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9723/2017-00173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7-06-2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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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6-29
   

 

涞国土资告字[2017]004

王淑斌、张金论、赵海瑞、李金军、王胜利、王凤英(周红喜之妻)、周建平(周红喜之女):

2017619,我局向你们送达涞国土催告字[2017]002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由于你们拒不配合,其他方式均未能送达,现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你(单位):在南关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3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国土罚字(2016)第002号,经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我局于201745日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至201764日公告送达期满,视为送达。

你七人至今尚未履行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607.1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07.12平方米,其中南关村1434.27平方米,麻园村172.8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七人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七人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治国、高天顺

  话:0312-73220520312-7318631

  址:涞源县国土资源局(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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