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01329/2014-00127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发文日期: 2014-08-2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涞源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涞源县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涞源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发布机构:涞源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2014-08-29

局属各单位、各运输企业: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和交通运输部、省、市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会议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以来重特大事故教训,切实强化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严格落实交通运输从业单位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经研究决定在全行业部署开展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现将《涞源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印发你们,请各单位结合实际,迅速行动,全力抓好组织实施。

涞源县交通运输系统打非治违与

集中整治专项行动方案

 

根据《河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河北省“六打六治”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冀安委【20149号)、《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平安交通”建设集中整治安全生产若干问题的意见》(交安监发{2014}166号)和省厅、市局有关通知精神,决定在全市交通运输系统认真开展打非治违与集中整治专项行动(以下简称“专项行动”),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树立红线意识、底线思维,以建设“平安交通”为主线,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总体要求,严格落实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上限处罚和严厉追责的“四个一律”执法措施,集中打击、整治一批当前表现突出的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进一步规范全县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杜绝因非法违法行为造成的事故,保障全县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整治内容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运行为。一是对无证、无资质从事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法律责任。二是对超资质范围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一律上限处罚,严格问责,停产停业整顿,并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公开曝光。三是对安全生产条件达不到要求的企业和车船,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经营资质。

责任单位:工程股、公路管理站、养护中心、运管站、出租和城市公交管理站、路政大队。

(二)严格整治公路桥梁、隧道安全隐患。一是继续按照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关于印发全省公路隧道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交公【2014251号)要求开展专项治理。二是严格按建设期标准规范完善公路隧道机电和附属安全设施。三是与公安、安监等部门联合建立健全隧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配合公安部门严查严纠隧道内各类严重交通违法违章行为。四是要完善公路桥梁工程师制度,加大巡查力度,提升公路通行条件。

责任单位:工程股、公路管理站、路政大队、养护中心。

(三)严格整治公路施工安全问题。一是严格落实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质量与安全审查负责制,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实行技术管理人员带班制。二是严格按照隧道、桥梁围堰、支架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监控量测、设置救生通道等措施,对发现的违规行为以及隐患整改不力的,一律依法上限处罚。三是严查严罚转包、违法分包、现场施工企业与中标企业不符等问题,以及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从业人员培训不到位等行为。

责任单位:工程股、公路管理站、养护中心。

(四)严格整治道路客运安全问题。一是严格整治挂靠经营以及车辆超员、超载、超速行为。二是督促道路客运企业合理调整长途客运班车的发车班次和客运包车的运行时段,严格落实凌晨2时至5时停车休息或接驳运输制度,禁止在该时段运行,凡违反相关制度规定的客运车辆一律停运整改。三是对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客运包车、尤其是长期在异地违规经营的省际包车,一律停止发放包车客运标志牌,停运整改。四是原则上不再审批新的800公里以上长途客运线路,不再审批新的卧铺客车。2014年底,对现有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及车辆逐条逐车进行安全风险评估,符合安全运营要求的准许继续运营,不符合的立即进行停运整改,完善安全措施后方可恢复运营。以后对于800公里以上的长途客运线路,不能避免凌晨2时至5时运行的,必须实施接驳运输,否则在经营期限结束后,不再许可延续经营。五是对不符合农村客运安全通行条件的线路和车辆坚决取缔。深入排查农村客运线路,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进行严格查处,督促整改。引导农民乘坐具备资质的农村客运车辆。六是严格客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凡应接入而尚未接入的车辆,所属企业必须立即进行整改。2014831日前,仍未按要求接入系统的车辆,停业整顿一个月;一个月后整改仍不到位的,一律取消车辆营运资格。对已装监控系统但不能正常使用的车辆,停运整改,直至正常使用。对故意损毁、屏蔽系统的,发现一次对相关车辆停业整顿;发生两次以上行为的,取消营运资格。

责任单位:运管站、出租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五)严格整治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问题。一是严格查处危险货物托运人未依法将危险货物委托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车辆)承运危险货物的行为。二是所有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必须在2014年底前加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1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三是严格查处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者运输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超出许可承运的危险货物类别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等非法营运行为;查处无从业资格证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行为;在充装场所加强对危险货物托运人托运行为的监管。四是严格危险货物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接入管理。五是认真开展危货运输人员安全警示教育。

责任单位:运管站。

(六)严格整治水上运输安全问题。

责任单位:运管站。

(七)严格整治城市公交安全问题。一是严格落实《加强公交车辆安全防范工作十条要求》,加强人防、技防、物防建设。二是通过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系统加强对车辆行驶过程和场站运行情况的动态监控,及时制止和纠正超速驾驶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城乡客运一体化延伸出城公交车辆的超载、超速运输。三是加强公交停车站、点的防范,凡夜间在外停放的公交车必须有安全保卫人员看管,次日发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监控室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重点监控公交枢纽站、运营车辆、加油站,对重点时段、重要节日期间,要增加人员、加密频次。

责任单位:出租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八)严厉整治出租汽车经营行为。一是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的牵头者和组织者,特别是要打击欺行霸市、垄断市场强迫交易、带有黑社会性质的非法运营和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团伙。二是严厉查处非法经营的“黑车”,伪造营运证照的小客车、驻点运营的异地出租汽车,以及其他小型客运车辆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在车站、宾馆、医院、城乡结合部等地区非法运营车辆和倒卖客源、扰乱出租汽车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严厉查处节假日、上下班高峰和恶劣天气情况下非法从事出租汽车经营行为。

责任单位:运管站、出租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九)严格整治其他领域安全问题。一是加强单位内部重点部位和区域安全监控,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安全意识、防范能力。二是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按规定安装配备消防设施器材,及时发现消除火灾隐患,确保消防安全。

责任单位:局属各单位。

(十)严格道路运输企业标准化达标创建。一是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督促行业内未完成考评的“两客一危”交通运输企业尽快申请考评,对8月底未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证书的企业一律吊销其道路运输许可,责令退出运输市场。二是全力做好全县普货运输企业、机动车维修企业和货运场站的三级达标创建工作,力争在规定时间内全部达标。

责任单位:运管站、出租和城市公交管理站。

三、时间、步骤

2014821日开始,到12月底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和自查自纠阶段(821日至915日)。

1.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抓紧制定本单位具体实施方案,层层动员部署,广泛宣传发动。

2.各单位对企业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将未取得证照或证照过期的企业向社会公告。

3.各单位要督导本部门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凡存在重点整治的十类行为的,要立即按要求进行整改。

(二)集中打击整治阶段(916日至1130日)。

1.组织开展专项执法。各单位要组织业务骨干对本行业交通运输企业进行拉网式执法,对已公告证照过期的企业进行逐一检查,仍在生产经营建设的,一律予以关闭取缔。对存在十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的企业,进行严厉打击和整治。严明责任,严格奖惩,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的执法责任制,对已存在重大问题和隐患应发现而未发现,应检查而未检查,应督查而未督查的实行“事前追责”,对发生事故的要实行“倒查问责”。

 2.组织开展突击检查。各单位按照“四不两直”的工作方式,抽调精兵强将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突击执法,坚决消除盲区和死角,要真打真查,敢于碰硬,查出实情,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三)巩固深化阶段(121日至31日)。

1.开展专项行动“回头看”,对没有认真开展专项行动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全面改正;各单位要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尤其是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逐一复查,切实巩固专项行动成果。

2.各单位要对开展专项行动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常态化“打非治违”工作机制。县局将组织召开专题会议,交流“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做法和经验。

四、保障措施

(一)建立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备案督办制度。各单位对实施关闭取缔、暂扣或吊销有关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并按规定上限罚款等行政处罚,以及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严重非法违法行为进行备案,一案一档,跟踪督办。备案和督办情况于12月底前报县局法制股。

(二)严格实施“黑名单”、“重点监管名单”制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制度》和《交通运输安全生产重点监管名单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发现符合“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名单”所列违法违规情形的,特别是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且不整改以及因非法违法行为导致事故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和“重点监管名单”。对考核中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

(三)严格责任追究。专项行动期间,同一企业在1个月内发现2次严重非法违法行为的,一律予以关闭,并严肃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导致事故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责任。             

(四)严格督导检查。各单位按照方案要求开展督导检查。县局根据领导包保责任制度要求,成立由局领导带队的督导组开展专项督查,督导组将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现场以及明察暗访等方式,对各单位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全方位、全过程督查,对发现的问题隐患进行通报,并组织复查。

五、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为全面加强组织领导,县局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监督、指导、协调专项行动。局属有关单位和运管站、出租公交管理站等主管部门也要分别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协调本单位的专项行动。各部门“一把手”要切实履行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亲自担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长,亲自部署推动,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突出问题,确保专项行动深入开展、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落实责任,严明纪律。各单位要认真落实专项行动工作职责,主动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研究部署有关工作;对管理职责不清或涉及多个管理部门的要加强沟通协调,共同采取监管措施,杜绝盲区死角。各单位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抓好本部门本行业(领域)专项行动,防止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各单位要将专项行动开展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三)严格督导,确保实效。各单位要按照领导包保责任制要求,实行市包县和运输企业、县局包运输业户、企业领导和管理人员包保营运车辆和驾驶员的层级包保制度,把每一辆车、每一家企业的监督责任分包落实到具体领导、具体人员,逐人、逐车、逐企业建立台账,逐级上报备案,强化日常监管,将责任落实到最基层、最具体的单位,做到责任捆绑、一包到底,包排查、包整改、包督导、包落实,实现全过程、全覆盖。督促企业按照总体部署要求,结合自身实际开展专项行动,切实做好自查自纠、隐患排查、安全管理、教育培训、建章立制等工作,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扎实工作,务求实效。

(四)认真总结,及时反馈。各单位要建立专项行动信息报送机制,明确责任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责任人,畅通信息报送渠道,及时总结上报领导重视、宣传发动、安排部署、严格执法、活动成果、存在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各类信息和情况。自825日开始,每周三上午10:00前报上周工作动态;每月25日前报上月整治情况;督导检查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督查报告;12月底报专项行动总结报告和专项行动中被责令停产整顿或关闭取缔的企业复查情况报告;重要情况随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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