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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9045934/2021-0041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 发布机构: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1-08-06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公示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公示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1-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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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方式

1

2021.7.18

消费者在某烤涮馆就餐时,发现店里的海鲜是臭的。

经调查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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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2021.7.22

某铁锅炖菜,排骨变质发臭。

经调查消费者无法提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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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021.7.23

在某网点购买6桶德国雀巢奶粉,没有中文标识。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该网店营业执照已于2017年9月6日注销,消费者投诉的某母婴和该网店无关系,发货地址为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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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2021.7.25

在某第三方网购平台购买的大虾,发现有昆虫。

经我局餐饮工作人员调查,投诉情况不属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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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21.7.31

2021年7月29日中午在某超市购买的生猪肉,食用后发生上吐下泻的症状,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经我单位调查核实,该店提供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以及冷鲜肉的进货发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非洲猪瘟病原荧光PCR检测结果、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检验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能够证明采购和销售的冷冻猪肉属于合格肉制品。电话和消费者联系,消费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后经我局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调解,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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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2021.8.2

费者于7月18日在某超市购买的猕猴桃,发现猕猴桃烂了,消费者认为存在质量问题,要求退换。

经我局工作人员调查,该猕猴桃并没有质量问题,只是变软了,但商家依然给予消费者退款,消费者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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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2021.7.19

2021年7月16日18:27在某药店购买药品蒲地蓝消炎口服液,购买价格为38.8元,但在其他药店购买价格为35元,认为有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经查,该药店销售的蒲地蓝口服液标价为39元,会员价为38.8元。发改价格(2015)904号文件规定,自2015年6月1日起,除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据此,药店不构成价格违法。执法人员与反映人进行了沟通,其无法提供其他药店销售35元的证据,出于对该药店销售人员的服务态度不满,打了投诉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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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21.7.19

2021年7月16日21:00在某烧烤店就餐时,发现锡纸豆腐皮内存在虫子,向店家反映不予处理,认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经查,该店手续齐全,食材未发现问题。据了解,当事人反映的情况不合常理:其点那道菜是经过高温加工过的热菜,即使食材里有虫子也不可能还是存活状态,而且盘中的菜已经全部吃光,只剩下那只活动的虫子,虫子看上去很大,爬动也很活跃,进餐过程中不应该没有发现。当晚,当事人双方发生争执后,反映人在抖音上发布了视频。因现场情况已不能还原取证,无法认定该店存在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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