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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5-00126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5-04-16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关于2015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关于2015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04-16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关于2015年4月15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15-04-16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2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4月16日-2015年4月22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2-7324007、7844610(分机号8043)(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312-7324007
  通讯地址:涞源县广平大街
  邮 编:074300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10m2竖炉烟气脱硫项目
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北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院内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涞源镇丰乐村北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9°20'52.60",东经114°45'0.22"。项目位于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脱硫设施位于竖炉风机房南侧。脱硫系统南侧为竖炉配料系统,西侧为造球场,北侧为竖炉风机房,东侧为厂内路、隔路为烧结系统;脱硫系统距公司北厂界为370m、南厂界为120m、西厂界为750m、东厂界为110m,距离本项目较近的村庄为南侧的丰乐村,距离约为660m;东北侧的北屯村,距离分别约为740m;西南侧的石门村,距离约为960m。
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300m2,新建竖炉烟气湿法脱硫系统一套,包括工艺楼、脱硫塔、石灰仓、仓顶除尘器、浆液制备及石膏储存间等设施。
项目总投资28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营运期:
1、大气环境:对竖炉烟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烟气通过40.5m高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石灰粉仓粉尘采取设仓顶除尘器的控制措施,处理后经15m高仓顶排气口排放,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
2水环境:废水进入循环水池分离后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为防止项目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原有工程对脱硫设施区域、浆液池、石膏暂存场地、输送管道等采用完善的防渗措施。
3声环境: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厂房内、风机安装消音器、振动设备加减振装置等隔声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存至暂存间(7.5m×7.5m),全部外售建材厂做建材原料。项目产生的固废全部合理处置。
相关部门意见:涞源县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备案证;涞源县国土资源局颁发了土地使用证,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108m2烧结机烟气脱硫项目
涞源县涞源镇丰乐村北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院内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
河北众德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位于涞源镇丰乐村北侧,厂址中心地理坐标为北纬39°20'52.60",东经114°45'0.22"。项目位于涞源县奥宇钢铁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脱硫设施位于烧结机主风机附近。脱硫系统北侧为电除尘系统,西侧为竖炉配料系统,东侧和南侧为厂界;脱硫系统距公司北厂界为510m、南厂界为10m、西厂界为850m、东厂界为90m,距离本项目较近的村庄为南侧的丰乐村,距离约为520m;东北侧的北屯村,距离分别约为860m;西南侧的石门村,距离约为1030m。
建设内容:项目占地面积1578m2,建筑面积1020 m2,新建烧结机烟气脱硫系统一套,包括石灰浆液制备、脱硫、石膏脱水系统等。
项目总投资3000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
 
营运期:
1、大气环境:对烧结机烟气进行脱硫处理,处理后烟气通过50m高烟囱排放。外排废气中污染物二氧化硫浓度、氮氧化物浓度、颗粒物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461-2011)新建企业标准限值,同时满足《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2012)表3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石灰粉仓粉尘采取设仓顶除尘器的控制措施,无组织粉尘排放浓度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461-2011)表4标准限值。
2水环境:废水进入循环水池分离后循环使用,无废水外排;为防止项目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原有工程对脱硫设施区域、浆液池、石膏暂存场地、输送管道等采用完善的防渗措施。
3声环境: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将产噪设备布置于厂房内、风机安装消音器、振动设备加减振装置等隔声降噪措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4固体废物:脱硫石膏存至暂存间(7.5m×4.5m),全部外售建材厂做建材原料。项目产生的固废全部合理处置。
相关部门意见:涞源县发展改革局出具了备案证;涞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用地证明,同意项目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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