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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办理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6-08-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推进乡村振兴、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自然资源部主管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涞源县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涞源县县域内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是指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经批准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可以依法确认为建设用地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四条 乡(镇)村建设应当坚持合理布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优先利用村内空闲建设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按照前款规定兴办企业的建设用地,必须严格控制。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流程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乡镇企业等用地需按以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向乡(镇)提供以下资料:

(1)集体建设用地申请;

(2)项目用地情况说明;

(3)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会议纪要;

(4)村、乡(镇)企业用地入股、联营的有关合同;

(5)政府批准文件及项目立项批复;

2.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村委会提供的资料出具审核意见并报县资规局;

3.县资规局委托有资质的测绘公司对项目规划选址地块进行勘测定界并出具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土地权属表及地质灾害防治意见;同时提供乡镇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相关交互数据和电子监管号。

4.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勘测定界报告需办理以下事宜:

(1)出具是否存在违法用地说明;涉及违法用地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提供处置到位证明材料。

(2)土地利用现状照片和其他必要的材料。

(3)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4)相关职能部门(行政审批局或生态环境局)环评意见;

5.县资规局依据村、乡(镇)人民政府提供的相关材料和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出具的建设用地批准文件,起草项目用地审批请示,报请政府批准后由县资规局根据政府批复办理产权登记。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参照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确定土地使用年限。

第八条 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取得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义进行登记。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取得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等土地使用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第四章  批后监管

 

第十 条 用地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办理规划、建设等有关施工手续,完工后进行工程验收。

第十一条 严格用地管理。不得用于商品住宅、别墅、酒店、公寓等房地产开发;不得形成小产权房、大鹏房;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是企业用地批后监管第一责任人。

第十二条 严格土地用途管制。用地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乡镇(街道)发现用地单位有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纸质并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有关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在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有效期2年。

 

 

 

2026年8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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