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69827760/2014-00028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督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
| 发文日期: | 2014-05-1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请销假制度管理的规定 | ||||
|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请销假制度管理的规定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应急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4-0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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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安监(2014)12号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请销假制度管理的规定 针对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征求意见中,集中反映的“局机关上下班纪律较松散,有迟到早退,长期无故旷工”的问题,按照中央明确提出的“立行立改,能改的要马上改”的要求,特对全局请销假工作做如下规定: 1、要按时上下班,不能迟到早退。 2、有事要请假。3天内,经股(室)队长同意,报主管局领导批准;3天以上,经股(室)队长和主管局领导同意,报局长批准。 3、电话请假为无效假,请假必须写请假条。 4、以股(室)队为单位建立考勤表,股(室)队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工作,各股(室)队长为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局长、副局长、主任科员、总工程师、门卫的出勤情况由局办公室管理。 5、每月的考勤表,由股(室)队长签字后,报财务室存档。 6、根据国家考勤方面的有关规定,对超规定假期、无故旷工、长期病假、长期请假等人事进行处理。 涞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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