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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0809678/2015-00201 主题分类: 教育 发布机构: 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文日期: 2015-04-17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教育局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涞源县教育局校长管理暂行规定
发布机构:涞源县教育和体育局   发布日期:2015-04-17
为进一步加强校长队伍管理,突出校长在学校管理中的主导地位,突出过程管理的决定性作用、安全稳定管理的保障性作用,保证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教学质量的核心地位,特制订本规定。
一、本规定中的校长指经教育局正式任命的各农村中小学、县直学校、民办学校的校长(园长)、副校长(副园长)。
二、健全值班制度。全体农村寄宿制中小学校长在工作日内必须住校值班(一把手在单位住校天数每周不得少于3天),寄宿制学校根据需要增强值班力量,确保人员和财物安全。县直和非寄宿制学校全体校长轮流值班,每天至少有一名校长住校值班。因事、因病不能住校值班的,校长向局长请假并报教育局办公室备案。副校长向校长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各单位在月末向行政办公室报下月本校领导值班安排表并加盖公章。
三、深入教学一线。全体校长要深入教学一线听课,每周不少于4节,并按规范做好听课记录。农村小学校长每月必须保证去所有教学点检查工作两次。全体校长要把每天的工作进行整理,做好工作日志。
四、严肃工作纪律。全体校长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其他上级有关规定,工作时间不准饮酒,不准赌博,不准出入娱乐场所。
五、切实保障安全。确保食堂及饮水安全,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必须取缔小卖部或超市。
六、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教育局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教学点经费足额由教学点使用。
七、完善管理制度。根据本规定,各学校要制定相应的学校教育干部、教师管理规定,校长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努力建设一支勤政、务实、高效的教育干部队伍。
八、实行民主管理。学校主要领导不能利用职务之便,在重大事项上独断专治,在职称评定,评优评先、人事安排、招生考试等工作中要阳光操作、民主管理。
九、加强社会监督。全县所有学校要将本规定在学校教师大会上公开宣读,并在公示栏进行公示,接受教师、学生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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