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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69827760/2014-00029 主题分类: 安全生产监督 发布机构: 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14-05-26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发布机构: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26

 

 

 

 

 

 

涞安监(201413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车辆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中有关文件要求,针对前一段广泛征求群众意见中发现的问题,为有效压减机关“三公”经费,本着“节俭、便捷、高效”的原则,对全局车辆管理做如下规定。

1、单位所有车辆为公务用车,只限于机关开展工作、执行公务时使用,不能擅自动用,更不能公车私用。

2、按照“侧重股队,统一协调”的原则,配置在各股(室)队的车辆的日常管理,由各股(室)队长负责。如需出县境,必须由局长批准后方可出行。

3、负责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车前要对车辆安全状况进行认真检查,出车后要及时进行保养和维护,下班或节假日,要将车辆放归统一指定的停车场。

4、车辆用油实行“油票制”。如需加油股(室)队负责人到办公室主任处办理手续。办公室主任建立用油台帐,记明用油股(室)队名称、日期、油票额度和经办人。司机持油票到指定加油站加油,并在油票下方签注姓名和时间。

5、车辆需要维修,要报办公室主管后勤副主任,经局长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维修厂(站)进行维修。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修理、购置配件等,费用自理。

6、未执行上述规定及局有关要求的,股(室)队长和直接责任人员负相应一切责任。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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