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359045934/2017-00081 | 主题分类: | 食品药品监督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17-08-23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市场监管局大力整治农村药店诊所 | ||||
| 涞源县市场监管局大力整治农村药店诊所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7-08-2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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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市场监管局大力整治农村药店诊所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局关于开展城乡结合部、农村地区药店诊所药品质量安全集中整治的通知精神,按照市局印发的实施方案, 涞源县市场监管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各药品、药械、稽查、各基层分局为副组长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药品流通股和药械监管股,确定了信息联络员,及时收集集中整治信息,认真分析总结上报。 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集中整治方案,确定集中整治对象,将整治工作任务分解到各基层分局,各分局集中力量按网格化的要求将整治任务进一步细化责任到人,按照方案要求,现已全面进行自查自纠,自查发现的药品质量安全问题进行自纠整改。 非法渠道购进药品并使用 在日常监督检查中我局就发现了不少此类问题。2017年3月我县一诊所药品在购进渠道上存在严重的问题,该诊所购进的一批脑心康胶囊,供货商既无《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也无合法购销药品凭证。市场监管局没收该诊所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的,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这也提醒村医要提高法律意识,不要贪图一时便宜。毕竟从这些没有资质、没有培训的流动药贩购药,“药品”质量没有保障。 村医自行研制配“自制药” “自制药”不能想制就制,想卖就卖!诊所无医师资格证和医师执业证为患者贴敷自制膏药的诊疗活动都是违法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五条: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配制。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售。 未严格按照药品的贮藏要求储存药品 个别诊所不配备阴凉柜,所有药品都一股脑放置柜台货架上,其实,室温达到35℃时有些药也会“中暑”!药品无视储存温度,是很多诊所容易忽视、或者明知道但不在意的问题。因货架药品分类不明确,拿错药品、输错药等造成患者死亡的病例也不在少数,只有严格按照规定的存放条件储存,才能保证药品疗效。 通过一阶段的集中整治,有力地规范了药品经营使用市场秩序,进一步打击违法经营使用行为,营造良好的安全合理用药环境,提升了药品质量安全水平,强化了主体责任意识,增强了自律意识,降低了安全风险,达到规范零售药店和诊所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及药学服务,进一步保障公众用药安全有效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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