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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4217/2017-00266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涞源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17-04-2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关于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关于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发布机构:涞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17-04-25

【关于敦促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维护全市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各类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优化我市的发展环境,保定市政法机关决定自20174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打击整治百日会战专项行动。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以下统称犯罪人员)以改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限令犯罪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730日止,主动到司法机关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犯罪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仅因形迹可疑被司法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犯罪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以及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或者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人员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五、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犯罪人员,动员、规劝犯罪人员投案自首。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举报电话:110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定市人民检察院     保定市公安局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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