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754039518/2012-00039 主题分类: 政务信息 发布机构: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12-11-22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亚硝酸盐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通知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关于加强亚硝酸盐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通知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11-22

 

 

                    

 

 

涞食安委[2012]1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关于加强亚硝酸盐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工作的通 

 

县政府食安委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亚硝酸盐生产、销售和使用的管理,有效预防和杜绝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加强亚硝酸盐管理预防食物中毒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亚硝酸盐的生产、经营、使用安全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级、各部门要将此项工作与十八大安保工作相结合,作为食品安全工作特别是当前正在开展的食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活动的重中之重,作为一项重要的民心工程纳入本辖区、本系统的核心工作内容。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亲自安排,主管领导要认真谋划、精心组织,确保专项整治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二、突出重点,严格监管。按照“各级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原则,坚持整治与帮扶相结合,以执法整治为手段,以规范提高为目标,认真做好亚硝酸盐生产、销售、使用的管理工作,彻底清查违法生产、销售、使用的亚硝酸盐来源、渠道;对具有生产、经营食用亚硝酸盐、工业用亚硝酸盐资格的单位或个人进行规范管理;对未取得相关证照擅自生产、经营、使用食用或工业用亚硝酸盐的企业、日用百货、食品商店(场)、集贸市场、小摊点、小商品批发市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予以取缔。

三、明确职责,狠抓落实。县食安办要充分发挥综合监督、组织协调职责,对全县亚硝酸盐管理工作进行部署、协调、督导和推进。质监局负责生产加工环节的整治规范工作,对使用亚硝酸盐的企业严格备案管理,对购进渠道、单次添加量、剩余数量等实行严格监管。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的整治规范工作,对经营单位或个人的主体资格进行审查,严格执行前置审批规定;检查企业进货验收、索证索票、销售登记、购销台帐等自律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查处以工业用亚硝酸盐作为食品添加剂进行销售行为;严防工业用亚硝酸盐流失,确保食品市场安全稳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服务单位、学校周边“小饭桌”的监管,禁止餐饮企业和“小饭桌”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公安局负责工业用亚硝酸盐《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及规范经营的整治工作。住建局负责建筑行业的整治规范工作。教育局负责学校、幼儿园食堂的整治规范工作。广电局负责亚硝酸盐相关知识及各单位工作进展情况的报道。各乡(镇)负责在本辖区内开展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宣传教育活动,加强对红白喜事及聚餐时的监管,增强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四、舆论引导,信息互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部门要有针对性地的组织开展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食品安全知识,提高人民群众的防范意识和防范技能。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引导作用,播报预防亚硝酸盐食物中毒常识,公布被查处取缔企业名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鼓励消费者对亚硝酸盐生产、经营、使用环节中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倡导同行业间互相监督。及时受理、查处投诉举报案件。各级各部门既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又要强化沟通配合,互通信息,形成协调联动、条块结合、统一严密、权威高效的监管网络,消除监管盲区、死角。

五、严格问责,一票否决。工作中,各级各部门要认真分析、查找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及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治措施,及时查处发现的亚硝酸盐安全隐患问题;要不断探索长效监管机制,使我县亚硝酸盐安全管理工作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切实预防和杜绝亚硝酸盐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今后如再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实行责任倒查追究;应收缴而未收缴的亚硝酸盐或禁止使用而使用的,发生亚硝酸盐中毒事件,实行一票否决,严格追究有关乡(镇)和部门领导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

                    20121115

 

                                                       

  涞源县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21115日印发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