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征收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涞源县水利局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0年第39号,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三十二条; 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5月30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水利厅、中国人民银坊石家庄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河北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非税[2020]5号)第五条; 4、河北省财政厅、物价厅、水利厅《关于调整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173号),自2017年7月1日执行) 5、河北省水利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信息平台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冀水保[2021]13号) 6、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减免对小微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的通知》(冀财税[2015]34号) 7、保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中小微型企业发展情况调查的通知》(保工信[2011]368号)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8、河北省税务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收职责划转业务衔接工作的通知(冀税发[2020]145号 | 社会 | 1、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每平方米1.4元一次性计征。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2、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第一款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每立方米计征,其中露天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7元计征、地下矿开采按每立方米0.3元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2000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400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1.4元。 3、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4、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按照每立方米0.3元计征(不足1立方米的按1立方米计)。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 1、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 (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 (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 (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 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 (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 (五)建设军事设施的; (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小微企业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收入部门免征 | 涞源县水利局涞源县税务局 | 通过网上缴纳和税务大厅缴纳 | 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建设单位应缴费额并开具缴费通知单,缴费人凭缴费通知单在规定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 | 031273213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