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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3063076983344X6/2015-00111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文日期: 2015-01-14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1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1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5-01-14
涞源县环境保护局关于2015年1月14日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的公示
 
2015-01-14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2015年1月15日-2015年1月21日(5个工作日)。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下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联系电话:0312-7324007、7844610(分机号8043)(行政审批大厅)
               传 真:0312-7324007
               通讯地址:涞源县广平大街
               邮 编:074300
一、    拟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
序号
项目
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1
涞源县宏泰石灰石厂石灰石加工项目
涞源县金家井乡寨沟门村
涞源宏泰石灰石厂
中堪冶金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
该项目位于涞源县县城西北方向约15km处,行政区划隶属于金家井乡寨沟门村。项目共分东西两个厂区,东厂区由河沟和小路分为东西两块,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3616,北纬39°2716,东厂区南厂界距寨沟门村600m,北厂界距任家沟村970m,东西两侧均为山体;西厂区位于东厂区西南侧的支沟南侧,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114°3557.52,北纬39°2715.89,西厂区西侧为业盛矿业采区,南侧直线距离550m处为寨沟门村,厂区四周均为山体。属于技改扩建项目,项目工程总投资792.38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9万元。项目占地15.25亩,为荒地和河滩地,该项目由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和生活办公设施等组成。主体工程包括石灰生产系统、石子破碎加工系统,石灰生产系统建设4座(3用1备)环保机立石灰窑及相关配套设施,石子加工生产系统建设2座破碎车间、1座整形制砂车间及相关配套设施;辅助工程包括储物间、抑尘贮水池等;公用工程包括供水系统、供电系统等;环保工程包括石子加工除尘设施和石灰窑烟气除尘、脱硫系统;办公生活设施包括办公室、宿舍、食堂等。该项目年产石灰18万t;保留2条石子生产线,年产石子12万m3(2.68t/m3,经计算约为32.16万t)。
施工期 1.大气环境:(1)施工场地要设置围挡,遇有4级以上大风或重度污染天气时,必须采取扬尘应急措施,严禁土方开挖、土方回填,并做好遮掩工作。(2)施工工地道路要水泥硬化,严禁使用其他软质材料铺设。(3)施工现场出入口必须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加强雨天土方运输管理,严禁车体带泥上路。施工现场必须建立洒水清扫制度,配备洒水设备,并有专人负责。(3)运输车辆进入施工场地应低速行驶,或限速行驶,减少产尘量。(4)装卸渣土严禁抛洒,渣土外运车辆应覆盖蓬布,严禁沿路遗洒。(5)避免粉装原材料的露天堆放,采用洒水、遮盖物或喷洒遮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严禁物料裸露。(6)施工场地的粉状物料应采用密闭式运输车。(7)施工企业必须在施工现场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施工扬尘实时监控。2.水环境:施工车辆冲洗废水及施工可能产出的泥浆水经沉砂池处理后用于土方增湿,不外排。厕所依托现有旱厕,盥洗水、简易食堂废水用于泼洒地面抑尘,不外排。3.声环境:(1)制定合理的施工计划,同时调整施工机械种类、数量,尽可能避免大量高噪设备同时作业,并对施工机械采取降噪措施,以保证居民区的声环境质量。(2)尽量采用低噪设备,对动力性机械定期保养、维护。(3)工程应制定合理的物料运输计划,运输车辆在敏感点处行驶时,应禁止鸣笛,以减轻交通噪声的扰民问题。4.固体废物:施工期产生的可回收废料如钢筋头、废彩钢板等由施工单位回收利用,其它废弃的土方、灰渣及边角料按有关部门指定地点消纳处理。施工期生活垃圾可按环卫要求与该区域的生活垃圾同样处理消纳。
运营期:1.大气环境:废气:在各排尘点设有收尘效率高、技术可靠的除尘器,对石灰窑烟气,采取PPCS、HFMC除尘器+HNT脱硫塔除尘脱硫装置。采取上述治理措施后,石灰窑烟气中粉尘排放浓度、SO2排放浓度、NOx、满足《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2标准要求;其他废气中粉尘满足《石灰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3/1641-2012)表2标准要求。2.水环境:生活污水经简单沉淀后泼洒地面抑尘。 3.声环境:对破碎机、振动筛、整形机、制砂机、筛分机等设备采取封闭式厂房,减振基础措施;石灰窑、冷却风机、除尘风机采取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4.固体废物:入窑不合格石灰石返回石子加工工序破碎和整形,除尘灰、脱硫石膏外售作建材,生活垃圾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方处理。5.生态恢复:在东厂区东侧的山坡上设置拦渣坝和排水沟,防止雨水冲涮坡面,引起水土流失;在房前、墙后、路旁空地和山坡可种草或树木,采用灌木、草皮结合的绿化方式,进行表面覆盖,灌木应直接种植成苗,以尽快恢复生态环境。6.立即按要求淘汰10座土窑,淘汰2条石子加工生产线;将占用河道的石料清理走,保障河道畅通。
公众参与:见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公众参与专章。
相关部门意见:涞源县发展改革局办理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证(涞源发改备字【2014】5号);涞源县国土资源局出具证明办理了临时占地手续;涞源县城乡规划局出具了规划意见,同意该项目在金家井乡寨沟门村选址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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