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403681453/2021-00037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文日期: 2021-09-13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工作的公告
涞源县医疗保障局关于受理2021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准入申请工作的公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医疗保障局   发布日期:2021-09-13

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1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试行)》(冀医保规〔20192号)、《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纳入实施细则(试行)》(冀医保规〔20204号)以及《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保定市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保医保字〔201969号)有关规定,按照保定市医疗保障局工作要求涞源县医疗保障局2021年度第二批次新增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申请受理工作即将开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申请受理时间、联系方式

2021913日至1013日(周六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301200,下午130—1730

联系电话:7315018

二、申请受理流程

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分别申请受理。

涞源县申请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定点资格的医药机构,由涞源县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受理。

在按要求做好医保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材料受理基础上,按照省局和市局有关规定及申请纳入工作流程,开展定点纳入工作。

三、申请条件

新增定点纳入管理应遵循技术好、服务优、价格低、布局合理、分类纳入的原则。

(一)申请纳入普通门诊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每月门诊量达到 100 人次;

4.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6.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7.至少配备 2 名具有执业医师资格并从事 5 年以上临

床工作的医师,其中主治以上医师不少于 1 名,配备执业护士不少于 2 名;医师、护士实际执业类别、执业地点必须与注册证书相一致;

8.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

9.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10.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11.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

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

12.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13.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二)申请纳入普通住院定点的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医疗机构布局计划;

2.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一级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 20 人次,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每月住院人次应达到 100人次;

4.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不得高于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5.次均费用不得超过同病种同级同类公立医疗机构均值;

6.医保目录内药品、诊疗项目使用率达到相关规定要求;

7.配备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同志分管医保工作,100 张床位以上的医疗机构应设医保办公室,安排专职工作人员;

8.与主要从业人员依法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按时足额缴纳职工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9.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医用耗材、疾病病种、医保医师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10.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医疗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费用监控、处方点评、处方审核、医疗质量、医疗安全等管理制度记录完整且规范;

11.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2.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三)申请纳入定点的零售药店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统筹区定点零售药店布局计划;

2.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正常运营 3 个月以上,所有零售药品、器械明码标价,实行收费清单制;药品销售价格不高于区域内定点零售药店均值;

4.至少有 1 名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的药师,且注册在本零售药店,在营业时间内能为参保人提供处方审核、指导合理用药等服务,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且劳动合同在

有效期内;

5.至少有 2 名熟悉医保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规定的专(兼)职医保管理人员,并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在有效期内;

6.应当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技术和接口标准,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安全有效对接,为参保人提供直接联网结算。设立医保药品、耗材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的医保编码;有药品、耗材进销存管理系统,并建立进、销、存台账;有健全的财务管理系统,能打印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

7.具有符合医保要求的医保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统计信息管理制度、药品质量安全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及收费票据管理制度等;

8.设置专柜陈设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处方、非处方药品分别陈列,有明确标识;

9.提供 24 小时售药服务,公开药店电话;

10.营业场所、设施设备、人员配备等应当持续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

11.能够积极主动配合医保工作等。

四、申请资料

申请纳入医疗保障协议管理的医药机构应提供以下材料:

1.承诺书;

2.《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住院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申请表》《河北省医疗保障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      

 3.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零售药店提供《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以上证照均提供副本复印件;

4.医疗机构提供科室设置一览表;

5.房屋权属证书或租房协议书;

6.职工花名册,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医师药师类别、所学专业、执业范围、执业地点、职称、行政职务等(含银行出具的工资流水);

7.指定药品、耗材、诊疗项目价格表;

8.医疗机构提供医用设备清单及对应收费标准。

相关申请表格可在文件下方下载。请严格依照文件要求准备相关材料,认真填写各类申报表格、加盖公章,并依照材料清单顺序,组织、排列申请材料,装订成册后在规定时间内提交。

五、注意事项

各申请单位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填报相关信息。后期现场考察工作中若出现与填报内容不符的问题,则视情况按照提供虚假材料处理,3年内不再受理定点申请。

逾期未递交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

 

 

                                                 涞源县医疗保障局                                                  

                                                           2021913

附件: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