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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09723/2017-00166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7-04-0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行政处罚公告
行政处罚公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4-05
    

 

涞国土资告字[2017]第003号

王淑斌、张金论、赵海瑞、李金军、王胜利、王凤英(周红喜之妻)、周建平(周红喜之女):

2017年3月23日,我局向你们送达涞国土罚字(2016)第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由于你们拒不配合,其他方式均未能送达,现公告送达,内容如下:

我局201639日对“王淑斌、周红喜等人非法占地建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王淑斌、周红喜等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南关村、麻园村集体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

2、 《询问笔录》(2008年7月18日、2008年8月30日、2009年9月12日)。

3、 《现场勘测笔录》(2008年7月17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4日)。

4、 违法现场照片。

5、 《案件调查地类说明》及《土地利用现状图》(2009年9月12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5日)。

6、 《案件调查规划说明》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2009年9月12日、2016年4月11日、2016年8月5日)。

7、 关于004913号《宅基地使用证》为无效证的《公告》(涞源县人民政府2013年1月22日)。

我局已于2017119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七人进行了告知及听证告知,2017年3月19日公告期满后,你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视为放弃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七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非法占用1607.1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七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07.12平方米,其中,南关村1434.27平方米,麻园村172.85平方米。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七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涞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15日内直接向涿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治国、高天顺      

 话:0312-7322052、0312-7318631

 址:涞源县国土资源局(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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