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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359045934/2022-00495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02-16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机构: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2024-02-16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序号 检查项目 检查子项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依据 检查内容
1 食品生产监督管理 监督检查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 《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第二章 第八条 食品生产环节监督检查事项包括食品生产者的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结果、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结果、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情况。
2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医疗机构使用药品 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国食药监安[2011]442号) 医疗机构购进、储存、调配及使用药品情况
3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 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实际生产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生产记录是否完整准确。
企业生产设施设备及仓储条件变动情况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关键设施设备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企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情况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是否按《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组织生产。
3 药品生产监督检查 生产药品所需的原料、辅料,必须符合药用要求 市级市场监督监管部门 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是否对原辅料进行了检验,检验合格方投入使用。
药品生产企业必须对其生产的药品进行质量检验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成品是否全检出厂。
药品生产企业接受委托生产药品是否经过批准 《药品管理法》第7、8、9、10、11、12、13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生产行为。
4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检查 按照批准的配制工艺进行配制,是否具有批配制记录 医疗机构制剂室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实际配制的处方工艺与注册处方工艺是否相符。
医疗机构必须对其配制的制剂进行质量检验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成品是否全检,并合格后用于临床。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设施设备及关键人员变动情况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关键设施设备及人员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备案。
4 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检查 医疗机构制剂室接受委托配制医疗机构中药制剂是否经过批准 市级市场监督监管部门 医疗机构制剂室 《药品管理法》第25条,《医疗机构制剂配制监督管理办法》第7、24、25、33、41、42条和《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 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接受委托配制行为。
5 药包材生产监督检查 严格按照《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的要求组织生产 药包材生产企业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和《药包材生产现场考核通则》 药包材生产机构人员、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是否符合相应品种的生产要求,是否按要求组织生产和检验,批生产检验记录是否可追溯。
6 餐饮服务经营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餐饮食品经营许可及日常食品安全工作情况 市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市食品安全监管支队) 事业单位(学校及托幼机构食堂)、企业单位(社会餐饮服务单位、高速公路服务区餐饮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至六十条、一百一十条、一百一十五条 1.许可管理2.人员管理3.场所环境4.设施设备5.采购贮存6.加工制作7.清洗消毒8.食品添加剂9.检验运输
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经营条件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7、30条 检查企业是否按照要求建立制度程序,且是否符合企业经营实际,并能有效贯彻执行。检查企业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方面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从事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是否在职在岗;检查第三类经营企业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所经营产品的可追溯;
7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 经营行为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2、33、40、47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32、33、34、42条 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存在“从不具有资质的生产、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是否审核供货方资质,索取的各种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将医疗器械销售给合法的购货者,检查第二、第三类批发企业及第三类零售企业是否建立销售记录制度;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否做到票、记录、物相符;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库房、销售记录等,是否存在“经营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行为,是否经营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行为;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检查企业是否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检查企业实施《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发现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可疑不良事件,是否按规定向相关机构进行报告。
经营企业资质证书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30、31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4、10、12、17、19、22、23条 检查经营现场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的有效期、变更情况等,检查企业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以及备案项目变更未及时变更备案;检查企业经营现场、库房、销售记录和票据,检查所经营的产品是否与许可、备案的经营范围相符。
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生产行为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6、12、17、43、50、59、62、68、78条 厂房与设施应当根据所生产产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的洁净级别要求进行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 。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原材料、包装材料、中间品、产品等贮存条件和要求,仓储区应当按照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等进行有序、分区存放各类材料和产品,便于检查和监控。应当配备与产品检验要求相适应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主要检验仪器和设备应当具有明确的操作规程。应当建立采购控制程序 。应当建立供应商审核制度,对供应商进行审核评价。必要时,应当进行现场审核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生产记录,并满足可追溯的要求 。每批(台)产品均应当有批检验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应当建立产品销售记录,并满足可追溯要求。                         应当对不合格品进行标识、记录、隔离、评审,根据评审结果,应当对不合格品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应当定期开展管理评审,对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和审核,以确保其持续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   
9 保健食品监管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监管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食品安全法》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保健食品管理制度及其落实情况,2、标识标签,3、产品保质期,4、供货商及产品资质,5、进货查验记录、批发记录或者票据,6、产品台账,7、从业人员体检情况,8、场地卫生及产品码放,9、库房卫生,储存环境,10、店内宣传。
10 化妆品监管 化妆品经营企业监管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件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索证索票和台账管理规定》 化妆品经营企业日常监督现场检查工作指南。1、化妆品合法性,2、化妆品标识标签,3、购货验收制度,4、产品保质期,5、储存条件、卫生情况,6、产品宣传、店内宣传,7、其他违法行为
11 食品安全监管 食品销售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通用检查项目:1.经营资质;2.经营条件;3.食品标签等外观质量状况;4.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5.从业人员管理;6.经营过程控制情况;                                    特殊场所和特殊食品检查项目:7.市场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8.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9.食品贮存和运输经营者;10.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11.特殊食品。
1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 企业经营条件 企业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企业药品仓库设置,是否符合许可条件要求,是否符合药品储存条件要求。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实现药品质量可追溯;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是否健全并符合企业实际,其文件管理是否符合程序要求;查企业组织机构是否健全并符合经营条件及经营需要;查企业质管、验收、养护、采购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及履职情况。
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12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GSP认证跟踪检查 企业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仓库内是否有质量可疑、过期等存在问题的药品,该类药品是否存放在标示明显的专用场所,是否在系统中被锁定。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标示的要求储存药品,冷藏冷冻药品的储存、运输应符合冷链的要求;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
13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检查 企业经营条件 《药品管理法》十五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企业质管、验收、采购、处方审核、营业等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等是否符合经营条件要求,是否能履职;查企业计算机管理系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数据原始、真实、准确、安全和可追溯。
企业经营资质证书 《药品管理法》第十四、十五条;《药品管理办法实施条例》第十六、十七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查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载明事项及有效期限,看载明事项是否统一,企业是否依法经营;查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在岗及变更等情况,看企业是否执行许可事项,是否存在擅自变更许可事项的行为。
13 药品零售企业(连锁门店)检查 企业药品经营行为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 《药品管理法》第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是否按照药品质量特性及包装、说明书标示的要求陈列盒储存药品,陈列药品应符合规范要求;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企业采购药品是否索取、查验、留存供货企业及销售人员的有关资质证明文件;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采购药品票、、帐、货款是否一致;查企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重点检查:查企业销售药品是否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规定要求,凭处方销售处方药,销售应当符合规范要求。
14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重大变更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直销企业发生重大变更是否事先经批准。
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十二条 直销企业是否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
宣传和推销行为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四十三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欺骗、误导等宣传行为和欺骗、误导等推销行为
直销员招募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是否违规招募直销员。
14 直销违法行为检查 直销员业务培训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企业 《直销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 直销企业是否有违规进行直销员业务培训的行为。
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支付销售员报酬。
换货、退货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想、有关换货、退货规定。
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十条 直销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信息报务和披露。
保证金规定遵守情况的检查 《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直销企业是否违反有关保证金规定。
15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销售淘汰产品的检查 市场主体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 是否销售国家明令禁止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销售失效、变质产品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二条 是否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
15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县级以上工商、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是否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是否有中文表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对否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是否在外包装上标明,或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限期使用的产品,是否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是否有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说明。
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三十条 服务业的经营者是否将法律禁止销售的产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产品质量法>第第三十三条<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二条 检查销售者是否购进或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 检查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购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是否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16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六条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的信息是否真实、全面、准确,是否有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16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检查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服务时,是否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未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未按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免除或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排除或限制消费者依法诉讼、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或使用其提供的或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的商品或服务,或提高收费标准;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权利;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最终解释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17 拍没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拍没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企业 《拍卖法》第六十条 是否未经许可从事拍卖业务
18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市场主体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是否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及制品或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交易服务。
19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等违法行为的检查 《文物保护法》第七十二条 是否未经许可,擅自设立文物商店、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或擅自从事文物的商业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20 公示信息检查 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企业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三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企业经营异常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检查企业即时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21 登记事项检查 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至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至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至第四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至第五十九条 检查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21 登记事项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事项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市场主体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检查代表机构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企业登记事项的检查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检查外国(地区)企业实际情况是否与登记事项一致。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个体工商户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事项的检查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否依照登记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22 年度报告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的检查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检查代表机构是否按规定提交年度报告;提交的年度报告是否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检查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年报信息是否真实、及时、全面。
23 广告违法行为检查 广告发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条《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是否依法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情况。
24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商标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八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一款 商标代理机构是否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秩序:办理商标事宜过程中伪造、变造或使用伪造、变造的法律文件、印章、签名;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商标代理业务;以欺诈、虚假宣传、引人误解或者商业贿赂等方式招徕业务;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诱导他人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证据;在同一商标案件中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代理机构是否未经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的商标进行注册。代理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是否仍然接受其委托。除对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是否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依法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否未经看、核准注册、在市场销售;是否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或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是否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的。
商标许可使用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商品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是否未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24 商标违法行为检查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体 《商标法》第十六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是否违反集体商标、证明商标使用有关管理规定;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成员发生变化的,未申请变更注册事项;集体商标注册人的集体成员未履行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使用该集体商标或集体商标许可非集体成员使用;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未履行该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的手续就使用该证明商标;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在自己提供的商品上使用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人是否没有对该商标的使用进行有效管理或者控制,致使该商标使用的商品达不到使用管理规则要求,对消费者造成损害。
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商标印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对商标印制委托人提供的证明条件和商标图样进行检查或承接印刷不符合规定的商标标识。商标印刷单位商标印制业务管理人员是否未按照规定填写《商标印制业务登记表》,提取标识样品造册存档。商标印制单位是否未建立商标标识出入库制度,废次标识未集中进行销毁,流入社会。商标印制单位商标印制档案及商标标识出入库台帐是否未按规定存档备查。是否擅自设立商标印刷企业或者擅自从事商标印刷经营活动。商标印刷单位是否违反规定承接印制业务,且印制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或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便利条件。
25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奥林匹克标志、特殊标志等标志违法使用行为的检查 《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是否擅自改变特殊标志文字、图形;是否超出核准登记的商品或服务范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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