七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音像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执法人员应在行政执法事项结束后24小时内,将执法记录仪记录的音像资料和对应的执法对象、执法事项、执法人员等信息导出、存储。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或者专门硬盘存储等方式,对音像资料长期保存:
(一)管理相对人对执法人员现场执法、业务办理有异议,或者投诉、上访的;
(二)管理相对人逃避、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执法,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执法人员的;
(三)执法人员参与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情况。
第三十九条 各执法机构应严格遵守音像资料记录管理与使用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四十条 根据需要申请复制相关执法全过程记录信息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复制使用,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依照《河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具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权的行政股(室)、法律法规授权或依法受委托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执法机构)针对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对人,作出的重大、复杂、疑难或者在本辖区范围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执法行为。主要包括重大行政许可决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强制决定和重大征收决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对执法机构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或者建议的内部行政执法监督活动。
局法制股负责我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工作。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
(一)拟作出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或者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五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一)拟作出的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5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非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公民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拟作出的给予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数额的行政处罚决定;
(三)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条 下列情形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强制决定:
(一)拟作出征收滞纳金超过本金的行政强制决定;
(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认为应当提请法制审核的其他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强制决定。
第七条 执法机构负责人认为应提请法制审核的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征收决定属于重大行政征收决定。
第八条 执法机构应当在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调查终结、重大行政决定签发前,经主管领导同意后,及时将案卷送法制股进行法制审核。
对是否属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有异议的,由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执法机构会同政策法规处协商确定。
第九条 法制股应当自收到案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5个工作日。
补充材料、征询意见、提请解释期间不计入审核期限。
第十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政策法规处可以向案件调查人员了解情况、要求补充材料、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下列事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
(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五)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对拟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还应当审核拟处罚幅度是否符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规定。
第十二条 法制审核结束后经主管领导同意提出以下书面审核意见,同时将案卷退还:
(一)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正确、结果适当、程序合法的,出具同意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继续调查取证;
(三)对证据材料或者手续不齐全的,建议补充补齐;
(四)对适用法律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五)对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六)对超出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 执法机构对审核意见和建议应当研究采纳。执法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要求重新审核。
重大行政执法案卷经法制审核后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批。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报送。
第十四条  执法机构负责人和执法人员、法制机构审核人员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情节严重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 未经法制审核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按照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17年6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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