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69827760/2014-00029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督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14-05-26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 ||||
|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26 | ||||
|
|
||||
涞安监(2014)13号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中有关文件要求,针对前一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中发现的问题,为有效压减机关“三公”经费,本着“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全局车辆管理做如下规定。 1、单位所有车辆为公务用车,只限于机关开展工作、执行公务时使用,不能擅自动用,更不能公车私用。 2、按照“侧重股队,统一协调”的原则,配置在各股(室)队的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各股(室)队长负责。如需出县境,必须由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3、负责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车前要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出车后要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下班或节假日,要将车辆放归统一指定的停车场。 4、车辆用油实行“油票制”。如需加油股(室)队负责人到办公室主任处办理手续。办公室主任建立用油台帐,记明用油股(室)队名称、日期、油票额度和经办人。司机持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在油票下方签注姓名和时间。 5、车辆需要维修,要报办公室主管后勤副主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站)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购置配件等,费用自理。 6、未执行上述规定及局有关要求的,股(室)队长和直接责任人员负相应一切责任。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