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9723/2025-01034 主题分类: 土地 发布机构: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文日期: 2025-03-31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5-0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白石山镇白石山村、插箭岭村、西龙虎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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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水堡镇龙家庄村、水堡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走马驿镇北城子村、东走马驿村、吕家庄村、马跑泉村、西走马驿村、燕窝村、窑峪口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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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东团堡乡北梁家庄村、北王家湾村、红花峪村、杄树底村、五节崖村、卸甲沟村、杨庄村、养老河村、袁家庄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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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收土地公告

 

塔崖驿乡卜荷村、东杏花村、西杏花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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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王安镇鲍家路村、东刘家庄村、马家屯村、孙家泉村、王家庄村、银山口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金家井乡土巷口村、岳家庄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乌龙沟乡北赵庄村、乌龙沟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留家庄乡团圆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马庄乡范庄旺村、古道村、南马庄村、小关城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杨家庄镇范家庄村、木吉村、牛家沟掌村、仝川村、小河村、杨家庄村、周家庄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南屯镇马圈村、南屯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上庄乡东泉头村、横山岭村、上庄村、狮子峪村、西泉头村、中庄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4.4593公顷,其中农用地2.0653公顷(耕地1.1221公顷、非耕农用地0.9432公顷);未利用地2.3940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0.2957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7公顷;未利用地0.119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涞源县人民政府

征 收 土 地 公 告

 

银坊镇合婚台村、南沟村、牛栏村、杏树台村、雁宿崖村、银坊村、玉皇沟村及有关农户:

涞源县灾后重建护村护地坝工程业经国务院批准,自然资源部以自然资函〔202527号文下达批复,河北省人民政府于2025119日以冀政转征函〔202546号文下达建设用地批复。同意我县转用征收土地4.7550公顷。现将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收土地情况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

(一)批准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批准文号:冀政转征函〔202546

(三)批准时间:2025119

二、征收土地情况

(一)面积:4.7550公顷。

(二)范围:该项目用地拟转用征收土地总面积4.7550公顷,其中拟转用征收涞源县水毁公路恢复重建工程两侧集体土地总面积29.8360公顷,其中农用地25.0393公顷(耕地10.8805公顷、非耕农用地14.1588公顷);未利用地4.7967公顷(河流水面2.0812公顷、内陆滩涂2.6883公顷、裸岩石砾地0.0272公顷)。转用国有土地总面积1.4801公顷,其中农用地1.3171公顷;未利用地0.1630公顷。

(三)用途:4.7550公顷用于水工设施用地建设。       

三、公告期限

本公告期限自2025331日至202548日。(公告时间不少于五个工作日)本公告可在涞源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为“www.laiyuan.gov.cn”。

四、工作安排

本公告期限为张贴之日起的5个工作日。由涞源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有关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其他事项

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对补偿安置方式标准等有异议的,可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向河北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涞源县人民政府

2025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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