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09723/2021-00504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发文日期: | 2021-09-07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发布日期:2021-09-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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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的通知保政办发〔2018〕1号 莲池区、竞秀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12月22日市政府第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8日
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科学合理使用城市建设用地,规范和指导规划建设活动,加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条件是指依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规定,对规划建设地块的土地供应及建设活动提出城市规划基本控制要求。 第三条 市主城区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实施规划条件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市主城区内规划条件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土地划拨或出(转)让、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规划与建筑设计单位进行规划、建筑设计,建设单位进行建设活动,应当严格落实规划条件。 第六条 提出规划条件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及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法规、规范规定等,并结合建设用地及周边实际情况确定。 第七条 规划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用地范围,规划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面积、性质以及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建筑高度控制、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 (二)需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服务用房等; (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有关规范、标准规定的强制性内容和要求。 第八条 对同一建设项目,在提出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规划方案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规划核实过程中,应当保持规划条件的连续性、一致性。 第九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提出规划条件。 第十条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一条 国有土地依法转让时,应当附具原有规划条件;原有规划条件所依据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依法修改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修改后的控制性详细规划,重新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的,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核准转让;规划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的,不得转让。 第十二条 没有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依法转让前,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三条 对于因企业改制、资产重组及其他需要进行土地使用权分割的非建设活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接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可出具规划意见。 第十四条 对于在出让年代较早,未提出过规划条件或出让合同中容积率等指标不明确的土地上进行建设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规划条件并函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土地手续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方可办理后续规划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用地条件明显受限的地块,不宜单独提出规划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自提出规划条件之日起2年内,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未出让、划拨土地的,或建设单位未在出让、划拨土地上进行建设活动的,原规划条件自行失效。需要延期的,申请人应当及时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使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规划条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并报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土地出让、划拨前的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一)申请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说明申请变更的原因、内容和要求,提供原有规划条件;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乡规划和现行政策法规、规范规定,对符合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有关规定要求的申请事项,可重新提出规划条件,原规划条件同时废止。必要时,需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变更手续; (三)规划条件变更涉及控制性详细规划容积率调整的,按照《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保政函〔2017〕101号)有关程序执行,不再单独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第十九条 已经依据规划条件出让、划拨的建设用地,原则上不得变更规划条件。确属特殊情况需变更的,应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后,规划条件的变更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报告,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附拟调整方案。 (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是否需要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组织技术人员、相关部门、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进行专题论证; (三)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意见,必要时应进行走访、座谈或组织听证。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 (四)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申请报告、调整方案、专题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修改后的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及时将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抄告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依据变更后的城市规划条件完善相关土地手续后,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书面函件后,方可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 (六)规划条件变更涉及容积率调整的,按照《保定市主城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办法》有关程序执行,不再单独履行规划条件变更程序。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分期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分期申请规划核实。对于同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的所有建设工程,应遵循“一次申请、统一核验”的原则,特殊情况,如涉及公众利益、社会利益或其他情况的,经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同意后,方可分批申请规划核实。 第二十二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图件核验、现场踏勘等方式进行 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登记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核实结果通过网站等形式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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