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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4217/2023-00628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涞源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3-06-1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公安·打防控】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依法行拘
【涞源公安·打防控】无证驾驶、使用伪造驾驶证!依法行拘
发布机构:涞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3-06-15
    驾驶机动车需考取相应的驾驶证,具备驾驶资格方可驾车上路行驶,这既是对自身安全负责,也是对他人安全负责。置他人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心存侥幸违法上路必被严惩。近日,涞源警方查处一例无证驾驶、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交通违法行为。

2023年6月7日上午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东团堡派出所交警中队执勤交警正在辖区某路段开展交通秩序整治工作,依法对酒醉驾、涉牌涉证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彼时,一辆某品牌小客车向执勤点驶来,示意其停车后,民警上前对车辆及驾驶员进行盘查。驾驶员杨某某出示其使用的“驾驶证”及车辆行驶证,在检查过程中,民警发现杨某某的驾驶证字体与正常的驾驶证字体存在差异。证件存疑,随即民警对其驾驶证信息进一步核实,最终确认小客车驾驶员杨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证据面前,面对民警的询问,杨某某如实交代了其无证驾驶,且购买使用伪造机动车驾驶证的违法行为。

当日,交警大队东团堡派出所交警中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杨某某作出暂扣机动车、收缴其使用的伪造驾驶证、行政拘留20日的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九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警方提示:

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要遵规守法、安全文明,未取得驾驶证不得驾驶机动车。此外,使用假牌、假证以及套牌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往往无视交法、肆意妄为,严重影响道路通行秩序,给其他交通参与者带来安全隐患。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开车莫抱侥幸心理,遵法守规走的才是最便捷、安全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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