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施工期 1、废气: 通过建立围挡、洒水、苫盖等措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2、废水:经沉淀处理后用于施工场地的洒水降尘,不外排 3、噪声:通过距离衰减不会对声环境产生影响。。 4、固体废物:建筑垃圾回收利用,其余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运营期 1、废气:破碎机与振动筛产生的废气通过采取集气罩+1台式除尘器+ 15m排气筒的措施达到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环境保护整治标准(试行)》(保政办发[2015]2号)中第十四条相关标准;生产车间、成品库房、厂区的颗粒物通过采取密闭、喷淋、地面硬化、洒水抑尘等措施满足《保定市采石及加工等建材企业环境保护整治标准(试行)》(保政办发[2015]2号)中第十四条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2、废水:破碎抑尘,不外排。 3、噪声:生产设备均置于厂房内,设备基座减振、除尘机安装消声器,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除尘灰外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 5、厂区内所有产尘点及污染治理设施必须安装视频监控装置。 该项目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SO20t/a,氮氧化物0t/a,COD0t/a,NH3-N 0t/a,颗粒物2.37t/a,挥发性有机物0t/a。 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涞源县发展改革局已办理备案证(证号:涞源发改备字(2016)11号);涞源县城乡规划管理局出具了规划说明,原则上同意项目建设;涞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选址用地的说明,全部为采矿用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