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754039518/2022-00707 | 主题分类: | 政务信息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
| 发文日期: | 2022-03-25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涞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 涞源县消防救援大队“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2-03-2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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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源县消防救援大队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保障消防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依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和《消防救援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是指县消防救援大队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机制。 本细则所称“一公开”,是指县消防救援大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等信息。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四条 下列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一)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二)对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三)对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督抽查; (四)对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抽查; (五)消防安全专项检查。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举报投诉、大数据监测发现的消防违法违规行为的核查; (三)对转办、交办、督办事项的消防监督检查; (四)对申请恢复使用、生产、经营以及申请解除临时查封的检查; (五)对消防违法行为、火灾隐患整改情况的复查;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监督检查方式另有规定的; (七)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委、省市人民政府对消防监督检查有专门要求的。 第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的工作部署以及县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积极探索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抽查工作机制。 第七条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要积极运用大数据和物联网,以信息化、智能化提升随机抽查的效率和效果,实现信用监管、智能监管及综合监管相结合。 第二章 “一单两库”建设 第八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随机抽查的事项、依据、内容、主体、对象、方式、比例、频次等内容,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依据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制修订、机构职能转变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第九条 消防救援大队应依托消防监督管理系统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建立健全本级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根据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变动情况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 第十条 检查对象名录库,涵盖依法应由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管的全部检查对象,检查对象信息包括单位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消防安全责任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单位类型等基础信息,以及建筑面积、所在建筑类别、场所类别、行业主管部门、所属区域等其他信息,除检查对象基础信息外,其他信息可结合抽查工作逐步完善。 检查对象信息可以通过消防监督管理系统以及县政府政务信息平台汇集,并通过市场监管、文化旅游、教育、民政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收集补充。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包括县消防救援大队所有在职在岗且取得执法资格的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消防干部、消防员)和辅助执法消防文员,明确执法检查人员的姓名、性别、单位、职务(大队长、教导员、监督干部、消防员、消防文员)、执法(辅助)资格证编号、岗位、专业技术职称类别、执法工作年限等内容,并进行分类标注,设置不同的抽取比例,专职消防监督员的抽取比例要高于其他岗位人员。未取得执法资格的人员不得列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及时设置执法检查人员角色(主办、协办、主/协办均可),辅助执法消防文员和新入职的监督干部、消防员应设为“协办”;大队监督干部不得设为管理员。 消防救援大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行业专家名录库,委托专家为“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全面运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开展监督抽查,并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实施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 第三章 抽查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根据工作实际、执法人员数量等情况,综合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量(比例)。 第十四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上级工作要求及检查对象、执法队伍的实际情况,结合监管重点、火灾风险点、行业领域特点等,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向社会公开本辖区年度监督抽查计划,确定抽查比例和检查批次顺序,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任务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抽取日期等内容,原则上按月度逐批次组织实施。抽查计划一经公开原则上不得更改,确需修改的要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审批。 第十五条 对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抽查一次,其他类型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抽查比例不应低于总数的80%,一般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九小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 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将“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与信用风险分类监管相结合,针对不同风险等级(红/重大风险、黄/较大风险、蓝/一般风险、绿/低风险)、信用水平的检查对象,适当上浮抽查比例、频次和被抽查概率。 第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综合考虑检查对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消防安全风险、消防安全信用等因素,对检查对象抽查频次或抽查概率实行浮动管理。对重点行业和领域、有多次举报投诉记录、有失信行为、有严重违法违规等情况的检查对象,适当增加抽查频次,加大抽查力度;对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信用良好的,或风险较低的区域和行业,可适当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 原则上对同一检查对象监督抽查频次一年内(自然年)不超过两次(不含监督复查),抽查时间间隔至少六个月。 第十七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于每月最后两个工作日内,根据年度监督抽查计划和当前工作重点,合理确定消防监督月度抽查工作量,通过“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生成下月抽查计划。月度抽查计划应包括但不限于检查对象名称、地址、检查时限等内容。 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及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过程要公开透明,可以邀请廉政监督员、企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等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经随机选派后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因公差、休假、回避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要报请组织实施抽查计划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重新在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选派,不得随意指定。 第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应当制定专项检查方案,并报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备案。消防安全专项检查可结合对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也可单独实施。检查对象、抽查比例、检查内容根据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设定。 当专项检查任务与随机抽查任务出现重合,且尚未实施随机抽查的,应将专项检查任务纳入随机抽查任务合并执行,不再重复检查;已经实施随机抽查的单位,仍需按照专项检查任务要求,再次列入检查范围。 第二十条 跨行政区域执法检查,由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根据实际适时开展,统筹抽取检查对象(涉及行政区域范围内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的单位)和执法检查人员(支队级以上消防救援机构和辖区大队级消防救援机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的执法检查人员)。跨行政区域执法检查的法律文书由对被检查对象具有管辖权的消防救援机构作出。 第二十一条 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应当根据河北省政府统一规定,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组织实施。对同一单位多个消防监管事项开展检查,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单位负担。 第二十二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应当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监督检查工作程序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按照规定穿着制式服装,主动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同步应用执法记录仪,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等制度,并自觉接受单位和公民的监督。 对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大型石化企业等特定领域的消防监督抽查,可以吸收科研院所和专家学者参与,通过听取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抽查,满足专业性抽查需要。 实施消防监督抽查,原则上应采取实地检查的方式进行,可以辅以书面检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第四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及时通过当地政务信息平台、微信公众号平台、河北消防网等方式向社会公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和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开抽查计划时,可以不公开执法检查人员。 第二十四条 抽查结果公开期间,被检查对象对公开的抽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开抽查结果的消防救援机构提出。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组织核实。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按规定及时更正。 第二十五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公开“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信息,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消防执法公示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 第五章 执法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廉洁自律规定,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第二十七条 对下列未履行、不当履行或者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职责的行为,依法依规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一)未制定消防监督抽查计划或者未按照抽查计划开展监督检查的; (二)随意更改抽查计划或者故意拖延抽查计划实施的; (三)随意更换被抽中的执法检查人员的; (四)擅自增减消防监督抽查事项的; (五)对消防监督抽查发现的火灾隐患,不按规定通知有关单位或个人改正的; (六)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消防监督抽查的; (七)违规组织消防安全专项检查的,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其他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对严格按照抽查事项清单和抽查计划安排,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和相关工作要求履行消防监督抽查职责,按程序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的,依法依规不承担执法过错责任。 由于轻微过失造成应当承担执法责任或者主动承担错误并及时纠正执法过错行为或者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县消防救援大队应当建立健全“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档案,明确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按照“谁检查、谁建立、谁送存”和“谁保存、谁负责”的原则和消防执法档案有关规定管理档案,确保材料齐全、规范统一。 “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督抽查工作档案主要包括年度抽查计划、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方案、相关消防法律文书、执法音像记录等资料。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行,具体条款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
2022年3月1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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