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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4217/2020-00516 主题分类: 公安 发布机构: 涞源县公安局
发文日期: 2020-10-15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公安·亮剑行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行为涉嫌犯罪!切勿再当电诈帮凶!
【涞源公安·亮剑行动】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等行为涉嫌犯罪!切勿再当电诈帮凶!
发布机构:涞源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2020-10-15
 

为谋取非法利益,心存侥幸为不法分子收购银行卡并邮寄给对方,以此“收获蝇头小利,殊不知这种行为已将自己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充当了电诈分子的帮凶,换来的却是身陷囹圄,得不偿失!近日,涞源警方先后对两名涉嫌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犯罪的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01010日,涞源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走马驿中队联合反电信网络诈骗中心民警在办理某起电诈案件时发现刘某某(涞源县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911月份收购两套信用卡套件并出售给郭某某,获取赃款2000余元,其中收购的银行卡被不法分子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涉案金额90000元,办案民警经过侦查及证据调取后,对刘某某实施抓捕,当日将其成功抓获;11日,两队办案民警经工作发现辖区居民孙某某通过朋友介绍收购了两套银行卡套件,并在利益驱使下,将这两套银行卡邮寄给从未谋面的网络好友获取非法利益。后经查这两个银行卡账户涉嫌电信诈骗,涉案金额110000元。在获取了孙某某的犯罪证据后民警依法将孙某某传唤至公安机关。

经讯问,孙、刘二人均如实供述了其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的犯罪事实。目前,案件后续工作正在有序办理中。

警方微普法: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凡是买卖、出租、出借银行卡、手机卡、微信号、支付宝等聊天工具结算支付账号都会涉嫌触犯帮信罪,不要为了一点蝇头小利而成为不法分子的帮凶,同时你也将会受到相应的法律惩罚。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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