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 (行政处罚545项、行政强制16项、行政检查18项、共计579项) |
| 填报单位: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主要领导签字: |
| 项目编码 | 项目名称 | 执法主体 | 承办机构 | 执 法 依 据 | 实施 对象 | 办理时限 | 收费依据和标准 | 备注 |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规范性文件 | 法定 时限 | 承诺 时限 |
| 1 | 发布虚假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 | 广告内容存在禁止性条款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 | 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不清楚、明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四十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 | 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不真实、准确,不表明出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条、第四十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 | 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不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未取得专利权的,谎称取得专利权。或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做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 | 利用广告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四十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 | 广告不具有可识别性、不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大众传播媒介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没有广告标记,未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使消费者产生误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三条、第四十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 | 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 |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国家规定的应当在医生指导下使用的治疗药品广告中,不注明“按医生处方购买和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 | 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性药品做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 | 农药广告含有违法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 | 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内容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二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 | 利用媒介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等商品的广告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不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三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 | 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 | 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 | 国内企业在境外发布广告,外国企业(组织)、外籍人员在境内承揽发布广告,未委托在中国注册的具有广告经营资格的企业代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 《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五条 | | | | | 企业(组织)、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 | 广告内容不真实、健康、清晰、明白,弄虚作假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七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 | 广告经营者无证经营广告业务的,或者超越经营范围经营广告业务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六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 | 广告客户申请刊播、设置、张贴广告的,其内容超越广告客户的经营范围或者国家许可的范围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七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 | 新闻单位以新闻报道形式刊播广告,收取费用;或新闻记者借采访名义招揽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九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 |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为卷烟做广告。未获得国家级、部级、省级各类奖的酒、或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而做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三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 | 申请刊播、设置、张贴相关广告,不按规定提交广告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四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广告业务,未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发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广告的处罚 |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 | 不按规定设置、张贴户外广告的处罚 |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六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 | 广告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物价管理机关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 | 广告业务代理费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 《广告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广告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二十七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 | 广告主自行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不标明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发布一般形式印刷品广告,不同时标明广告经营者的名称、地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 | 广告经营者不在每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首页顶部位置按规定标明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名称、广告经营者名称和地址、登记证号、期数、发布时间、统一标志“DM”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的首页和底页内容不是广告、广告经营者将广告标题、目录印制在首页上。或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使用主办、协办、出品人、编辑部、编辑、出版、本刊、杂志、专刊等容易与报纸、期刊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 | 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中的广告目录或索引不是商品(商标)或广告主的名称,其所对应的广告内容不能具体明确地表明广告主及其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广告经营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 | 广告经营者不按照核准的名称、规格、样式发布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不接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不按要求报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样本及其他有关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 | 广告经营者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证》,或者将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转让他人发布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 | 商场、药店、医疗服务机构、娱乐场所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管理者不履行管理职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 | 印刷品广告的印制企业印制含有违法内容的印刷品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 | 对违反《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八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 | 对广告发布者发布未注明广告审查批准号或该批准号已过期、被撤销的农药广告或广告发布者发布农药广告,未查验《农药广告审查表》原件或经广告审查机关签章的复印件并保存一年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第十六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 | 违反《广告法》第四十一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 | 对未经审查批准发布的药品广告,或者发布的药品广告与审查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 | 发布药品广告,构成虚假广告或者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药品广告审查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 | 发布下列广告:(一)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二)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三)军队特需药品;(四)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明令停止或者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药品;(五)批准试生产的药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 | 在大众传播媒介发布广告或者以其他方式进行以公众为对象的广告宣传处方药。以赠送医学、药学专业刊物等形式向公众发布处方药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四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 | 对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五条、第十八条第二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 | 药品广告内容涉及药品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药理作用等内容的宣传,未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夸大或者恶意隐瞒宣传,含有说明书以外的理论、观点等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三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 | 药品广告中没有标明药品的通用名称、忠告语、药品广告批准文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以非处方药商品名称为各种活动冠名的,发布药品商品名称以外的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 | 药品广告没有标明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名称,或者单独出现“咨询热线”、“咨询电话”等内容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7 | 非处方药广告没有同时标明非处方药专用标识(OTC)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8 | 未经批准,药品广告中以产品注册商标代替药品名称进行宣传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9 | 未按规定标识忠告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八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0 | 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没有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1 | 电视台、广播电台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 |
| 52 | 违反药品广告中有关药品功能疗效的宣传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3 | 非处方药广告使用公众难以理解和容易引起混淆的医学、药学术语,造成公众对药品功效与安全性的误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4 | 药品广告含有以下内容: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一)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二)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三)含有“家庭必备”或者类似内容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四)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五)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55 | 药品广告含有利用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医疗机构或者专家、医生、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的内容;药品广告使用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十三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药品广告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56 | 药品广告含有涉及公共信息、公共事件或其他与公共利益相关联的内容,如各类疾病信息、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或医药科学以外的科技成果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7 | 药品广告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药品广告以儿童为诉求对象,以儿童名义介绍药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8 | 药品广告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59 | 对在药品广告中必须标示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不清晰可见、不易于辨认。上述内容在电视、电影、互联网、显示屏等媒体发布时,出现时间少于5秒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四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0 | 对广告主伪造、变造证明文件发布酒类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四条、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1 | 对广告经营者经营、广告发布者发布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酒类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2 | 对酒类广告不符合卫生许可的事项,或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3 | 酒类广告中出现以下内容:(一)鼓动、倡导、引诱人们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饮酒的动作;(三)未成年人的形象;(四)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具有潜在危险的活动;(五)诸如可以“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不科学的明示或者暗示;(六)把个人、商业、社会、体育、性生活或者其他方面的成功归因于饮酒的明示或者暗示;(七)关于酒类商品的各种评优、评奖、评名牌、推荐等评比结果;(八)不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和不科学、不真实的其他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酒类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4 | 违反下列规定,在大众媒体发布酒类广告:(一)电视:每套节目每日发布的酒类广告,在特殊时段(19:00——21:00)不超过二条,普通时段每日不超过十条;(二)广播:每套节目每小时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三)报纸、期刊:每期发布的酒类广告,不得超过二条,并不得在报纸第一版、期刊封面发布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 |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四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5 | 食品广告含有“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等绝对化的语言或者表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6 | 食品广告出现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也不得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食品的治疗作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7 | 对食品广告明示或者暗示可以替代母乳,使用哺乳妇女和婴儿的形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8 | 对食品广告中使用医疗机构、医生的名义或者形象。食品广告中涉及特定功效的,利用专家、消费者的名义或者形象做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69 | 对保健食品的广告内容未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和标签为准,任意扩大范围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0 | 对保健食品与其他保健食品或者药品进行功效对比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1 | 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的批准文号没有在其广告中同时发布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消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2 | 对普通食品、新资源食品、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宣传保健功能,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其保健作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3 | 对普通食品广告宣传该食品含有新资源食品中的成分或者特殊营养成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4 | 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5 | 对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6 | 对擅自改变规格发布户外广告、不按照核准登记的发布期限、形式、数量或者内容发布户外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7 | 对未按规定在右下角清晰标明户外广告登记证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8 | 对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倒卖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户外广告登记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79 | 对利用广播、电视、电影节目以及报纸、期刊的文章,变相发布烟草广告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0 | 对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该商品、服务的广告,不以易于辨认的方式,明确表示商品名称、服务种类,或含有该商品、服务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1 | 对在各类临时性广告经营活动中,凡利用烟草经营者名称、烟草制品商标为活动冠名、冠杯的,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带有冠名、冠杯内容的赛事、演出等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2 | 对烟草经营者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发布下列广告时,出现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出现的企业名称与烟草商标名称相同时,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一)社会公益广告;(二)迁址、换房、更名等启事广告;(三)招工、招聘、寻求合作、寻求服务等企业经营广告;(四)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首尾处出现的鸣谢单位或者赞助单位名称;(五)报纸、期刊报花、栏头上标明的协办单位名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3 | 对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未经省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或者其授权的省辖市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烟草经营者或者其被委托人直接向商业、服务业的销售点和居民住所发送广告品,未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批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4 | 对烟草广告中有下列情形:(一)吸烟形象;(二)未成年人形象;(三)鼓励、怂恿吸烟的;(四)表示吸烟有利人体健康、解除疲劳、缓解精神紧张的;(五)其他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5 | 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烟草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6 | 对属下列情况的房地产,发布广告:(一)在未经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开发建设的;(二)在未经国家征用的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设的;(三)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四)预售房地产,但未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的;(七)不符合工程质量标准,经验收不合格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7 | 对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具有或者不提供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8 | 对房地产预售、销售广告,不载明以下事项:(一)开发企业名称;(二)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的,载明该机构名称;(三)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必载明上述事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六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89 | 对房地产广告含有风水、占卜等封建迷信内容,对项目情况进行的说明、渲染,或有悖社会良好风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0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所有或者使用的基本单位不具有实际意义的完整的生产、生活空间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1 | 对房地产广告中不清楚表示为实际的销售价格,或不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2 | 对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的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或比例不恰当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3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设施及其他市政条件等,已在规划或者建设中,但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一、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4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面积的,未表明是建筑面积或者使用面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二、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5 | 对房地产广告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不真实、准确;预售、预租商品房广告涉及装修装饰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6 | 对房地产广告中利用其他项目的形象、环境作为本项目的效果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7 | 对房地产广告中使用建筑设计效果图或者模型照的,不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8 | 对房地产广告中出现融资或者变相融资的内容,含有升值或者投资回报的承诺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99 | 对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贷款服务的,不载明提供贷款的银行名称及贷款额度、年期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0 | 对房地产广告中含有广告主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升学等事项的承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1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物业管理内容的,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房地产广告涉及尚未实现的物业管理内容,未在广告中注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2 | 房地产广告中涉及资产评估的,不表明评估单位、估价师和评估时间;使用其他数据,统计资料、文摘,引用语的,不真实、准确,不表明出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3 | 房地产广告不真实、合法、科学、准确,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要求,不得欺骗和误导公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4 | 发布房地产广告,不具有或者未提供下列相应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一)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二)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三)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四)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五)发布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六)中介机构发布所代理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五条、第二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
| 105 | 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不清晰、不准确,用字不规范、不标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6 | 广告用语用字不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7 | 广告用语用字,出现下列情形的处罚:(一)使用错别字;(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三)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四)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 (五)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十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广告中成语的使用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十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3月1日)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8 | 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美术字、变体字、古文字,不易于辨认,引起误导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09 | 广告中单独使用汉语拼音;广告使用汉语拼音时,不正确、不规范,未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广告中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或者在同一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0 | 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与原形不一致,引起误导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1 | 化妆品广告不符合真实、健康、科学、准确的要求、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十一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广告客户对可能引起不良反应的化妆品,未在广告中注明使用方法、注意事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十三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2 |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下列内容:使用最新创造、最新发明、纯天然制品、无副作用等绝对化语言的;有涉及化妆品性能或者功能、销量等方面数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三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3 | 化妆品广告中出现下列内容的处罚:(一)化妆品名称、制法、成份效用或者性能有虚假夸大的;(二)使用他人名义保证或者以暗示方法使人误解其效用的;(三)宣传医疗作用或者使用医疗术语的;(四)有贬低同类产品的;(七)违反其它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八条、第十四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4 | 广告经营者承办或者代理化妆品广告,不查验证明,审查广告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予以承办或者代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五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5 | 化妆品引起严重的皮肤过敏反应或者给消费者造成严重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消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6 | 化妆品质量下降而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餐饮消费食品保健品化妆品监管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7 | 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或者《化妆品生产许可证》被吊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8 | 广告证明出具者出具非法、虚假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19 | 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0 | 非医疗机构发布医疗广告,医疗机构以内部科室名义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1 | 医疗广告内容超出以下项目的处罚:1.医疗机构第一名称;2.医疗机构地址;3.所有制形式;4.医疗机构类别;5.诊疗项目;6.床位数;7.接诊时间;8.联系电话。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2 | 医疗机构发布的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形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的内容与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副本载明的内容不一致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3 | 医疗机构的表现形式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淫秽、迷信、荒诞、贬低他人等情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4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利用患者、卫生技术人员、医学教育科研机构及人员以及其他社会社团、组织的名义、形象作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5 | 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含有使用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名义的情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126 | 《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出有效期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7 | 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8 | 利用新闻形式、医疗资讯服务类专题节(栏)目发布或变相发布医疗广告的,或有关医疗机构的人物专访、专题报道等宣传内容出现有关医疗机构的地址、联系方式等医疗广告内容;或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时间段或者版面发布该医疗机构的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29 | 医疗机构未按照《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准的广告成品样件内容与媒体类别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0 |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发布医疗广告,未查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核实广告内容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1 | 未取得中医医疗广告批准文号,发布中医医疗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2 | 篡改经批准的中医医疗广告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七条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3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未经核准注册而在市场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商标法》第六条、第五十一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4 |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5 | 对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五十二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无 | |
| 136 | 生产、经营者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无 | |
| 137 | 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8 | 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的;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 | | | | | 企业、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39 |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五十八条 | | | | | | 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0 | 对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未在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商广股 |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1 |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2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3 | 对违反《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 | | | | | | | | |
| 144 | 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十条 | 《奥林匹克标志备案及管理办法》第十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5 | 侵犯世界博览会标志专用权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6 | 对违反《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无 | |
| 147 | 对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8 | 对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广告宣传品,违反国家有关注册商标、广告印刷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49 | 对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没有对该商标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其使用管理规则的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0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注册人未向商标局申请变更注册事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1 | 证明商标注册人准许他人使用其商标的,注册人未在一年内报商标局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2 | 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在未履行该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时,而该集体商标地。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3 | 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后,注册人拒绝办理手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4 | 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 》第二十二条 |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5 | 对违法认定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变相认定著名商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6 | 对未经著名商标注册人许可,擅自印制和使用著名商标所指商品特有的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条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7 | 对非类似商品的生产者将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其商品名称、装潢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以此暗示该商品与著名商标注册人存在某种联系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一条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7 | 对著名商标申请人弄虚作假,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著名商标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和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在推荐、评审和认定著名商标的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行为的;在有效期内,丧失了著名商标条件的;著名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仍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 | | |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59 | 对广告经营单位在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广告经营资格检查通知规定的时间内,未报送广告经营资格检查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 | | |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0 | 对违反《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食品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 | | |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1 | 对违反《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十七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医疗器械广告审查发布标准》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 | | |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2 | 对销售明知或者应知是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3 | 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十三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4 | 对影视、广播、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以及行业组织和消费者协会等非广告性组织以任何名义、方式对经营者或者商品质量、商品价格、服务质量、服务价格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商广股、各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四条;《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六条、第四十一条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5 | 对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六条 | | | | | | | | |
| 166 | 对经营者未经授权以特约经销、指定经销、总代理、特约修理或者其他类似名义从事欺骗性经营活动;以任何名义或者方式进行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7 | 对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等公用企业、事业组织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实施限制竞争行为;以及营利性的金融机构开展业务,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机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提供质次价高服务或者滥收费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8 | 对违反《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三条 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四十三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69 | 有奖销售中经营者对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最高奖金额、总金额及其奖品种类、数量、质量、兑奖时间、地点、方式不予明示或者擅自变更已经明示的事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0 | 对谎称有奖、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或者对中奖者不予兑奖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1 | 对将设有中奖标志的商品、奖券不投放市场或者不与商品、奖券同时投放市场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2 | 对将带有不同奖金金额或者奖品标志的商品、奖券按不同时间投放市场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3 | 对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商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4 | 对同一次有奖销售活动设定两次以上获奖机会的,最高奖金数额之和超过五千元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5 | 对以就业机会作为有奖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6 | 对其他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7 | 对经营者的诋毁商誉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四十六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8 | 对投标者串通投标或投标者和招标者串通排挤竞争对手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79 | 对监督检查部门在监督检查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被检查的经营者、利害关系人和证明人拒绝、拖延或者谎报情况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 《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0 | 对违反《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1 | 对采取暴力、威胁等手段,欺行霸市、强买强卖,阻碍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2 | 对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参加传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3 | 对为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和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4 | 对传销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5 | 对未经批准从事直销活动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三十九条 | | | | | 企业、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6 | 对申请人通过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直销经营许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四十条 | | | | | 企业、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7 | 对直销企业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更未履行报批手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 | | | | 企业、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8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企业、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89 | 对直销企业及其直销员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企业、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0 | 对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违反规定招募直销员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1 | 对未取得直销员证从事直销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2 | 对直销企业违反规定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直销企业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组织直销员业务培训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3 | 对直销员违反规定向消费者推销产品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4 | 对直销企业未按规定支付直销员报酬、未建立实行完善的换货和退货制度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5 | 对直销企业未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报备和披露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6 | 对直销企业违反有关保证金制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7 | 对零售商供应商从事不公平交易行为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8 | 对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199 | 对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0 | 对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1 | 对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2 | 对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3 | 对产品或其包装上的标识不真实或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4 | 对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5 | 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准计量股 |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第七十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6 |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或为以假充真的产品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一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7 | 对服务业的经营者将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二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8 | 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封、扣押的物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产品质量法》 第六十三条、第七十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09 | 对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各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0 | 对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1 | 对违反《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2 | 对非法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3 | 对买卖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4 | 对生产、销售军服仿制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5 | 对转让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生产合同或者生产技术规范,或者委托其他企业生产军服、军服专用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6 | 对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未经改制、染色等处理的军服、军服专用材料残次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7 | 对未将军服生产中剩余的军服专用材料妥善保管、移交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8 | 对使用军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曾经装备的制式服装从事经营活动,或者以“军需”、“军服”、“军品”等用语招揽顾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19 | 对未经指定,擅自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或者商用密码产品指定生产单位超过批准范围生产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0 | 对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1 |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密码产品以及含有密码技术的设备、出口商用密码产品或者销售境外的密码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2 | 对经许可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单位未按照规定销售商用密码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商用密码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3 | 对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4 | 低于经营成本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反不正当竞争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5 | 不标明价格或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6 | 采取打折或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7 | 向消费者无偿或变相无偿提供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8 | 未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29 | 商品零售场所未向依法设立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进口商采购塑料购物袋,未索取相关证照,未建立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0 | 商品零售场所销售不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塑料购物袋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1 | 对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未立即停止销售该农产品、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未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及时采取退回供货商或者销毁、无害化处理等有效措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2 | 对各类市场主体未建立健全农产品进货检查验收、质量抽检、问题农产品主动召回、不合格农产品清退、保存购销台账和质量追溯等制度,未配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员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河北省农产品市场准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3 | 对零售商从事违法促销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4 | 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种子法》第四十九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5 | 对经营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6 | 对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7 | 对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8 | 对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企业、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39 | 对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种子法》第四十一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0 | 对未经许可登记设立拍卖企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法》 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1 | 对拍卖人及其工作人员违法竞买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法》 第二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2 | 对拍卖人在自己组织的拍卖活动中拍卖自己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法》第二十三条、 第六十三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3 | 对委托人违法参与竞买,或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法》第三十条、 第六十四条 | | | | |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4 | 对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法》 第六十五条 | | | | |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5 | 依照《建筑法》规定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建筑法》第七十六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6 | 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7 |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吊销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经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8 | 对违反《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擅自收购、销售或交换统一收购的矿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 《河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五十条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49 |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关闭煤矿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三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0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煤矿停产整顿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一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1 | 对拍卖企业未按规定进行备案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2 | 对拍卖企业违法发布公告和雇佣非拍卖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3 | 对拍卖企业违法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4 | 对拍卖企业违法拍卖国家禁止的物品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5 | 对经纪人无执业人员签名、情况明示以及提供虚假材料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经纪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体工商户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6 | 对欺骗、贿赂取得粮食收购资格证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7 | 对倒卖陈化粮或者不按照规定使用陈化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8 | 对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的,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59 | 对出售不能使用的报废汽车零配件及未标明“回用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0 | 对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1 | 对擅自出售拼装车或报废汽车整车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2 | 对擅自收购、销售、交换和留用金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3 | 对私自熔化、销毁、占有出土无主金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4 | 违法经营金银制品、超范围经营以及套购、挪用、克扣金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5 | 对违法计价使用金银以及买卖抵押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6 | 对违法经营野生药材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野生药材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7 | 违法发布化妆品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8 | 对违法经营和销售违禁盐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盐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69 | 对违法出售、收购野生植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0 | 对违法倒卖、伪造野生植物的有关批准证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1 | 对生产、经营假农药、劣质农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2 | 对违法生产、经营农药或者违反农药广告管理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 | | |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3 | 对违法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4 | 对销售非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屠宰的生猪产品、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以及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5 | 对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6 | 对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7 | 对将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交付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8 | 对未经许可或者备案擅自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伪造申请材料骗取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或者运输许可证,使用他人的或者伪造、变造、失效的许可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易制毒化学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监督检查股、各所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79 | 对违反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0 | 对非法研制、仿制、销售、购买、使用印刷人民币的材料、技术和设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1 | 对非法买卖流通、制作、仿制人民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2 | 对互联网信息服务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 | | | | 企业、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3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九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4 | 对被吊销许可证但逾期未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5 | 对擅自设立文物商店或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者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6 | 对非法经营文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三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7 | 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法发布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 | | | | 法人、经济组织或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8 | 对药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暗中给予、收受回扣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九十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89 | 对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器具准确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0 | 对非法收购和销售国家统一收购矿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三条 | | | | |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1 | 对未取得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经营快递业务,或者邮政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由邮政企业专营的信件寄递业务或者寄递国家机关公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邮政法》第七十二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2 | 外商投资经营信件的国内快递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邮政法》第五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3 | 对非法出售、收购、运输、携带国家或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4 | 对非法仿造、倒卖、转让猎捕证、狩猎证以及驯养繁殖许可证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七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5 | 对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标准化法》第二十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6 | 对无许可证违法零售烟草制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7 | 对生产销售无注册商标及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8 | 对非法印制烟草制品商标标识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299 | 对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后拒不执行,由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二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0 | 对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后,拒不停止生产,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三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1 | 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后,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2 | 对投标人互相串通或与招标人串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3 | 对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骗取中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4 | 中标人非法转包情节严重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5 | 对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六十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6 | 对单位违反《出版管理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或者变更登记,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出版管理条例》第七十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7 | 对违反《电影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8 | 对违反《印刷业管理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印刷企业或擅自从事印刷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09 | 对印刷企业违法印制商标、广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0 | 对在生产、储存、销售、运输、使用爆炸物品中存在不安全隐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1 | 对擅自从事实行国营贸易管理或者指定经营管理的货物进出口贸易、扰乱市场秩序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2 | 对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劳动保障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八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3 | 对影剧院、录像厅等各类演播场所,放映或者演出渲染暴力、色情、赌博、恐怖活动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节目,由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播放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四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4 | 对营业性歌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不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或者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经文化行政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五十五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5 | 对制造、销售仿真枪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6 | 对擅自出版法规汇编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7 | 对应予关停的小钢铁厂逾期不申请注销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第二条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清理整顿小钢铁厂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0号)第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8 | 对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杀鼠剂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第六条(二)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毒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3号)第六条(二)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19 | 对违反《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行政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河北省技术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0 | 对经营走私汽车或无进口证明的汽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牌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3]55号)第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1 | 对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第三条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第三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2 | 对经销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第四条 | 《关于禁止非法拼(组)装汽车、摩托车的通告》(国函(1996)69号)第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3 | 对违法销售种畜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畜牧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4 | 对销售的种畜禽未附具种畜禽合格证明、检疫合格证明、家畜系谱的,销售、收购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畜禽的,或者重复使用畜禽标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畜牧法》第六十八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5 | 对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畜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畜牧法》第六十九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6 | 对在煤炭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煤炭法》第七十二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7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重新审查手续而进行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8 |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29 | 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0 | 违法接受并使用他人提供的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产品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1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进行产品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2 | 不按规定进行营业性演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3 | 销售不符合规定的农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五十二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4 | 农资经营者没有建立健全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在进货时没有查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没有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产品标识,没有按照同种农资进货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具备法定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或者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以及产品销售发票或者其他销售凭证等相关票证;没有建立进货台账,没有如实记录产品名称、规格、数量、供货商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时间等内容。没有向消费者提供销售凭证,没有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修理、更换、退货等三包责任和赔偿损失等农资的产品质量责任;发现其提供的农资存在严重缺陷,可能对农业生产、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没有立即停止销售该农资,通知生产企业或者供货商,没有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追回不合格的农资。已经使用的,没有明确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和应当采取的补救措施;不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没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5 | 农资交易市场开办者(一)未审查入场经营者的经营资格,对无证无照的,允许其在市场内经营;(二)未明确告知入场经营者对农资的质量管理责任,未以书面形式约定入场经营者建立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质量承诺、不合格产品下架、退市制度,对种子经营者未要求其建立种子经营档案;(三)未建立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没有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消费纠纷;(四)没有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发现经营者有本办法第八条所禁止行为的,未及时制止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五)未尽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6 | 违法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第四十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7 | 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8 | 利用合同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39 | 单位和个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情况下,为他人利用合同实施欺诈行为、或实施危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提供证明、执照、印章、账户及其他便利条件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0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中免除自己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1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条款合同中违法加重消费者责任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2 | 经营者在与消费者订立的格式合同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3 | 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无须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4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的无照经营行为而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5 |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6 | 证券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始营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三个月以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7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合伙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8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49 |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0 | 合伙企业未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法》第九十四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1 | 合伙企业未依照《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经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未办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2 | 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3 | 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4 | 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5 | 特许人在推广、宣传活动中有欺骗、误导的行为,其发布的广告中含有宣传被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收益的内容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6 |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情节严重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五十四条 | | | | | | 企业、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7 | 未经登记,擅自设立代表机构或者从事代表机构业务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8 |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59 |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真实情况,取得代表机构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0 | 代表机构提交的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1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登记证、代表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2 | 代表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业务活动以外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3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4 | 未按照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5 | 未按照中国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调整驻在场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6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公告其设立、变更情况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7 |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或者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8 | 从事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严重违法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 | | | | 代表机构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69 | 未领取营业执照,而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名义从事合伙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0 | 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经登记从事限制类项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1 | 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2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3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在使用名称中未按照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标明“普通合伙”、“特殊普通合伙”或者“有限合伙”字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四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4 |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不涉及登记事项的协议修改、分支机构及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5 | 未依照本规定办理外国合伙人《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备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6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清算人未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的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7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未将其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十九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8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涂改、出售、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十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79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分支机构有本章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0 | 销售利用残次零配件或者报废农业机械的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车架等部件拼装的农业机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1 | 农业机械销售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建立、保存销售记录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2 | 违反《旅游法》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3 | 旅游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予或者收受贿赂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旅游法》第一百零四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4 |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5 | 经营者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6 | 经营者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7 | 经营者拒绝或者拖延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8 |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89 |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0 | 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1 | 经营者违反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2 | 经营者违反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3 | 经营者违反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4 | 检验不合格的,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二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5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6 |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 |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办法》第三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7 | 平台内经营者申请将网络经营场所登记为经营场所的,由其入驻的网络交易平台为其出具符合登记机关要求的网络经营场所相关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8 | 网络交易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和环境保护要求,不得销售或者提供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一条 | | | | | 自然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399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经营者主体信息或者该信息的链接标识。鼓励网络交易经营者链接到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电子营业执照亮照系统,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二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0 | 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网络交易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三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1 | 网络交易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定,实施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四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2 | 网络交易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六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3 | 网络交易经营者以直接捆绑或者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向消费者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提供多种可选项方式的,不得将搭售商品或者服务的任何选项设定为消费者默认同意,不得将消费者以往交易中选择的选项在后续独立交易中设定为消费者默认选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4 | 网络交易经营者采取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方式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消费者接受服务前和自动展期、自动续费等日期前五日,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由消费者自主选择;在服务期间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显著、简便的随时取消或者变更的选项,并不得收取不合理费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十八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5 | 通过网络社交、网络直播等网络服务开展网络交易活动的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展示商品或者服务及其实际经营主体、售后服务等信息,或者上述信息的链接标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6 | 网络交易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特定时段、特定品类、特定区域的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销量、销售额等数据信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二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7 | 网络交易经营者自行终止从事网络交易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持续公示终止网络交易活动公告等有关信息,并采取合理、必要、及时的措施保障消费者和相关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三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8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行政许可等真实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动态监测,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及时提醒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09 | 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平台内经营者的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实际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网店名称以及网址链接、属于依法不需要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具体情形的自我声明等信息;其中,对超过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额度的平台内经营者进行特别标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0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已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和未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经营者,确保消费者能够清晰辨认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1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修改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的,应当完整保存修改后的版本生效之日前三年的全部历史版本,并保证经营者和消费者能够便利、完整地阅览和下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2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经营者及其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建立检查监控制度。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发现平台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有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违背公序良俗的,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处置措施,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平台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二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3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平台服务协议和交易规则对平台内经营者违法行为采取警示、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处理措施的,应当自决定作出处理措施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载明平台内经营者的网店名称、违法行为、处理措施等信息。警示、暂停服务等短期处理措施的相关信息应当持续公示至处理措施实施期满之日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4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保存时间自其退出平台之日起不少于三年;对商品或者服务信息,支付记录、物流快递、退换货以及售后等交易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5 | 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在平台内的交易、交易价格以及与其他经营者的交易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干涉平台内经营者的自主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三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6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管执法活动,拒绝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供有关材料、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信息,或者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或者有其他拒绝、阻碍监管执法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其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章没有规定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2021年5月1日)第五十三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7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公司,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8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19 |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的,其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0 |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公司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1 |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2 |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五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条第三款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3 |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4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5 |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二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6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7 |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8 |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八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29 |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0 | 外国公司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 | | | | | | | | | | |
| 431 |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2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3 | 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经责令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4 | 擅自销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5 | 个人独资企业办理登记时,提交虚假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6 | 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7 | 个人独资企业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8 |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39 | 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0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1 | 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处罚的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2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遗失或者毁损,不向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或者更换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3 | 个人独资企业未将营业执照正本置放在企业住所醒目位置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4 | 承租、受让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5 | 伪造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6 | 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7 | 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8 | 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49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0 | 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四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1 | 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五款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2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六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3 | 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七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4 |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八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5 | 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经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九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6 | 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 |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六十三条第十款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7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经税务机关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8 | 擅自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59 | 生产、销售拼装的机动车或者生产、销售擅自改装的机动车的,有营业执照,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三条第四款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0 | 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1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2 |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3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情节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4 | 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较为严重,经有关主管部门提请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条 | | | | | | 企业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5 | 维修行业销售产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第五十条 |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6 | 维修后的民用品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规定的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7 | 在保证期限内,民用品修复时更换的零配件发生损坏,未按规定免费返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六条 | 《河北省民用品维修业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一条第(九)项、第十六条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8 | 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民用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69 | 对消费者提出的民用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八)项 |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70 | 对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不履行规定或约定;对经法定部门认定不合格的商品,不予退货或收取费用,不向消费者退还商品原购货价款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河北省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第九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71 | 民用品维修者对其维修产品质量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敷衍或欺骗用户、消费者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72 | 不按规定负责产品修理、更换、退货和赔偿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 《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条例》第四十一条 | | | | | 企业、经济组织、个人 | 九十日内 | 九十日内 | | |
| 473 |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4 |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5 | 生产、销售劣药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6 |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7 |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8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 | | | | | 药品生产、经营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79 | 一)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二)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三)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 | | | |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0 | (一)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的(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医疗器械的(五)委托不具备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方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 | | |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1 | 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 | | | | | | 餐饮单位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月 | 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三个月 | 无 | |
| 482 | 生产经营不合格、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 | | | | | | 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3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 | | |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4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 | | | | | | 经营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5 | 事故单位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进行处置、报告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八 | | | | | | 经营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6 | 对违反《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九 | | | | | | 经营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7 |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允许未取得许可的食品经营者进入市场销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检查、报告等义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 | | | | | | 经营单位、举办单位或个人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8 | 未按照要求进行食品运输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 | | | | | | 单位或个人 | 90日 | 90日 | 无 | |
| 489 | 被吊销食品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单位、食品生产经营者聘用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二 | | | | | | 食品生产、经营者 | 90日 | 90日 | 无 | |
| 490 | 生产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1 | 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以次充好、以假充真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2 | 生产国家明令淘汰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3 | 仿造产品产地、仿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4 | 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数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事业单位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5 | 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被查封、扣件物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三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6 | 未经许可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7 | 生产不符合食品国家安全标准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8 | 虚假标注食品标签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499 | 未对采购的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等进行检验、未建立并遵守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制度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0 | 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1 | 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质量监督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四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2 | 未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或修理计量器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三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3 | 制造、销售、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八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4 | 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检定合格继续使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5 | 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破坏计量器具准度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标准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6 | 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四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7 |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随附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8 |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书面告知即行施工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八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09 |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0 |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1 | 不再具备生产条件、生产许可证过期或超出许可范围生产的;生产单位生产、销售、交付国家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一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2 | 销售、出租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销售、出租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或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的特种设备;销售单位未建立检验验收和销售记录制度吉进行特种设备未履行提前告知义务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二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3 | 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不符合规定的或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的,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未按照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质处理的,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或未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验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 514 | 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5 | 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或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气瓶充装活动的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6 | 未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和作业人员,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未对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技能培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7 | 未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检查,未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显著位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七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8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电梯维保单位未按照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 |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19 | 未经许可生产列入生产许可证目录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0 | 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发生变化未按照规定办理行政机关审查手续,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称发生变化后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 不收费 | |
| 521 | 未按照规定在产品、包装或说明书上标注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2 | 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3 | 出租、出借或转让生产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4 | 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5 | 伪造、变造许可证证书、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6 | 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监督检查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7 | 未使用计量器具的或成品油零售量的结算值与实际值之差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误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六项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8 | 使用未经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及破坏计量器具及其铅封或擅自改动、拆装加油机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五项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29 | 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或国务院规定废除的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等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四项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0 | 维修后的加油机未经强制检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三项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1 | 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2 | 未标注或未按规定标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3 | 委托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加工计量器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4 | 被委托单位或个人未取得与委托加工产品项目相应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而接受委托制造计量器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5 | 伪造、冒用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或取得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其证书及其标志和编号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标注计量股、稽查大队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 《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6 | 认证委托人提供的样品与实际生产的产品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谁证书变更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或未按照规定向认证机构申请认证证书扩展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7 | 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或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 |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8 | 试生产期间未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而销售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百一十一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39 | 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三十九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0 | 行政事业性收费违法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稽查大队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 | 《河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2010年7月30日)第二十六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1 | 超越定价权限和范围擅自制定、调整价格或者不执行法定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稽查大队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五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2 | 不正当价格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稽查大队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条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3 | 价格垄断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稽查大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46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46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4 | 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稽查大队、各所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四十二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5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稽查大队、反不正当竞争股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43条;《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52条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43条;《反垄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第52条 | | | | | 企业、社会组织、自然人 | 三个月 | 三个月 | 不收费 | |
| 546 | 查封(封存)违法物品、场所;扣押(扣留)违法物品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6、《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7、《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 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10、《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1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1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1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1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1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1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 | |
| 547 | 加处罚款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 | |
| 548 | 责令暂停销售、听候处理(责令暂停经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第三项; | 2、《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条; 3、《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 | |
| 549 | 临时扣留执照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 | | | 企业 | | | | |
| 550 | 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 | | | | | | 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个人 | | | | |
| 551 | 责令停止使用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或公民 | | | | |
| 552 | 强制检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计量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 | | | | | | 使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的企事业单位 | | | | |
| 553 | 查封、扣押有证据证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法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或者被污染的工具、设备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七条 | |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4 | 对涉嫌有严重质量问题的产品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项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予以查封和扣押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18条 | |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5 | 对有证据表明违反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而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中使用的列入目录产品予以查封和扣押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37条 |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6 | 在证据有可能丢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先行登记保存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各办案机构 | | | | 《技术监督行政案件办理程序的规定》第21条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7 | 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股、计量股 |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52条 |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8 | 对违法计量器具设备及零配件采取封存、扣押措施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股、计量股 | | | 《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35条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59 | 对违法物品采取封存和扣押措施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股、计量股 | | | 《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第26条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60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广告经营资格检查办法》第二条 | | | | | 广告经营单位 | | | | |
| 561 | 被责令暂停相关营业而不停止的;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信息;转移、隐匿、销毁依法登记保存的财务、证据和其他拒绝、阻碍监督检查行为的处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各所 | | 《价格法》(1998年5月1日)第三十四第(三)项 | | | | | 违法行为企业 | | | | |
| 562 | 流通领域产品质量监测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市场稽查大队、各所 | 《产品质量法》第八条、第十五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3 | 合同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4 | 旅游市场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旅游法》第八十三条 |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5 |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消防法》第二十五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6 | 农资市场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7 | 网络交易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68 | 拍卖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第三条 | | | | | 企业 | | | | |
| 569 | 旅行社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旅行社条例》第三条第三款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70 | 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商品零售场所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71 | 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条 |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72 | 查处传销行为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禁止传销条例》第四条 | | | |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73 | 对直销企业和直销员及其直销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直销管理条理》第六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人 | | | | |
| 574 | 企业未按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企业未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 | | |
| 575 |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满3年未履行公示义务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 | | |
| 576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企业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所 | |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 | | |
| 577 | 企业不予配合工商部门对其为依法进行检查情节严重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各办案机构、各所 | | 《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 | | | | | 企业、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 | | | | |
| 578 | 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及其监督检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股 | | | 《河北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第五十二、五十三条 | | | | 企业(组织)、自然人 | | | | |
| 579 | 对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 |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稽查大队、行政价格所、市场价格所、各所 |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6、《禁止传销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7、《直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9、《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二款;10、《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11、《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12、《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第十八条;13、《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四项;14、《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二十八;15、《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1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四项;17、《军服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18、《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19、《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