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9723/2016-00103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16-10-18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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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16-10-18
 

 

涞国土资告字[2016]第003号

张金论、赵海瑞、李金军、王胜利、王凤英(周红喜之妻)、周建平(周红喜之女):

你们在涞源县南关村南大地非法占用土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向你们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由于你们拒不配合,其他方式均未能送达,特公告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限期十五日内自行拆非法占用1607.12平方米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2.恢复土地原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和《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你享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举行听证,请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人:王治国   高天顺

 话:7318631        

 址:涞源县百泉路265号      

                                      涞源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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