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6-0027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6-10-31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0月28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10-31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61028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作出合格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对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7844610(分机号8043)(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涞源县广平大街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074300
拟批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项目
项目
名称
建设
地点
建设
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公示日期
涞源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
涞源县南屯村
涞源县污水处理厂
涞源县环境监测站
 
根据涞源县环境监测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组意见,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涞源县污水处理厂升级改造项目已基本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批复意见进行了建设,涞源县监测站于2016年7月25日、7月26日对该项目进行监测,结果表明污水深度处理工程通过混凝沉淀+过滤处理工艺,出水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H2S、NH3、臭气浓度采取封闭脱水机房+封闭干污泥库的措施,恶臭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4二级标准,变更后在石灰料仓投加过程中会产生石灰粉尘。经仓顶内置式除尘器除尘后无组织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中其他颗粒物厂界无组织排放浓度控制限值要求,200m卫生防护距离内无居民、无敏感点,可以满足要求;环境噪声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污泥通过调理+压滤脱水+自然风干,送检样品委托河北茂成达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检测后含水率为47%,≤50%,收集后与生活垃圾一起交由环卫部门处置。
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达到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
三、涞源县污水处理厂要严格按照验收组意见来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建议做好环保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生产过程要密闭,治理措施要按规定进行,促使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四、涞源县环保局监察中队负责监督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并将此项目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2016年10月31日-2016年11月4日(5个工作日)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