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59045934/2017-0005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督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3-24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安办、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慎用亚硝酸盐的消费警示 | ||||
|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安办、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慎用亚硝酸盐的消费警示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3-2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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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安办、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慎用亚硝酸盐的消费警示 3月11日中午,涞源县银坊镇牛栏村村民刘某一家4口包饺子时,误将春节前购买的用于煮肉的亚硝酸盐当成食用盐拌入饺子馅中。16时,宋某(刘某妻子)出现中毒症状,立即送往满城区保定市第七人民医院抢救,到急诊科时心脏停止跳动。17时,刘某,刘某之女,刘某之孙女陆续出现中毒症状,随即也送往保定第七医院救治,均被确诊为亚硝酸盐中毒。目前,三人已康复出院。此次中毒事件给全家带来了极大的灾难,对家人的身心造成了严重的伤害。 借鉴此次中毒事件,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安办、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您提示:亚硝酸盐(俗称火硝),多用于工业染料,在食品加工中可起到上色防腐作用,误食易引发中毒,且发病迅速致死率高。根据《涞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在餐饮服务环节禁止使用亚硝酸的通告》,凡集体聚餐的场所,包括学校食堂、餐饮摊点、饭店等一律禁止使用。望广大消费者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购买亚硝酸盐,拒绝食用添加亚硝酸盐的食品,防止悲剧再次发生。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安办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3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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