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0067468x/2014-00107 | 主题分类: | 工商 | 发布机构: | 县工商局 |
| 发文日期: | 2014-04-09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工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 ||||
| 涞源县工商局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 ||||
| 发布机构:县工商局 发布日期:2014-04-0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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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推进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促进全县经济快速健康发展,以既有利于规范监管执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又有利于创造宽松和谐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增长为总体思路,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轻市场主体负担为主要内容,切实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以及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行政权力依法公开、公正行使,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更好地履行工商管理职能,涞源县工商局在全系统开展“规范执法惠企减负”专项行动。 一是重点解决行政处罚中滥用强制措施和自由裁量权及法律适用标准不统一的问题。规范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解决无法律依据、不经审批采取强制措施,不依法解除强制措施,强制措施文书使用不规范等问题。结合执法实际,建立并实行行政强制措施审查、登记备案制度,加强对行政强制行为的监督。克服执法自由裁量主观随意性大的问题。要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手段、危害后果合理确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二是重点解决涉嫌犯罪案件不移交的问题。全面学习和掌握司法机关有关行政处罚案件移交的标准和规定,强化法制观念,坚决杜绝该移交的案件不移交、以罚代刑等问题的发生。要充分发挥案件核审、审批环节的监督作用,同时加强与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确保该移交的案件全部移交。 三是重点解决办案程序不规范的问题。在执法办案中要严格执法“六不准”:一是不准未取得行政执法证的人员,执法办案;二是不准随意立案,立而不查,随意销案,或者编造举报信息立案调查;三是不准以立案查处相威胁变相收取费用;四是不准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先行收取罚款;五是不准不按规定时限和程序办结和执行案件;六是对于罚款数额较大且达到罚款最高限额70%的处罚案件(即高幅度处罚案件),办案机构不准自行决定罚款数额,必须经案件审理委员会或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四是重点解决行政处罚文书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行政处罚文书的使用要清晰反映执法办案的流程。全面推行说理式处罚决定书,重点解决行政处罚决定书必备项目不全、违法事实表述不清或过于简单、适用法律错误以及法律依据表述不明确、不一致的问题。在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时,要完整、清楚的表述案件违法事实,强化对违法事实认定的说理,准确适用法律依据,进一步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质量。 五是重点规范扣留、罚没物资处理行为。建立由财务、监察、法制等部门共同负责的扣留、罚没物资公物仓管理制度,实行专人负责,严格出、入库的登记与交接程序,加强对公共财物的管理。 六是重点解决重复检查、交叉执法的问题。建立完善监督制约机制,解决多头执法、交叉执法、重复检查的问题。要充分发挥职能机构的业务专长和资源优势,重新界定执法范围,明确执法责任。实行立案备案制,统一案源登记,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一律不得随便进入企业检查。 七是重点解决“重罚款,轻服务”的问题。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和民主行政的价值取向,将引导与服务、教育和防范作为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加大行政指导工作力度,实现行政监管由管理型向服务管理型的转变。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社会危害程度不大,但又必须予以罚款处罚的违法行为,视情节和改正情况,在自由裁量权范围内,按从轻就低原则,能轻罚的不予重罚,能按低幅度处罚的不按高幅度处罚。重点把握以下原则:一是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不是目的,要将处罚与教育有机结合。二是轻微违法不罚款原则。对轻微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通过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处罚。三是可罚可不罚不罚款原则。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罚可不罚的违法行为,经行政指导可以得到纠正的,免予罚款处罚。四是改正违法行为不罚款原则。对发生违法行为不存在主观故意,且能积极改正的,不再给予罚款处罚。五是一般不适用简易程序罚款原则。对应当适用简易程序处罚的违法行为,能通过告诫、指导加以改正的,一般不再予以罚款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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