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810142/2018-00024 | 主题分类: | 电子政务 | 发布机构: | 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
| 发文日期: | 2018-03-22 | 文 号: | 有 效 期: | 有 效 | |
| 名 称: | 社保政策 | ||||
| 社保政策 | ||||
| 发布机构:涞源县东团堡乡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18-03-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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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申请城乡低保的对象范围:凡持有我市城乡居民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或农村低保标准的(3360元/人/年),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靠父母或者其他亲属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经本人或者其供养人申请可以单独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法定赡养义务人有赡养能力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得纳入低保。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哪些? ⑴配偶;⑵父母和未成年子女;⑶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⑷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三)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的区别是什么?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四)申请低保的程序有哪些? 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五)城乡低保审批的程序有哪些? 实行个人申请、入户调查、信息比对、听证评议、乡镇审核、县级民政局审批、两榜公示的运行机制。概括起来就是申请、调查、比对、评议、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六个步骤。 具体流程:申请对象提出书面申请─乡镇入户调查核实家庭收入和财产收入─通过信息网络信息平台进行信息比对─在村委会召开阳光听证评议大会─将评议结果公示7天─群众无异议后乡镇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民主评议情况、家庭财产声明书及核查授权书等相关材料报送县级民政局审批─县级民政局进行材料审查、信息比对、提出审批意见─通知乡镇、村委会对批准享受低保人员再张榜公示7天─县级民政局在公示无异议后批准─发放最低保障金。 (六)申请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对象有哪些? 凡具有我市户籍,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60岁以上)、重度(肢体一级、智力或精神二级以上)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可选择入住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集中供养,或单独居住分散供养。 (七)2017年农村特困救助供养标准是多少? 农村特困人员供养标准4380元/人.年。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5%确定,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费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0%确定(2017年1月1日开始执行)。集中供养城乡特困救助供养对象不再单独领取供养金。 (八)城乡特困救助供养所需申报哪些材料? 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申请材料主要包括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财产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的书面声明,承诺所提供信息真实、完整的承诺书,残疾人还应当提供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申请人应当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九)城乡特困救助供养的审批程序有哪些? ⑴本人或委托人向乡镇提出申请。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民主评议、信息核对等方式,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申请人以及有关单位、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调查核实。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全面审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和审核意见,根据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随机抽查核实,并作出审批决定。⑷对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及时予以批准,发给《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建立救助供养档案,从批准之日下月起给予救助供养待遇,并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公布。 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不予批准,并将理由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告知申请人。 (十)申请医疗救助的对象有哪些? 具有本地户籍。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城乡居民。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低收入家庭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及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十一)医疗救助费用范围是什么? 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⑵住院政策范围内自付医疗费用,指救助对象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内医疗费用,扣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额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的剩余部分;⑶符合当地政策规定的基本医疗门诊费用;⑷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应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医疗费用。 (十二)资助参保政策有哪些? 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由当地政府或者医疗救助基金等给予补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其他保障救助对象个人缴费部分,由同级财政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予以资助。 (十三)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住院,医疗救助标准是多少? 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在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农村建档立卡人员住院救助按不低于80%比例救助,重特大疾病住院按不低于90%比例救助。低收入家庭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住院自付医疗费用,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救助;对重特大疾病、重残救助对象中的14周岁以下(含)儿童,救助比例在70%的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可上浮,上浮幅度不超过10%。城乡低保、特困供养人员、农村建档立卡人员在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政部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可按照“一站式”医疗救助结算方式,出院时直接按救助后的金额支付医疗费用。 (十四)低收入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申请医疗救助程序是什么? ⑴申请。由申请人或其委托人持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或受乡镇委托的村委会提出医疗救助书面申请,同时如实提供家庭收入状况、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凭证等材料。⑵审核。乡镇接到上报材料后对上报的申请资料逐项审核,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医疗支出等进行调查,对符合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签署审核意见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⑶审批。县级民政部门对上报的申请资料逐一审核,经集体研究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意见,并书面告之街道办事处。⑷发放。县级民政部门直接发放医疗救助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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