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23/2017-00173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6-2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公告 | ||||
| 公告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6-2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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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涞国土资告字[2017]第004号 王淑斌、张金论、赵海瑞、李金军、王胜利、王凤英(周红喜之妻)、周建平(周红喜之女): 你(单位):在南关村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已于2017年3月23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涞国土罚字(2016)第002号,经其他送达方式无效,我局于2017年4月5日以公告方式向你们送达,至2017年6月4日公告送达期满,视为送达。 你七人至今尚未履行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607.1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07.12平方米,其中南关村1434.27平方米,麻园村172.85平方米的行政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我局现催告你七人自觉履行。 本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如你七人仍未履行,我局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治国、高天顺 电 话:0312-7322052、0312-7318631 地 址:涞源县国土资源局(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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