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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6-0019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6-01-08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6-01-08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615日作出的拟批准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公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保设施验收作出合格意见。为保证审批意见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对该项目报告书及项目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文件批复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 7844610(分机号8043)(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通讯地址:涞源县广平大街2涞源县政务服务中心
 邮 编:074300
拟批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的建设项目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
项目基本情况
公示日期
年产10万吨洁净型煤项目
涞源县北石佛乡牌坊村南沟
涞源县涞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涞源县环境监测站
一、年产10万吨洁净型煤项目已基本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补充说明要求和我局批复意见进行了建设:原料经过除铁、破碎工序后进入粉煤料仓内,再经过称重、混料、电磁除铁、均化、挤压成型、烘干、检验等工艺处理后,将成品输送至仓库进行装袋处理。在正常生产工况下涞源县环境监测站2015年12月7日对该项目的环保设施进行了现场监测,监测结果表明该项目厂界外无组织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破碎工序颗粒物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烘干工序颗粒物达到《河北省地方标准 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0—2012)表1标准,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总量为0.22t/a,该项目审批意见中粉尘排放总量为2.612t,达到审批要求;生活废水泼洒煤场抑尘,车辆冲洗废水经30m2收集池沉淀净化后用于泼洒煤场抑尘,水浴除尘废水经沉淀池净化后循环使用,雨水经初期雨水收集池(300m2和3m2)沉淀用于泼洒煤场抑尘,均不外排;该项目所布设的北、西、南、东各厂界监测点位昼、夜间噪声值均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标准;除铁工序产生的铁屑,外售综合利用,检验工序产生的残次品及成型工序产生的碎煤,回用于破碎工序,布袋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产生的除尘灰,回用于混料工序,职工生活产生的生活垃圾由专人收集,日产日清,运送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二、该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达到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同意该项目通过环保设施“三同时”验收。三、涞源县涞百购物广场有限公司要严格按照验收组意见来完善各项污染治理设施的建设,建议做好废气处理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建立更加完善的环保制度,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四、涞源县环保局监察中队负责监督各项治理措施的落实,并将此项目纳入正常监督管理。
 
2016年1月6日-2016年1月12日(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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