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9993/2014-00201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文日期: 2014-04-18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河北省2014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河北省2014年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发布机构:涞源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2014-04-18

                                     

河北省2014年中央农业机械

购置补贴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转变农机化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化作业水平为主要任务,加快推进主要农作物关键环节机械化,积极发展畜牧业、渔业、设施农业、林果业及农产品初加工机械化。注重突出重点,向优势农产品主产区、关键薄弱环节、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倾斜,提高农机化发展的质量和水平;注重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丘陵山区及草原牧区农机化发展;注重扶优扶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机具;注重阳光操作,加强实施监管和廉政风险防范,强化绩效考核,进一步推进补贴政策执行过程公开公正公平;注重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切实保障农民选择购买农机的自主权;注重发挥补贴政策的引导作用,调动农民购买和使用农机的积极性,促进我省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规模

2014年中央安排我省第一批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7.7亿元。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继续覆盖全省所有农牧业县(市、区)。在各地申报的基础上,综合考虑主要农作物产量、农作物播种面积、农业机械化发展、畜牧水产以及蔬菜产业发展重点,结合农机购置补贴工作开展情况,确定资金控制规模。补贴资金适当向粮棉油菜作物种植大县、畜牧水产养殖大县、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全国农机化示范区(县)、保护性耕作示范县、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深松项目县以及首都周边县适当倾斜。最终确定177个县(市、区)(以下简称实施县)作为中央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县(具体名单及规模详见附件1)

为加快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支出进度,省财政厅已于20131231提前下达2014年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至各实施县,下达比例占各实施县总额度的80%,剩余资金将视各地补贴资金实施进度拨付。

三、补贴机具及补贴标准

(一)河北省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为:耕整地机械等12大类36个小类94个品目机具。按照财政部、农业部制定的《关于印发2014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背负式小麦联合收割机、皮带传动轮式拖拉机、运输机械、装载机、内燃机、燃油发电机组、风力设备、水力设备、太阳能设备、包装机械、牵引机械、网围栏、保温被、设施农业的土建部分(指用泥土、砖瓦、砂石料、钢筋混凝土等建筑材料修砌的温室大棚地基、墙体等)及黄淮海地区玉米籽粒联合收割机不列入中央资金补贴范围。手扶拖拉机仅限在丘陵山区补贴,玉米小麦两用收割机按小麦联合收割机和单独的玉米收割机割台分别补贴。

我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机具种类范围包括我省在12大类内自行增加的2个品目的其他机具(具体补贴种类详见附件2)。

(二)补贴机具确定。农业部根据全国农业发展需要和国家产业政策确定全国补贴机具种类范围;我省按照“缩小范围,选择农业生产急需、农民需求量大的品目”的总体要求,结合实际,确定具体的补贴机具品目范围。对于单台(套)补贴额低于100元的机具将不列入我省补贴范围。

各实施县可根据当地产业特点,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补贴重点并提出方案,报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审核后执行。

补贴机具必须是已列入国家支持推广目录或省级支持推广目录的且在我省农机购置补贴软件管理系统内录入的产品。补贴机具须在明显位置标识生产企业、产品名称和型号、出厂编号、生产日期、执行标准等信息的永久性铭牌。

在补贴资金允许的提前下,各实施县可以选择玉米收获机、深松机等粮食生产耕种收环节急需的机具品目敞开补贴,满足县域内所有申购者的需求。具体敞开补贴机具须由县级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并及时公布有关情况。

(三)补贴标准。中央财政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实行定额补贴,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统一确定。适用多个省份使用的非通用类农机产品最高补贴额由农业部牵头组织确定。

其他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农机产品补贴额由我省自行确定,确定时按照分档科学合理直观、定额就低不就高的原则,科学制定非通用类和自选品目机具分类分档办法并测算补贴额。测算每档次农机产品补贴额时,总体不超过此档产品近三年的平均销售价格的30%,并加强与相邻省份的沟通协调,防止出现同类产品补贴额差距过大。具体补贴额在《2014年河北省补贴机具补贴额一览表》(另行印发)中标注。

我省将组织开展补贴产品市场销售情况调查摸底,动态跟踪市场供需及价格变化情况,特别是对新增补贴档次的产品,将从质量、使用、服务等方面加强监管。对于同一档次内大多数产品价格总体下降幅度较大的,将及时调整此档机具补贴额,各地区要按照调整后的补贴额执行。

一般机具单机补贴限额不超过5万元;挤奶机械、烘干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2万元;100马力以上大型拖拉机、高性能青饲料收获机、大型免耕播种机、大型联合收割机、水稻大型浸种催芽程控设备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15万元;200马力以上拖拉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25万元;大型棉花采摘机单机补贴限额可提高到30万元。

不允许对省外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实行差别对待。

四、补贴对象和经销商的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简称“购机者”)

补贴对象的确定优先向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各实施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购机优先条件,并予以公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各实施县应根据本地购机者的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等情况自行确定购机台套上限。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中,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购买植保补贴机械不受台套限制。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本年度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享受补贴。

农机生产企业自主设定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产品经销商资质条件,自主确定补贴产品经销商。根据谁确定、谁负责的原则,农机生产企业应督促补贴经销商守法诚信经营、严格规范操作、强化售后服务,并对违法违规经销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统一公布农机生产企业提供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补贴经销商名单;市县农机化主管部门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经营行为的通知》(农办机〔201219号)有关规定加强监管。已列入黑名单的经销企业和个人不允许参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

补贴对象可以在省域内自主选机购机,允许跨县选择经销商购机。提倡农机生产企业采取直销的方式直接配送农机产品,减少购机环节,实现供需对接。

五、补贴政策操作方式

今年我省将继续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操作方式。为加强工作指导,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北省2014年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式样)》和《河北省全价购机报账制操作办法》(详见附件34),各实施县经领导小组研究,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本着资金安全,简便易行,方便群众,合理公平的原则制定具体操作细则。各地对于实施过程中有可能出现的资金结算进度慢、农民筹资难等问题要有应对预案,妥善解决。要积极协调当地金融机构创新信贷服务,缓解农民筹资压力。鼓励企业与农民自主议价。

各地要切实加快补贴资金兑付和结算,补贴启动实施后农机化主管部门至少要按月提交相关资料,财政部门至少按月组织兑付和结算工作,确保兑付和结算进度高于时序进度。今年我省将把结算进度快慢作为下批次补贴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农机、财政部门协调联动能力较差,导致资金兑付比例滞后的地区,将适度调减直至取消下批次补贴资金安排。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密切沟通配合,严格执行规定,遵守纪律要求,建立工作责任制,层层签订责任状,将任务和责任具体落实到岗位(各级各部门具体责任分工详见附件5)。要在补贴申请、审核与审批、公示与核实、监管与督查、档案管理等方面,建立健全谁办理、谁负责,谁核实、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密切合作,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要加大农机购置补贴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力度,通过考核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督促落实和完善制度。省将按照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完善考核办法和考核内容,继续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的延伸绩效管理工作,并将考核结果与下年度补贴资金安排挂钩。

设区市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实施方案审核、补贴工作监督检查、补贴机具抽查核实、补贴投诉调查处理督办等工作。

要建立健全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机制,成立由县政府领导牵头,财政、监察、农业(机)及其他农口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县级农机购置补贴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补贴范围、重点推广机具种类等事宜,联合对补贴政策实施进行监管,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纪检监察部门参加,接受监督。同时,强化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内部约束机制,农机购置补贴重要工作事项,须由集体研究,经县级补贴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并报上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农业机械购置补贴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农〔200511号)要求,积极支持和参与补贴资金落实和监督工作,增加资金投入,并保证必要的组织管理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用于组织管理经费。

(二)规范操作、严格管理。各地要严格执行本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确保“三严禁、二加强”。“三严禁”:一是在确定补贴对象环节,严禁优亲厚友和人为设置购机条件。二是农民购机环节,严禁强行向购机农民推荐产品。三是补贴机具经销环节,严禁企业借扩大农机购置补贴之机乱涨价,同一产品销售给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不得高于销售给不享受补贴的农民的价格。“两加强”:一是加强农机购置补贴信息网络化管理。要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窃取、倒卖、泄露补贴信息和电信诈骗等不法行为,保护农民合法权益。二是加强对补贴机具的牌证管理。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前,其所有人应当向所在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申请登记。

要协调农机生产企业和经销商做好补贴机具的供货工作,督促企业做好售后服务工作。省农机鉴定站要规范鉴定行为,严把鉴定质量关。

(三)公开公示,接受监督。各地要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1133号)要求,扎实做好政策落实前落实中以及落实后的“三公开、两公示”工作。

“三公开”包括:一是做好实施前的政策公开。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主动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网络、宣传册、政策告知书、挂图等形式,将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信息公开到村,宣传到户、到人。公开和宣传的主要内容包括:补贴实施方案、补贴额一览表、支持推广目录、补贴经销商名单、操作程序、投诉举报电话、资金规模等。二是政策落实中资金进度公开。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至少每半月应公布一次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公开的方式包括设置公示栏或利用电视、网络等形式。此外,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主动公开政策实施中所有可以公开的补贴资料、文件等信息,但严禁对外公布购机户的通讯方式、身份证号码和银行帐号等个人隐私信息。要把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情况列入政务公开内容。三是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购机户信息的公开。在年度补贴工作结束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以公告的形式将所有享受补贴的农户信息(含合作社和其它补贴对象,下同,格式见附件7)和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在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或农业(农机)部门网站(页)上公布,并确保5年内能够随时查阅。其中县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落实情况包括:补贴机具种类、数量、受益农户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2014年底前,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须按规定在政府网站或专属网站上开通完善农机购置补贴信息公开专栏,规范栏目设置,及时全面公开信息,免费提供服务,确保专栏有效运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明确专人进行补贴信息维护,确保信息及时准确。

“两公示”内容包括:一是严格执行补贴对象公示制度。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在公平公正确定补贴对象后,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具体格式详见附件6)审核,经与同级财政部门联合确认后,交申请购机补贴农民。补贴指标确认书和政策告知书不得明示生产企业和具体产品等信息。将结果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专属网站进行公示,或者在县农机管理部门醒目位置张榜公示,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公示到村,公示期不得低于7天,接受社会监督。对价值较低的机具(补贴额在2000元以内的)可以购机与公示同时进行。二是严格执行补贴机具购机公示制度。购机对象购买补贴机具后,县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及时将购机户所购买机型、生产厂家、经销商、销售价格、补贴额度、姓名住址(不涉及个人隐私部分)等信息,在乡和村的公告栏中公示不得少于7天,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方可接受结算申请。

我省将各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列入延伸绩效管理考核内容,按季度抽查并通报抽查结果,

(四)严肃纪律,加强监管。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购置补贴工作的监管,把国务院三个严禁和农业部四个禁止八个不得及《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农〔201117号)、《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机购置补贴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的意见》(农机发〔20114号)、《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实施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机发〔20132号)等要求落到实处。

各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履行监管职责,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市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组织协调、培训指导和督促检查。要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深入了解基层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执行落实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曝光、及时处理,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及时上报发现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要将督导检查情况和对各类违规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情况及时报省农业厅、财政厅及驻农业厅监察室

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落实监督检查各项规定,要在补贴资金兑付前完成所有补贴机具核实,特别是对享受补贴政策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补贴额度5000元以上的农业机械,要逐台核实,做到“见人、见机、见票”和“人机合影、签字确认”。对一般机具的核查方式可由实施县结合本地实际,由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研究自行确定。县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农机等部门按照不低于购机户10%的比例,对购机者购机后实际在用情况进行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将抽查核实及处理情况上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

市、县两级农机管理部门均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要拓宽投诉渠道,通过电话、网络、信函等形式受理投诉。对实名投诉举报的问题和线索,要做到有报必查、一查到底。要对农民投诉多、三包服务不到位、价格虚高、采取不正当竞争、出厂编号及铭牌不规范等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并报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省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将对有关农机生产企业或经销商进行约谈告诫,提出整改意见,对整改不力的可暂停或取消补贴资格。对于存在降低配置、以次充好、骗补套补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产销企业,按规定取消补贴产品的补贴资格或经销补贴产品资格。

(五)加强引导,注重总结。农机购置补贴既是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也是一项产业促进政策。要通过政策实施,推动农机工业科技进步、提高制造水平,促进农机装备结构布局优化,快速提高薄弱环节农机化水平,加快落后地区农机化发展步伐,全面提升农机化发展质量和效益。要因地制宜制定和实施中长期农机购置补贴规划,坚持行之有效的做法,创新完善工作措施,有重点、分阶段实现政策目标,促进补贴政策持续深入实施。

要及时开展半年和全年专项执行情况的总结,分别在20146101120日前,将上半年和全年农机购置补贴(包括地方财政安排的补贴)实施情况总结报告报送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财政厅农业处。

省农业厅、财政厅将把上述措施的落实情况作为对各地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并在2014年进行抽查。

2014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

(式样)

 

敬爱的农民朋友:

您现在阅读的是2014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内容,请您申请购买补贴机具前仔细阅读,确认同意后方可申请购机。

一、补贴机具种类及标准

今年我省仍然实行定额补贴方式,即同一种类、同一档次农业机械在省域内实行统一的补贴标准,具体补贴机具种类及补贴分档名称、补贴标准可登录河北省农业机械化信息网进行查询,网址:www.heagri.gov.cn;亦可到当地农机管理部门进行查询。

二、补贴对象及确定

补贴对象为纳入实施范围并符合补贴条件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农民合作社和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补贴对象的确定优先向农机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倾斜,各实施县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本地区购机优先条件,并予以公布。在申请补贴人数超过计划指标时,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公开摇号等农民易于接受的方式确定补贴对象。各实施县应根据本地购机者的经营规模、服务范围等情况自行确定购机台套上限。在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防治创建县和专业化防治示范县中,统防统治服务组织购买植保补贴机械不受台套限制。对已经报废老旧农机并取得拆解回收证明的补贴对象,可优先补贴。因补贴资金规模所限本年度未能享受到补贴的申购者,可在下一年度优先安排享受补贴。

三、主要购机流程

2014年我省将采取“全价购机,定额补贴,县级结算,直补到户”的方式,主要操作流程包括:

1、购机申请

购机者持有效证件自愿到县级(乡级)农机管理部门申请农机购置补贴资格,并领取《2014年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告知书》(以下简称“政策告知书”)。

2、确定对象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根据县农机购置补贴领导小组有关要求确定补贴对象并发放《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补贴软件管理系统内生成)。

3、全价购机

补贴对象本人在购机有效期限内,到农机生产或经销企业处全价购机,并索取正式发票。

4、机具核实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逐台核实,无误后打印《购机确认书》(补贴软件管理系统内生成)交付补贴对象。

5、结算申请

补贴对象在各实施县规定的申请结算时间内,向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提交“两书、一证、一票、一号”(其中,“两书”为:《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购机确认书》,“一证”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一票”为:购机发票,“一号”为:补贴对象个人账号,下同)申请结算补贴资金。

6、结算审核

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受理购机者的申请材料后,现场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定期汇总后,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结算事项。

7、拨付资金

县级财政部门对农机管理部门汇总提交的购机资料进行核对,核对审批情况、购机凭证及农机部门有关责任人签字后,每月通过购机者账号将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购机对象。

四、注意事项

1、全省农机购置补贴购机有效期限为30天,补贴对象要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购机,逾期未购机者视为自动放弃购机资格。

2、购机者要遵守河北省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购置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牌证。如出现套取资金等恶劣情况,将移交当地公安等司法部门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处理。

3、购机者要积极配合各级农业、农机、财政等部门的核查。

拟购机者确认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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