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59045934/2024-00646 | 主题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24-07-1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关于在全县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 | ||||
| 关于在全县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7-17 | ||||
|
|
||||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提升发展质量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注发〔2024〕10号)及省、市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要求,为推进我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等有关规定,着眼促进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在全县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按照全省统一标准,将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在分型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分类指标体系,开展“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的认定,实施重点培育。整合各方面资源,加强政策精准供给和梯次帮扶培育,以分型提供差异化帮扶,以分类发挥示范带动作用,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的稳定经营能力、总体生存周期、活跃度和发展质量。 二、重点任务 (一)有序推进分型帮扶 1.集中分型判定。在每年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通过系统自动判定方式,集中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分型判定,将全县实际从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划分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进行标注,并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税务局;完成时限:每年7月底前) 2.开展分型帮扶。按照“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的总体思路,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采取有针对性的支持措施,构建量质齐升的分型精准帮扶新格局。(请各相关部门分别对生存型、成长型、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提出支持措施) (1)“生存型”: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以“增总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业扶持服务,不断激发个体工商户创业活力。 ①优化政务服务,创造政策更优、成本更低、服务更好、易进易出的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②维护公平竞争,严格落实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维护个体工商户依法参与市场公平竞争的权利。 ③加强创业指导,为个体工商户创业人员提供各类法律、政策咨询等指导服务。 ④实施包容审慎监管,适用“首违不罚”等柔性执法措施。 ⑤依托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动各方资源,积极帮助对接普惠型政策,通过落实税费减免、降低融资成本、加大信贷产品供给、落实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降低支付手续费用等降本减负举措,助力其维持经营,稳定发展。 (2)“成长型”: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以“稳存量”为目标,着重开展创新发展服务,提升个体工商户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成长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生存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 ①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根据信用风险叠加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②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全链条、全方位、全过程的综合服务,全面提升经营者技能水平、技能素质。 ③支持鼓励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专利,为其提供指导服务。 ④支持帮助个体工商户提升生产经营管理水平,加强合规指引,为其提供相关培训辅导。 (3)“发展型”:对“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以“提质量”为目标,着重开展转型升级服务,推动更快速高质的转型升级发展。“发展型”个体工商户同时可以享受针对“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支持措施。 ①提升个体工商户创新创造能力,引导和支持个体工商户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加强品牌培育,为个体工商户提供专家咨询和帮扶服务,形成一批有市场美誉度和竞争力的自主品牌。 ②保护知识产权创新发展,鼓励个体工商户研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产品,在知识产权获权、用权、维权等方面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③对接适用中小企业发展扶持相关政策,优先提供信用贷款,加大贷款贴息力度,多措并举促进个体工商户实现高质量发展。 ④支持个体工商户“个转企”,支持个体工商户通过变更方式转型升级为企业。 (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二) 扎实开展分类培育 1.制定分类标准。个体工商户分类实行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类标准以县为单位确定的方式。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我县“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分类标准,并向社会公示。(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2024年6月底前) 2.组织分类认定。基于集中分型判定结果,按照《指导意见》确定的程序和方式,依托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县市场监管部门每年定期会同相关部门集中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推荐、认定工作,持续做好评估确认(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及相关部门;完成时限:每年11月底前) 3.推进分类培育。在分型帮扶基础上,“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享受“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的各项支持政策措施,同时以其生产经营的特色亮点作为重点,在相关专业领域享受行业主管部门政策支持,开展专项培育,采取针对性的培育措施。(请各相关部门分别对“名”、“特”、“优”、“新”四类个体工商户提出支持措施) (1)“知名”个体工商户: ①多渠道、多平台、多形式加大对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的宣传推介,搭建展示、交流、合作平台,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持续提升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知名度。 ②深化品牌创建服务,引导知名类个体工商户申请商标、打造品牌,加强商标管理、品牌规划、品牌运营的指导。鼓励指导参与各类品牌创争,提升商品服务品牌附加值。 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对知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权利的保护力度,开展知识产权法律及政策培训,提高保护能力。 ④落实党建引领,推进“小个专”党建,选派优秀党建指导员,与“小个专”党支部点对点沟通。 ⑤给予优质典型个体工商户荣誉激励,努力将其打造成具有经营模范性,诚信示范性、行业互信性的个体工商户典型。 (2)“特色”个体工商户: ①结合本地产业特点发展产业集群,在从事特色产业、农业品牌、地理标志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集中的区域打造区域品牌,培育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②给予特色产业发展资源倾斜,通过完善技术研发、产品设计、检验检测、质量追溯、营销服务等公共服务,帮助“特色”类个体工商户连接企业、上下游资源。 ③在高品质商圈和特色老街、步行街以及全市大型商业综合体、重要交通枢纽的核心位置,设立一批本地特色产品展示销售区,举办展销活动。 ④注重提供地方特色产业政策支持,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指导中心带头作用,引导其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提升集聚能力,促进抱团发展,壮大基础、拓展销量,努力将其打造成具有区域标志性、特色代表性、经营领导性的个体工商户典型。 “优质”个体工商户: ①加强传统技艺挖掘整理,加大对老字号、百年老店、非遗传承、民族文化的宣传力度,提升优质类个体工商户社会知晓度和美誉度。 ②加强对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的传承指导,积极培养新一代传人、匠人。 ③鼓励优质类个体工商户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定;对主导制定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给予指导支持。 ④对发展前景好的优质类个体户,引导其进行产业升级,加强产业融合,拓展销售渠道; ⑤对从事非物质文化遗产行业、当地具有影响力的文化品牌的个体工商户,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为其高质量发展持续赋能。 (4)“新型”个体工商户: ①推动新型类个体经营户提升网络营销能力。开展平台入驻电商指导,指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应用直播电商、社区电商等新兴商业模式,提升线上经营水平,实现线上线下经营融合发展。 ②支持有实力的新型类个体经营户境外参展,开拓国际市场,开展加工贸易、服务贸易、劳务合作和国际科技经贸活动,为其开展跨境贸易提供指导和帮助。 ③推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与大型企业、链主企业、从事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个体工商户加强创新链、产业链、供应链等方面合作,支持、引导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大型企业与平台企业合作共赢。 ④鼓励新型类个体工商户增加研发投入,强化核心技术自主创新能力,指导其申报拥有新型类行业知识产权,提升个体工商户的发展层次和质量。(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持续加强帮扶提升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 1.加强政策供给。以实施分型分类精准帮扶为契机,持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增强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持续健康发展的内生动力。涞源县市场监管部门要优化年报服务,指导个体工商户重视信用、如实报送年报;探索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对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采取不同的抽查比例和频次,加强信用修复引导;实施包容审慎监管,落实轻微免罚、“首违不罚”等柔性监管措施;全面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持续整治各种乱收费行为;建立支持政策“免申即享”机制,推广告知承诺制,实现政策直达快享。税务部门(涞源县税务局补充)要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各类税费优惠政策,做好对个体工商户的税法宣传和涉税服务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涞源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补充)要引导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增强创业就业能力;引导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将个体工商户纳入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并按规定给予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稳岗返还等社保政策支持。金融监管部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涞源监管支局补充)要引导金融机构积极将分型分类结果应用于授信评价、金融产品匹配、预授信等工作,加大对个体工商户的金融支持,推动解决融资难题。各行业主管部门(请涞源县发改局、涞源县财政局、涞源县住建局、涞源县交通局、涞源县农业农村局、涞源县行政审批局、涞源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涞源县文旅局补充)要积极支持个体工商户以专业化分工、服务外包等方式融入各类企业的技术研发、产品生产、配套服务体系,实现与中小微企业基于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创新链的融通发展。(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2.优化发展环境。县市场监管部门依托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每年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好“全国个体工商户服务月”等活动,持续宣传贯彻《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营造良好氛围。依托分型分类各项结果,加强对优秀个体工商户的表彰奖励,不断提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的荣誉感、归属感。建立与个体工商户常态化沟通交流机制,定期召开座谈会或专题研讨会,健全督办和反馈机制,及时为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加强对本地区个体工商户发展情况、经营方式、人员结构、社会贡献、利益诉求等问题的基础性研究。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要将服务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作为基本职责,深入开展“问情服务”活动,协同推动政策制度的有效供给和发展环境的持续优化。(责任单位: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3.强化党建引领。贯彻落实《市场监管部门开展“小个专”党建工作指引》,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小个专”党委和基层党建工作指导站作用,积极开展形势宣传、政策宣讲、走访调研等活动,引导个体工商户稳预期、提信心。充分发挥“小个专”党组织作用,推动党组织和党员在凝聚人才、开拓市场、革新技术、提高效益中主动作为。将个体工商户党的建设与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有机结合,积极探索针对不同发展阶段和发展特点的个体工商户开展党建工作的有效路径。(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三、工作要求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着眼个体工商户长远发展的重要制度设计,省市制定工作方案和分类标准,各相关部门一定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统筹协调,结合“个转企”、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提升工作,积极谋划推进,持续深入抓好落实。于2024年5月底前报市市场监管局。 (二)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县级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加强数据共享,支撑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判定。税务部门结合分型分类标准,提供缴纳不同幅度税款情况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名单。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荐本行业领域优秀个体工商户,出台更加符合不同类型个体工商户发展特点、更加精准的政策措施,特别是针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专项培育政策,提升含金量。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在组织开展“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申报、认定等工作中,要严格遵循自愿原则,依法依规履行申报、推荐和认定等相关程序,坚决杜绝形式主义,严禁出现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数据造假”和以行政命令方式向基层摊派指标等问题发生,切实做好信息公示和异议处理工作。要严格落实市场监管总局和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加强行风建设的部署要求,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不得在分类认定、评估确认和扶持政策兑现过程中,向个体工商户收费、摊派或吃拿卡要。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得的材料和数据,不得要求个体工商户另行提供,减轻个体工商户申报负担。 (四)着力提升工作实效。要通过多种途径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扩大政策覆盖面。要通过多种方式扩大“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切实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及时关注舆情动向、加强正面引导,妥善处理个体工商户对分型分类结果的异议和申诉,确保平稳有序。
附件:涞源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
涞源县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标准(试行) 为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有关规定,按照市场监管省局等十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的实施方案》要求,按照省市方案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分型分类标准。 一、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型是市场监管部门将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存续时间、经营状况、纳税情况、雇员人数等指标划分为三种类型,并会同相关部门根据个体工商户不同发展阶段特点实施有效帮扶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个体工商户分型包括“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具体是指: 1.生存型:处于初创阶段,经营规模小、稳定性和抗风险能力差,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相对较低的个体工商户。 2.成长型:处于稳定持续经营阶段,有少量雇员或者实际缴纳过税款,有一定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的个体工商户。 3.发展型:处于发展壮大阶段,经营规模较大,有一定税收贡献度或者吸纳就业能力较强,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较高,拥有良好商誉的个体工商户。 (二)分型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型基于登记注册、信用监管、税务、社会保障等数据完成,基础标准全国统一,分型标准以省为单位确定,并作为衡量个体工商户发展质量的重要指标。 (三)分型方式 1.分型周期:每年7月份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结束后,省市场监管局进行一次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将分型结果在省“个体工商户名录”中分别标注为“生存型”“成长型”和“发展型”,8月中旬前将数据汇总至全国“个体工商户名录”。分型判定中,与国家法人库、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和税务、人社等部门相关数据进行比对,对不满足基础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及时标注为“不符合分型条件”。 2.查询公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和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个体工商户名录”和“全国个体工商户发展网”,查询我市个体工商户分型标准,并以个体工商户名称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关键词查询分型结果。分型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3.异议处理:对分型结果存在异议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可以通过我省“个体工商户名录”的异议申诉模块提出。省市场监管局将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划型判定工作的通知》(市监注发〔2022〕76号)中关于处理企业申诉异议的要求及时处理。符合标准的,及时调整分型结果,并答复申诉人。 (四)判定标准 1.基础标准: 符合分型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登记在册状态(即不含吊销、注销、撤销状态),并且上一年度已报送年度报告(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判定符合分型条件)。同时,不属于以下情形: A.被市场监管部门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尚未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 B.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未实施信用修复的; C.被税务部门列为“非正常户”,尚未解除的; D.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已办理歇业备案,尚在法定最长歇业期内的(季节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2.分型标准: 生存型:符合分型基础标准,但不满足“成长型”和“发展型”标准的所有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个体工商户,自动划定为“生存型”。 成长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20万(含)以上,120万(不含)以下的; B.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税款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1-3名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发展型:成立2年(含)以上,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A.上一年度年报中填报的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在120万(含)以上的; B.税务部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 C.上一年度以单位形式为4名(含)以上员工(含经营者本人)缴纳社保的。 二、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是市场监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名特优新”四类特色鲜明、诚信经营好、发展潜力大的个体工商户定期进行认定和重点培育的措施。 (一)基本概念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指: 1.“名”即“知名”个体工商户: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域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拥有商标品牌且有一定知名度;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表彰奖励等。 2.“特”即“特色”个体工商户: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餐饮服务、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经营理念或经营方式独特,具有代表性;持有或获准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 3.“优”即“优质”个体工商户:长期诚信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拥有县级以上政府认定的老字号、非遗工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经营者获得相关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技能荣誉;经营者拥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并实际从事关联行业;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4.“新”即“新兴”个体工商户: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拥有与经营范围相关的自主知识产权;依托互联网从事文艺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况良好等。 (二)分类原则 个体工商户分类培育坚持政府引导、自愿参与、择优认定、公正公开的原则。符合本地分类标准的个体工商户,经自主申报或者部门推荐,由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后,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名特优新”认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个体工商户名下,并进行标注和公示。 (三)分类来源 1.自主申报认定:个体工商户根据属地原则,登录“全国‘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培育平台”(以下简称培育平台),完成自主申报。市场监管部门经走访核实、征求意见、信息公示等步骤后,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2.部门推荐认定:充分发挥市、县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对有代表性、亟需进行保护、具有导向作用的个体工商户,如老字号、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乡村工匠、退役军人创业者、行业领域内优秀代表人物等,经相关部门组织推荐,由同级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在分型分类精准帮扶政策实施初期,各地可以更多通过部门推荐、实地走访、数据比对等方式,挖掘培育本区域“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四)分类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础标准实行全国统一,分类标准结合本地实际,以县(市、区)为单位制定。 1.基础标准: 个体工商户分类基于分型结果,原则上从“成长型”和“发展型”个体工商户中认定,部门推荐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可以不受此限。对退役军人、高校毕业生、残疾人、返乡创业农民工等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适当放宽分类来源。 个体工商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或者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 A.申报或推荐之日前2年内,有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的罚款及以上行政处罚信息,尚未完成信用修复的; B.有违法行为正在被行政机关调查处理的; C.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2.分类标准: (1)“知名”类:产品和服务质量好、诚信经营、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拥有辨识度、显著性、标志性的经营字号,如拥有自主品牌、商标、专利权、地区标志性字号等; ②在县及以上行政区域或在相关网络平台有较高市场占有率或知名度,如经营者接受过电视台、报纸官方新闻采访,担任行业协会会员,承担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经营同一字号3家以上门店等; ③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自媒体帐号拥有粉丝(关注)人数(多个平台的,以粉丝数最高的为准); ④产品服务好质量好、诚信经营(如被评为放心消费示范店、食品安全放心店、食品经营店规范化建设点、线下无理由退货承诺店、经营者或经营产品获得县级以上荣誉等; ⑤在“小个专”党建方面获得过荣誉,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评选的“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级个体私营企业协会推荐、表彰的优秀个体工商户。 (2)“特色”类:指从事属于或与区域特色行业、重点产业范围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特殊价值、存在特别贡献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授权使用人或使用单位,且从事的经营项目与地理标志相关; ②从事本县(市、区)特色产业、农业、品牌等行业,持有或使用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定登记、名特优新农产品证书等具有一定行业引领作用; ③依托区域文化和旅游资源,经营旅游接待、手工艺制作、土特产品销售、特色餐饮服务等地方特色产品和特色服务的,如餐饮类、手工艺制作、土特产销售、旅游住宿类、特色文娱类; ④经营理念、经营方式独特,在区域内有一定代表性的; ⑤经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当地特色行业、产业协会推荐,经审核通过“特色”类的。 (3)“优质”类:指执着坚守、长期经营超过一定年限,或具有较强专业能力拥有专业资质证书的个体工商户,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拥有市政府认定的传统老店如“老字号”的(成立时间悠久、诚信经营、产品服务独有特色、有口皆碑),属于本地传统手工艺、祖传手艺等有一定知名度; ②从事行业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文物文化遗址保护、民间传统艺术或少数民族文化等传统文化的; ③经营者拥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乡村工匠等传统文化标志; ④经营者持有曾获二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或市级及以上技能荣誉; ⑤经营者拥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并从事关联行业的; ⑥取得相关管理体系认证,或产品质量认证等; ⑦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优质”类。 (4)“新型”类:指行业分类属于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需满足下列任一条件: ①个体工商户或其经营者是依托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如网络创作、自媒体、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在相关平台的美誉度高、粉丝量或用户数量大,经营状态良好等; ②从事属于“7+18+N”现代产业体系中涉及的产业,其中“7”是“医、车、电、数、游”以及被动式超低能耗建筑和都市农业7个重点产业,“18”是新能源和智能网联汽车及零部件、文化体育旅游等18个重点产业链,“N”是每个县的县域特色产业; ③率先从事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经营,在当地发挥引领示范作用,有效带动产业发展和周边群众致富; ④其他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产业协会推荐,并审核通过的“新兴”类。 3.数量比例: 四个类型的个体工商户之间不设数量比例要求。同一个体工商户只能认定为一个类型。同一自然人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立多个个体工商户的,最多只能有一个个体工商户获得认定。 (五)分类方法 1.时间安排: 个体工商户分类每年定期组织开展一次,在当年8月中旬起,个体工商户集中分型判定结束后进行,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次年1月1日起,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始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2.推荐和认定方式: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推荐和认定工作以县为单位进行。 自主申报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申报后,县市场监管局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并对拟认定的个体工商户进行走访核实后,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并标注具体分类,报市市场监管局。 部门推荐认定的,县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推荐,并通过培育平台进行审核后予以认定。拟推荐为“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的,需要事先征得经营者本人同意。 (六)有效期和评估确认 “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认定有效期为3年,以认定时间为准。有效期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已不符合标准的,应当及时取消认定。“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培育平台,于每年7月底前完成信息报告。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要在变更后及时报告。认定部门应当审核信息报告,并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是否继续符合分型和分类基础标准进行确认。 在分类有效期的最后一年,由认定部门对“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整体发展情况进行评估。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有效期延长3年: A.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缴税、吸纳就业等指标3年内有明显增长的; B.3年内获得过县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C.由认定时的“成长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发展型”个体工商户,或者由“生存型”个体工商户提升为“成长型”个体工商户的; D.推荐认定的个体工商户,经推荐部门同意的。 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已认定的“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在自主申报过程中以欺诈、贿赂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取得认定的,应当撤销认定。个体工商户自被撤销认定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