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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9045934/2018-00203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督 发布机构: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8-04-08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8-04-08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为加强食品销售监督管理,规范食品销售监督检查工作,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编制本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预防为主,全程控制,严格落实“四个最严”和“四有两责”,严格落实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综合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检查等方式,不断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积极推进监管理念、监管制度、监管手段、监管方式创新,切实提高监管效能,有效防范食品销售环节区域性和系统性风险,推进食品安全形势持续改善。

二、职责分工

(一)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对各分局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2.根据委、政府和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3.根据专项执法检查的任务,确定重点对象、重点品种、重点区域等工作重点,合理安排工作进度。

4.组织对各分局专项执法情况开展飞行检查。

5.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组织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二)各分局

1.根据县委、政府和市局的安排部署,结合本地实际,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工作计划。

2.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按区域建立网格化监管台账、责任到人。

3.在日常监督检查全面覆盖的基础上,根据双随机抽查检查工作规范,按程序和要求配合开展双随机抽查检查。

三、监督检查对象

食品销售者、食用农产品销售者、食品添加剂销售者;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销售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贮存和运输服务者;本计划印发后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属于食品销售监管范畴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四、监督检查方式

(一)日常检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执法人员在日常工作中,依法对管辖区域内食品销售者的资格、销售行为、食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食品销售日常监管的主要形式。

(二)专项检查。是指食品监管部门在某一时期针对食品销售监管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集中时间,集中人力,对重点地区、重点时段、重点市场、重点品种、重点行为开展的专项执法行动。

(三)飞行检查。采取四不两直(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方式,对监督检查对象和监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双随机抽查。随机抽取食品销售者、随机选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五、检查内容

(一)日常检查

1.检查内容: 食品销售者资质,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一般规定执行、禁止性规定执行、经营过程控制、进货查验结果,食品贮存、不安全食品召回、标签说明书特殊食品销售、进口食品销售食品安全事故处置食用农产品销售等情况,以及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及入网食品销售者、为食品销售主体提供食品贮存及运输服务者等履行法律义务的情况。

2.检查项目及频次:检查项目应当对照《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详见附件)的相关内容和要求,选择食品销售者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方面进行重点检查;对食品销售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积极推进食品销售风险分级管理,科学合理地确定监督检查的频次。

3.检查人员:日常检查原则上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必要时,基层监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共治的原则,组织或邀请食品行业协会、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协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第三方成员共同开展监督检查。

(二)专项检查

1.检查内容

1)“两超一非”问题专项监督检查;

2)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检查;

3集中交易市场专项检查;

4)网络食品销售者专项监督检查;

5)校园周边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6开展节日市场和季节性食品专项检查。

2.检查人员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流通监管股及其分局工作人员。

3.其他专项检查

局部署及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其他专项检查。                                             (三)飞行检查

1.检查项目及内容:

1)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履行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者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抽查,督促食品销售者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履行进货查验及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自查等法定义务。

2)食品销售监管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检查。对食品销售监管部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抽查。

2.检查频次

每半年检查1次,每次检查不少于2分局;每个分局抽查不少于3个食品销售者              

3.检查人员:

局食品流通监管及部分分局工作人员,也可邀请相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业人员和新闻媒体参加,实行组长负责制

(四)双随机抽查检查

1.检查内容:检查食品销售者及市场主办单位等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经营规范等情况。

2.检查项目:按照 “双随机抽查检查清单进行全项检查。

3.检查对象和频次:

从全食品销售主体数据库中随机抽取;每季度抽查1次,每次抽查不少于2个单位。

 

4.检查人员:

从县局食品销售检查员库随机抽取。

六、检查要求

(一)市场监督管理局制定的监督检查计划应当报市局食品流通处备案。

(二)检查人员根据《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计划》和检查指令,出示执法证件后,开展现场检查。除办理行政许可所必需的现场检查,投诉举报检查、跟踪检查、专项检查、飞行检查、双随机抽查等有因检查外,对同一相对人,原则上不得多层、重复开展日常检查。

(三)检查人员应当对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如实记录。检查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四)对日常监督检查结果,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限期整改要求,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跟踪整改情况,并记录整改结果。

2.检查结果为不符合,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食品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食品销售活动。

3.检查中发现食品销售者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的,监管部门可以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4.检查中发现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处理立案调查制作的笔录,以及拍照、录像等的证据保全措施,应当符合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相关规定。

5.检查中发现违法案件线索,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管辖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五)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公示。日常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销售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销售日常监督检查要点表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34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1.经营资质

1.1

经营者持有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合法有效。

 

1.2

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关内容与实际经营是否相符。

 

2.经营条件

2.1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

 

2.2

经营场所环境是否整洁,是否与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2.3

是否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

 

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

 

*3.1

检查的食品是否在保质期内。

 

*3.2

检查的食品感官性状是否正常。

 

*3.3

经营的肉及肉制品是否具有检验检疫证明。

 

3.4

检查的食品是否符合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的要求。

 

*3.5

经营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包装上是否有标签,标签标明的内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6

经营的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是否显著标注,容易辨识。

 

*3.7

销售散装食品,是否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8

经营食品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9

经营场所设置或摆放的食品广告的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10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中文标签,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3.11

经营的进口预包装食品是否有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

4.1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2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4.3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存在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抽查考核不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在岗从事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的情况。

 

5.从业人员管理

5.1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5.2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取得健康证明。

 

5.3

在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经营人员是否存在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情况。

 

5.4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对职工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和考核。

 

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6.1

是否按要求贮存食品。

 

6.2

是否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6.3

食品经营者是否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注意事项的要求贮存和销售食品。对经营过程有温度、湿度要求的食品的,是否有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的设备,并按要求贮存。

 

6.4

食品经营者是否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

 

6.5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是否建立和保存处置食品安全事故记录,是否按规定上报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部门。

 

*6.6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是否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6.7

是否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6.8

食品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6.9

是否建立并执行不安全食品处置制度。

 

6.10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是否建立并严格执行食品销售记录制度。

 

6.11

食品经营者是否张贴并保持上次监督检查结果记录。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19项)

检查项目

序号

检  查  内  容

评价

备注

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

7.1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是否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7.2

是否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

 

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

8.1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许可审查或实行实名登记。

 

8.2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是否明确入网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

9.1

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安全、无害,保持清洁。

 

9.2

容器、工具和设备是否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

 

9.3

食品是否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

10.1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是否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10.2

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时,是否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11.特殊食品

11.1

是否经营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的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11.2

经营的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是否真实,是否载明适宜人群、不适宜人群、功效成分或者标志性成分及其含量等,并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与注册或者备案的内容相一致。

 

11.3

经营保健食品是否设专柜销售,并在专柜显著位置标明保健食品字样。

 

11.4

是否存在经营场所及其周边,通过发放、张贴、悬挂虚假宣传资料等方式推销保健食品的情况。

 

11.5

经营的保健食品是否索取并留存批准证明文件以及企业产品质量标准。

 

11.6

经营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是否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其内容是否经生产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取得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件。

 

11.7

经营的进口保健食品是否未按规定注册或备案。

 

11.8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是否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

 

11.9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关于药品广告管理的规定。

 

11.10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是否标明主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其他需要记录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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