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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75546564x/2023-00055 主题分类: 司法 发布机构: 涞源县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02-22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关于印发《涞源县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印发《涞源县司法局2023年“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机构:涞源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2023-02-22
 涞司(20232

 

关于印发《涞源县司法局2023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的通知

 

相关股室

现将《2023涞源县司法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股室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涞源县司法局2023年度内部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涞源县司法局

2023220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冀政字〔2019〕2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法律服务管理股根据《涞源司法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市场主体,随机抽取(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其(抽取的市场主体)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及查处情况依法公开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坚持“依法监管、属地负责;随机抽取、随机选派;公正公开、科学高效”的原则。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原则上应一次性完成,实行联合抽查,实行“一次抽查、全面体检”。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商事制度改革一项重点工作。

  第五条 抽查采用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一公开”方式,严格落实监督管理的自由裁量权,避免检查的主观随意性。

  各单位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加强执法能力培训,并对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管理,同时加强执法人员的能力培训。

  第六条 创新监管方式,实施依法公正监管,不断提高监管效能。涞源县司法局负责对各单位抽查检查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抽查工作流程

第七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实施抽查,一般按照以下工作流程进行:

(一)制定年度计划。“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由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股室负责制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制定抽查工作方案。由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牵头股室根据年度抽查计划制定抽查工作方案,根据抽查计划明确抽查时间、抽查对象范围及比例,抽查事项内容、工作要求等。

    ()确定检查对象。检查对象应在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通过摇号、机选方式随机抽取,对同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应一次性完成,防止重复检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或因查办案件需要除外。

    () 确定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抽查内容,通过摇号、机选方式,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 实地检查。根据《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规范(地方标准)》进行监督检查。检查过程中,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告知检查对象,能够当场改正的问题立即纠正,不能改正的问题限期整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查处,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查处。检查结果要经检查对象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确认。同时将检查情况填入《抽查情况记录表》或《部门联合抽查情况记录表》。

() 建立“双随机一公开” 档案。双随机抽查记录表经执法人员、分管领导签字后归档。“双随机一公开”档案要专人负责,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健全各种资料库、档案库,真实反映“双随机一公开”全过程情况,实现全程留痕、全程可追溯。

  ()录入公示。执法检查人员根据检查情况,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和法定程序,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进行公示。

  ()汇总情况。抽查工作结束后,承担检查职责的各单位要及时将抽查工作完成情况上报牵头股室。

第三章抽查方式

第八条 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法律服务管理股对抽取对象不设定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企业类型、经营规模、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确定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法律服务管理股随机抽取检查的对象,为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市场主体。

  对于已经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市场主体,原则上不再列入不定向抽查范围。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信用分类监管的新模式,加大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市场主体的抽查检查力度。

  第十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每年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其他事项的抽查、检查根据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实施随机抽查监管事项全覆盖抽查。

  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对市场主体进行抽查,原则上以实地核查为主。为提高监管效能,减少抽查对市场主体的影响,还可依法采取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多种检查方式相结合;对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领域开展抽查时,可邀(聘)请专业技术人员、行业协会人员参加或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评估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做出的专业结论。

  第十二条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可通过审查市场主体提供的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场所使用证明等相关材料,或者通过与相关行政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获取企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相关信息,对企业实施检查。

  第十三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对市场主体实施实地核查的,应当依照市场监督管理执法检查相关法律法规和工作程序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核查情况,填写实地核查记录表,并要求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人签名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名或盖章的,检查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第十四条 检查人员在抽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线索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依法开展检查,市场主体应当积极配合,接受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依法开展抽查,对市场主体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要做好记录并留取相关证据,严格按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二款实施,企业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抽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抽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等行为。

  第十六条 实地核查记录表、责令整改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抽查工作书式材料,应及时整理归档保存,并按档案管理有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应当将抽查工作情况及时汇总、分析、总结,并按要求上报。

 

第五章 结果公示和处理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各级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检查结果符合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企业存在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发现其公示的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予以更正。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三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 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法律服务管理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涞源县司法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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