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755464217/2021-00567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涞源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1-12-09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重拳严惩非法采矿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重拳严惩非法采矿守护一方绿水青山
发布机构:涞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1-12-09
        不法分子受利益驱使非法采矿,不仅违反法律法规,更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造成国有资源的流失。近日,县公安局多警种联动配合,成功侦办一起非法采矿案,三名犯罪嫌疑人被依法逮捕。

案例回顾

2021年10月中旬,县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接到群众举报,辖区某乡一山体处有人非法开采白云岩矿。接到举报后,局党委高度重视,立即指令由特巡警大队、环境安全保卫大队民警成立专案组全力攻坚,严厉打击私挖滥采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行为。

结合举报线索,办案民警迅速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对现场周边进行大量走访及分析研判工作,最终掌握了该非法采矿点的人员组织结构及相关犯罪证据,随即部署对非法采矿人员的抓捕工作。当月24日,组织实施犯罪活动的嫌疑人赵某某、许某某、仲某三人先后被抓捕归案。证据面前,赵某某等三人均如实供述了其为攫取不法经济利益,自今年8月份起由许某某做为中间人,纠集赵某某、仲某两人雇佣工人在没有办理任何开采手续的情况下,于涞源县某乡辖区内山体开采白云岩矿的犯罪事实。目前,三名嫌疑人已被依法批准逮捕。

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等犯罪活动,将造成自然资源的破坏流失和生态环境的污染损毁,涞源公安对此类犯罪行为,将始终保持高压态势,本着“伸手就抓、露头就打”原则,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打击一起,对涉案的人员一查到底,全力维护我县良好的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秩序!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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