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索 引 号: 000810142/2018-00025 主题分类: 电子政务 发布机构: 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18-03-22 文  号: 有 效 期:   有 效
名  称: 土地扶贫政策
土地扶贫政策
发布机构: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利用增减挂钩政策支持易地扶贫搬迁

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要优先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用地需要。在分解下达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时,向易地搬迁任务重的县倾斜。对于燕山—太行山连片特困地区县和片区外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允许将节余的增减挂钩指标、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在省域范围挂钩使用。对耕地后备资源丰富的贫困地区优先安排耕地开垦项目,允许补充耕地指标在全省范围内有偿转让。补充耕地指标、增减挂钩指标和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计划指标转让收益按一定比例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基础设施建设。鼓励通过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优先解决安置所需建设用地,对不具备开展增减挂钩条件的,优先安排安置所需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落实易地扶贫搬迁用地规模。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指标可跨县域使用,我市包括涞源县、涞水县、易县、曲阳县、阜平县、唐县、望都县、顺平县、博野9县,在优先保障本县域范围内农民安置和生产发展用地的前提下,可将部分节余指标在省域范围内挂钩使用。

可开展复垦拆旧范围主要有废弃砖瓦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废弃砖瓦窑用地纳入范围分两种情况,一是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可直接纳入。二是没有合法权属来源的,分三个时间节点来处理: 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之前已经形成的砖瓦窑用地,且产权清晰、无争议的,可直接纳入试点范围;1987年1月至1999年1月《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前形成的砖瓦窑用地,依据《关于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如何适用〈土地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97〕87号)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1999年1月至2009年底前形成的砖瓦窑用地,按现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处理到位后,可纳入试点范围。

打印此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