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23/2017-00163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1-20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公告 | ||||
| 公告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7-01-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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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涞国土资告字[2017]第002号 王淑斌、张金论、赵海瑞、李金军、王胜利、王凤英(周红喜之妻)、周建平(周红喜之女): 2017年1月5日,我局向你们送达涞国土听告更字【2017】第001号《更正告知书》,由于你们拒不配合,其他方式均未能送达,现公告告知:因我局向你们送达的2016-002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涞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公告》中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事项存在遗漏,经我局研究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现将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告知事项更正如下: 1、责令你七人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非法占用1607.1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责令你七人退还非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607.12平方米,其中,南关村1434.27平方米,麻园村172.85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治国 高天顺 电 话:7318631 地 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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